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高空抛物致女婴伤残 不能证明非侵权人业主均需补偿

BED2DEEB8A0BB1EF6B47494F3805BA32【博闻社综合】2014年11月20日,奶奶抱着44天大的小欣怡在武汉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1栋楼11栋楼下晒太阳,不幸遭高空抛下的水泥块击中头部。经过近1年的抢救和恢复性治疗,目前情况仍不容乐观。小欣怡遭受严重的外伤,左手和左脚偏瘫,脑部出现萎缩。孩子的左边肢体会落下终身残疾,伤情司法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但不包括智力伤情鉴定。

小欣怡的爸妈每天带孩子进行按摩和针灸等康复性治疗。夫妻俩放弃了工作,整天陪着女儿往返于医院和出租屋之间,家里为此花费了十几万元,许多好心人为他们捐款。

今年7月22日,小欣怡的父母向汉阳区法院提交诉状,将涉案居民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户居民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

9月份,此案开庭审理。被告的128户居民中的74户出庭,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被告们依次发言,分别提出了事发当天出门工作、在外出差、房内没有水泥块、物业没监控等等答辩理由,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11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80名持有涉案楼栋住房的业主共赔偿小欣怡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9.5万元。

小欣怡受伤案件中,无法确定高空抛物肇事者,因此小区11栋2单元2楼及以上大多数住房业主均成为此案被告。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由于该起伤害未找到实际侵权人,原告将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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