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原书记王敏受贿1800余万元 一审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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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社】2016年9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王敏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5年2月17日,王敏因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等问题,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敏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敏先后利用担任山东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山东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济南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提拔、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05.103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个班子,尤其是党委书记过不了廉洁关,就没有担当的资格”,“一个干部,能成长到局级,不容易,大家都不愿意他犯错误、挨处分,但一旦犯了错误,谁都管不了,有纪律在那儿放着!”王敏常在各种会议上大谈廉洁,“苦口婆心”教育干部。他张口“廉洁”、闭口“清正”,迷惑了不少干部和群众。在他被调查后,很多干部觉得“不可思议”、“怎么可能”,对他“落马”感到非常吃惊。
在山东,关于王敏的举报并不多。中央巡视组巡视山东时,接到有关他的问题反映也不集中。这是因为王敏有个所谓的“原则”,就是“兔子不吃窝边草”,在自己直接负责的工作范围,不帮人谋私利,以免搞得乌烟瘴气;不收下属的钱,以免买官卖官。他还禁止家属在自己主政地方经商谋利或干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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