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家属代购癫痫药被诉“贩毒” 律师建议修改《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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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社】3月18日上午,代购救命药被控贩毒的“铁马冰河”案在河南郑州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铁马冰河”代购列管药物氯巴占被以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起诉,庭审历经4个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从去年7月至今,他被羁押了8个月多月。
事件一出,引发广泛关注。“铁马冰河”也被网友称为现实版“我不是药神”。为给罹患癫痫疾病的8岁女儿买药,“铁马冰河”从海外购买了医生推荐的氯巴占,给女儿买药的同时,渐渐开始从事代购生意,通过微信群加价向患有癫痫疾病人的家属贩卖,从中牟利。
曾帮“铁马冰河”代收快递的李芳等四名癫痫患儿母亲也曾因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被诉。2021年11月23日,李芳收到中牟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方认定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其他三人也因同样的理由获不予起诉。 “铁马冰河”成为该案唯一被起诉的被告人。
一位曾在“铁马冰河”处购买过氯巴占的患儿母亲对时代财经说:“我希望他没事,群里的病友也都希望他没事。因为他没害过人,他还帮助过人,这个药也没有非法流向别处。”
此前,“铁马冰河”的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们不接受毒品犯罪的指控,“从我们的认知来讲,他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毒品’这两个字,对老百姓来讲是天大的罪恶。”
“铁马冰河”的辩护律师是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刘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将为“铁马冰河”进行无罪辩护。
刘长认为,今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而在本案中,“铁马冰河”作为患儿家长,代购氯巴占、喜保宁等癫痫疾病治疗药物,一方面是为救治自己的女儿,另一方面,将药品供给其他家属,系病友之间互救、互助性质的行为,药品最终均用于医疗救治,未流向任何吸毒人员。
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而公诉人坚持被告人构成犯罪,并提出一年到一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
氯巴占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在国内药品市场不允许私自买卖。该药物对癫痫病人有较好的疗效。
“铁马冰河”是胡某某的网名,2021年7月5日,他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毒品犯罪,2021年8月11日被批准逮捕。
案件材料显示,胡某某家中有患有癫痫疾病的未成年人子女,日常服用喜保宁治疗。在为女儿购买药品的过程中,胡某某联系到境外贩卖氯巴占的人员。后胡某某为牟取利益,非法从事氯巴占、喜保宁代购,即低价从境外购买,加价后通过微信群向患有癫痫疾病人的家属贩卖。2021年7月4日,公安民警查获胡某某走私的氯巴占105000毫克。经鉴定,从胡某某处查获的药品检测出氯巴占成分: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100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105000毫克氯巴占折算为海洛因10.5毫克。
庭审结束后,“铁马冰河”家属向澎湃新闻称,“铁马冰河”的初心是自己孩子治病的同时帮助其他家属。
“庭审中,他也坚持自己无罪。公诉人指控他有营利,但其实就是病友间互助。他做这个代购,是有加价,但这里面包含快递费等,还有付款对方未发药、快递丢失等损耗。而且,从开始为其他患者家属代购氯巴占到被抓,只有两个多月,根本就没赚什么钱。”“铁马冰河”家属称。
该案开庭前,在一个癫痫患儿的病友群中,群主“松松爸爸”为“铁马冰河”发起了联名请求书,并提交给了中牟县法院。联名书提到,得到药品的人也接受过“铁马冰河”的帮助,他们认为“铁马冰河”不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也不是违法犯罪分子。有超过百位病友在该联名书上签名。
澎湃新闻注意到,庭审时,也有关心此案的患者家属专门赶到法院。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12月27日,就癫痫儿童用药氯巴占问题,国家卫健委有关部门回复澎湃新闻表示,近期,已关注到媒体相关报道,目前正在组织对患病群体进行摸底,了解药品用量需求,并协调相关机构和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组织进行集中申请和进口,以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目前,此类药品尚未在国内批准上市,国内有与氯巴占同类的苯二氮卓类药品,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律师:此类案件频发值得反思
湖北“药神”案代理律师周小羊表示,严厉打击假药之立法目的可以理解,但这导致类似《我不是药神》原型案例陆勇案屡屡发生也值得反思。他建议最高法以量刑指导意见的形式,或者最高法、最高检以批复的形式对类似药品刑事案件进行从宽指导和调整,防止一刀切,适时修改《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和假药的定义作相应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表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把销售假药罪定为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销售假药,就构成犯罪。不过随着陆勇案的出现,2014年出具了新的司法解释,对于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果销售量大的话,肯定要追究法律责任。”
“现在中国还有很多购买印度仿制药的,一种行为如果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就不宜以犯罪论处,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给予出罪。”罗翔建议,目前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进行修改,另一个是,把《刑法修正案八》中销售假药罪从抽象危险犯变成原先的具体危险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朱巍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没有经过药监局审批的药品就属于假药,有些在国外受到认可的药品在国内并不一定被认可。
朱巍教授表示,中国药品管理严格程度在全世界都位于前列,药品方面问题频出应该引发大家思考,药品制度是否应该进行改革?“目前,我国实验药品投放市场周期过长,境外药进口医保无法覆盖,且价格偏高。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应该被尊重,不应该把代购都放在销售假药范畴内,这样把刑法规定的销售假药的行为理解得过于宽泛。”
澎湃新闻/狐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