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失格議員上訴案 高院今開庭審理

【博聞社】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今上午審理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的議員資格上訴案。

香港高院原訟法庭15日判決梁、游兩人於10月12日宣誓就任立法會議員時所作的宣誓方式違反基本法與宣誓及聲明條例,故宣誓無效。

法官宣布梁、游兩人自當天起取消就任議員的資格,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分行事。梁頌恆和游蕙禎其後提出上訴。

代表游蕙禎上訴的資深律師戴啟思
代表游蕙禎上訴的資深律師戴啟思(香港01)

指,今次上訴涉及政府三權分立問題,尤其在《基本法》已清楚列明,三權分立,互不干預,從沒有例外 (there is on alternative intervention)。而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應是立法會「行政事務」,尤其立法會主席在梁游宣誓上,沒有作出任何裁決兩人是否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法庭不應干預。在宣誓事件上只有三個情況法庭才可以干預,包括主席或監誓人拒絕監誓、監誓後不作裁決、裁定反覆無常,接受司法覆核申請。

戴啟思表示,根據英國最高法院的決定,只要國會議員成功當選,法院無權DQ(撤銷)他們的資格,所以本案必須小心研究法庭介入議會事務的界綫。

不過上訴庭法官指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若宣誓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便可被撤銷議席。戴啟思解釋,雖然法例明文已列明,但最終結果應由監誓人裁決。

戴啟思續解釋,雖然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可要求法庭干預宣佈某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但首要條件先要立法會主席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5條及《基本法》第79條列明條件,宣布該議員已喪失的資格。但在本案中立法會立席從無沒有作出任何宣布,所以不能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執行法例,才要求法庭介入。

梁頌恆昨於社交網裝站表示, 這個不會是最終結果, 認為失利的一方, 肯定會上訴到終審法院。梁頌恆指出, 其實他們十分清楚, 即使最終贏得訴訟, 也不一定能拿回議席, 仍然堅決上訴, 理由只有一個, 就是因為這次訴訟是關乎香港法治, 社會公義的保衛戰。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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