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7人案”宣判 戴耀廷被判囚10年


被称为“47人案”的香港民主派立法会初选“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周二(19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高等法院)判刑,当中有31人认罪,14人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2人脱罪。

法庭裁定,初选组织者为“首要分子”,戴耀廷被判囚10年、区诺轩被判囚6年9个月、赵家贤判囚7年、钟锦麟被判囚6年1个月。

发起“三投三不投”运动的吴政亨被法庭裁定为“积极参加者”,被判囚7年3个月。公民党杨岳桥被指在党内具领导地位并积极行事,被判囚5年1个月。

法庭指“墨落无悔”声明的发起人比其他初选候选人更积极,梁晃维及张可森被判囚4年11个月、邹家成被判囚7年9个月。

法庭裁定其余初选候选人为“积极参加者”,表示若没有他们的参加,该计划根本不能展开,量刑起点为7年监禁,选择不求情的何桂蓝被判囚7年,其余各被告因不同的求情理由和情况,判囚4年2个月至6年9个月不等。

绝大部分被告获悉判刑后表现平静,黄之锋在离开法庭前大喊“我爱香港!拜拜”,有家属得悉结果后在庭内痛哭。

“47人案”是香港首宗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案件,也是《香港国安法》下规模最大的案件,据国安法条文,刑罚设有三级制,“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会被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中,有5人被指为初选的组织者,包括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及吴政亨,控方指组织者必属“首要分子”,而其余42人则为参与者。

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分别为刘伟聪李予信,律政司于今年六月就刘伟聪的裁决提出上诉,但没有就李予信的裁决提出上诉。45名被告于今年6月至9月分批求情。

判刑前夕,法院外有约200名市民冒雨排队轮候公众筹,当中包括获无罪释放的李予信、多国领事、社民连成员、天主教香港教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香港记协前主席杨健兴等,惟法庭早前公布旁听席安排,法庭开放404张公众筹,但正庭只设有5席,其余则分布在其他延伸庭。

在美的港人团体香港民主委员会执行总监郭凤仪表示,全球各地的港人团体已积极游说当地政府和国会,在“47人案”判刑后要作出强烈表态,已确认美国政府会就“47人案”作出回应,他们也同时争取在美国国会会期结束前,能通过《香港经贸办认证法》,作为美国对港府升级人权打压的实际回应。

BBC、法广网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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