港律政司求判黄之鋒等人入獄 法院今決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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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法院今決定維持原判,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前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免入獄

【博聞社】香港雨傘運動佔領廣場的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前年9月進入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分別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等罪成。周永康被判3星期監禁,緩刑1年,羅冠聰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黃之鋒則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對此,律政司不滿判刑提出覆核,指三人無真誠悔意,並稱「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東區法院今進行覆核聆訊後維持原判。

律政司(控方)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能代替監禁,被告亦非真誠有悔意。裁判官援引案例,指社會服務令是監禁外的另一選擇,又指過往法庭對類似案件監禁與非監禁的判刑是參半,而3名被告在案中是初犯,質疑控方指「判監是唯一適合判刑」的論述。

辯方陳詞時指,法庭對3名被告的判刑是合適。代表周永康的律師表示,感覺到控方很為難,對方說非法集結一般懲處是即時監禁,但事實是顛倒法庭,頗為荒誕。他又說,周永康在提供口供時,已表達對有保安員因事件受傷感到非常抱歉,完全不同意控方指被告沒有悔意。

裁判官表示,認為早前頒布的判刑理由,已充分回應控方的理據。她又說,控方提出的案例所涉及的案情與本案截然不同,其中一案涉及類似三合會集結的情節,另一案涉及非常暴力的情節,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她又指,過往法庭不時判處類似罪行的被告非監禁式的刑罰,法庭最重要是考慮每宗案件的案情。

裁判官重申,判刑時已考慮罪行的嚴重性,因此判初犯的3人在法理上能夠代替監禁的社會服務令和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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