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进口火龙果检出阳性 安徽一水果店主被立刑案

【博闻社】近期,越南进口涉疫红心火龙果流入国内频频引发关注,多地发布紧急通告,提醒若买到涉疫火龙果立即停止食用、避免接触,并及时报告,进行核酸检测。

1月13日,安徽黄山休宁县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休宁县海阳镇女人街桂兰水果店店主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实施引起有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1月13日,休宁县公安局对武某某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休宁县检察院已对该案提前介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同日,该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通告,紧急寻找1月1日以来到女人街桂兰水果店购买火龙果人员。

该通告称,1月12日接通知,桂兰水果店有从浙江金华购进越南火龙果(当地核酸检测阳性),休宁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流调,该批火龙果于1月1日16时运抵女人街桂兰水果店,并于1月12日20时56分环境采样结果为弱阳性。截至1月12日23时42分,排查到接触火龙果的相关人员已全部落实管控措施,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告如下。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涉事水果店店主武某某的妻子称,今年1月初,其丈夫武某某从浙江金华进货一批火龙果,“浙江金华那边官方来电话说不能卖,所以我们就没有卖。”

武某某的妻子称,此后,火龙果在他们店里放了八九天,期间,休宁县的相关部门没有人过来把涉事的火龙果拿走隔离,进货的订单显示是阴性,眼看着这批火龙果逐渐坏掉,店里就挑选几个好的出来卖。

另据极目新闻消息,附近商户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曾到当地水果店调查是否有购进该批次火龙果的情况,当时武某某将这批火龙果下架,没有及时汇报。几天后,武某某将这批火龙果上架销售,直至1月12日被查处。

1月14日,律师分析认为,如果涉事店主有主观故意且其行为引起新冠疫情传播,则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若未引起病毒传播,尚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的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则会受到行政处罚。

进口火龙果,为什么容易“中招”?

上海市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庄建林接受采访时表示,“如经常购买水果者应该会发现,散装火龙果也基本有一透明包装袋包裹。进口食物入境时大多是通过航空渠道整箱运输的,渠道各环节的消毒只能涉及外包装层面,但如果在原产国进行摘果、包装的果农、工人们本身已携带病毒,是有可能让果皮上也残留病毒的。

他举了最极端的例子,“携带较高载量病毒的火龙果进入中国,分发至供应链末端的超市、卖场后,被市民购入。市民如果没有佩戴口罩,触摸火龙果表皮后又接触自己的口鼻,而之后又立刻前往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是有可能检测出阳性的。”

庄建林特别指出,这也并不代表被感染了。正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冯子健曾表示:进口货品检测出新冠核酸阳性,只是说明它曾经受到过污染,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有传染性 。

新冠病毒想要有传染性,需要具备两个特点:第一,必须是活病毒;第二,病毒载量要足够高。 “在长途运输过程中,物表附着的病毒大多已变成‘死病毒’或病毒的核酸片段,与人传人的‘活病毒’并不是一个概念。”

据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消息,新冠肺炎不是食源性疾病,吃水果的人群感染风险极低,无需过度恐慌,但应做好防护。 物流工人、装卸工等直接接触进出口货品的一系列人群是高风险人群,一定要按照重点人群的防控措施做好防护。

澎湃新闻/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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