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信群转恐怖分子杀人质视频 违背“反恐法”被拘10天

【博闻社】微信诞生至今已有7年,月活用户超过10亿。随着微信的普及应用,越来越多人通过微信了解和掌握信息,很多网民在微信上看到信息后,会习惯性的随手转发给亲朋好友们阅览。近日,江西一男子在微信群发了一个视频后,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三千元,怎么回事?

3月15日,赣州市大余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接群众举报,网民“赣B**”在微信群“江西**资源交流中心”发布了一段国外血腥暴力视频。经查信息发布者目前在大余县南安镇活动。大余网安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找到该网民,并依法将其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查,网民“赣B**”,真实身份为肖某毅(男,24岁,章贡区蟠龙镇人)。肖某毅在翻看微信时,看到微信群里有一段时长3分59秒,内容为国外某恐怖分子杀害人质的视频,觉得非常刺激,便顺手转发到了另外一个微信群“江西某资源交流中心”(群成员175人)。

殊不知,肖某毅转发上述宣扬恐怖主义的暴恐音视频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暴恐音视频”是“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简称,是指以声音、图像或者声音与图像组合之形式再现暴力恐怖与宗教极端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或者其他存储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第六款规定: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江南都市报微信公众号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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