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权案判决结果两次“反转” 江苏卫视可用《非诚勿扰》名称

16【博闻社】12月30日,江苏广电总台通过官网对外发布消息:备受关注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广东高院30日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也就是说,江苏卫视可以继续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广东高院认为,“非诚勿扰”标示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

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开播前,江苏卫视与华谊兄弟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及商标,并逐年持续支付了许可使用费。2013年2月,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珍爱网诉至深圳南山区法院。

2014年12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非诚勿扰”既是被告江苏台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商标,一种服务商标,被告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商标性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即第45类;而被告江苏电视台的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电视节目”,即第41类;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被告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深圳南山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金阿欢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认为,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两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犯了金阿欢享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江苏电视台旗下江苏卫视应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珍爱网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分别以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对于“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相关标识的使用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并不相同或类似,不会构成相关公众混淆、不侵犯金阿欢注册商标权等理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该院进行提审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金阿欢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经审查,于2016年5月13日裁定提审该案。与此同时,在二审判决后,江苏广电总台在2016年1月15日对外宣布,《非诚勿扰》暂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12月30日,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广东高院认为,虽然被诉“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在客观要素上相近似,但两者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在电视文娱节目上使用被诉“非诚勿扰”标识,并不构成对金阿欢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

二审法院未能从相关服务的整体、本质出发,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对是否构成类似服务进行科学合理判断,而仅凭题材、形式的相似性及个别宣传措辞,认定江苏电视台被诉行为与“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相同,并作出构成商标侵权的不当判决,广东高院依法予以纠正。

中新网/北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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