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吴良述律师的内裤也是中国法制的内裤

img-d2f8933ff21f119c5dae939368898347【博聞社】廣西律師吳良述到南寧市青秀區法院辦事,被法庭懷疑他用手機偷拍,召法警搶手機毆打,令吳律師受傷衣褲扯爛,幾近半裸離去。事件震驚全國,近千律師昨晚聯署聲援吳。事件仍在發酵中。

以下這篇文章,是內地律師青石對事件的分析,題目是“吴良述律师的内裤也是中国法制的内裤——关于一起法警对律师施暴事件的对谈”,發表於其微博。轉載如下。

路人甲:青石律师你好,不知你是否已经知晓,昨天在广西南宁青秀区法院,发生了一起侵害律师权益事件,吴良述律师前往该院立案,该院立案庭法官用很短的时间看过起诉材料后,称让吴良述律师先回去,吴良述律师请法官出具一个收到诉讼材料的收据,但被拒绝,吴良述律师坚持法官收了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后该院法官因怀疑吴良述律师对交涉过程录音,要求法警检查吴良述律师的手机,吴良述律师称一没有录音,二即便录音也是公民权利,故拒绝非法检查,后该院多名法警强行抢夺吴良述律师的手机,此过程中,吴良述律师身体被殴打、踩踏导致多处受伤、手机被摔坏、裤子被扯烂。

青石:我注意到了,并且密切的关注了整个过程,当我看到从南宁青秀区法院走出来的吴良述律师衣扣被扯开、裤子被扯破得已经几乎无法蔽体的“惨状”时,我的心情简直无法形容,既愤怒,又悲哀,愤怒是因为律师同行被无端施暴,悲哀是因为吴良述律师当时的“惨状”正是中国法制状况的真实写照。

吳良述被打至半裸離去
吳良述被打至半裸離去

路人甲:吴良述律师被扯破衣服的样子,写照出了什么样的中国法制呢?

青石:写照出中国法制随时可以几近裸奔。你看,吴良述律师穿得规整得体斯文体面的前往法院办理律师的基本业务——立案,这就像中国法制有时候表现得很体面的样子,比如说它有诸多看上去很美好的条文,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比如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等等。但是,当有人真的要行使一些公民权利的时候,法制就撕下了伪装,它就可以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给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人判刑,它还可以以“寻衅滋事”的罪名给行使言论、表达自由的人羁押判刑;而“保障人权”很能多时候让位给了“打击犯罪”,这时候,法制的斯文外表就被枉法者撕破了,露出了“刀把子”的底色,就像吴良述律师站在南宁青秀区法院门口时因外裤被撕破而露出的内裤,在烈日骄阳中显得特别地刺眼。

路人甲:这种律师受到法院伤害的事情是个别现象呢?还是比较多发?

青石:简直不胜枚举。你上网用“律师被殴打”“律师被袭击”等关键词试一搜索,看看律师被公权拥有者、或者公权拥有者指使、纵容暴力攻击的新闻,就可以知道这类似的事件有多么的频发。我本人就曾在10个月之内连续在三个法院的门口遭到暴力袭击,分别是福州市中级法院、江西省高级法院、衡阳市中级法院。而就是一年多前的前后一两年时间里,我的朋友王全璋律师在山东聊城东昌府法院被法警殴打,王宇律师被法警暴力拖出法庭,陈建刚律师被关押进法院囚笼,刘卫车、赵永林律师等人在河南南乐在当地公安局长的注视下被几十暴徒围困撕打并扔砖头砸伤,程海律师在大连因为一个案件辩护被法警、警察四次殴打……

路人甲:唉,说得我真是有点同情你们律师了,但是,是不是你们律师本身也有问题才遭致这些暴力伤害呢?

青石:首先我要用一个比方纠正一下你这个问题所体现出来的思维混乱:山上的强盗下山打家劫舍,你觉得你应该问被打劫的被害人有没有问题吗?其次,就拿吴良述律师这个事情来说吧,立案庭法院接待立案,收取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这是《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也是最高法院关于登记立案制度的明确规定(第十三条),吴良述律师依法索要收据,完全正当,法官不出具,已经违法,吴良述律师坚持索要,是行使律师执业权利的合法行为,是在捍卫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何错之有?再者在法院立案大厅即便录音,那也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之举(相关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得在法庭内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私自录音录像),更何况吴良述律师还没有录音,仅因被法官法警怀疑录音便被无端殴打,吴良述律师何错之有?他是完全无辜的受害者,没有任何问题,他坚持索要收据、坚持抵制法警的非法搜查,体现了一个律师应当具有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崇高精神,捍卫了律师的职业尊严。

路人甲:但是南宁青秀区法院@青秀法院发的“事情经过”看上去却像是律师在无理取闹一般。

青石:这个极尽歪曲事实之能事企图轻描谈写推脱法院自己责任的“事情经过”,确认了法官不出具收据的事实,但是却回避了立案法官不出具收据的违法性;回避了法警非法搜查吴良述律师的违法甚至犯罪事实;回避了经过非法检查手机发现吴良述律师其实并无录音的事实,反而污蔑吴良述律师“承认录音”。从这样的通报,可以看出,当事法院根本没有一点儿的悔过之心,根本没有承担责任之意,甚至有污蔑吴良述律师、对吴良述律师造成二次伤害之嫌。当然,这件事情既然发生在法院的立案大厅及信方室,那正常情况下应当是有监控视频记录下来的,公开视频,是非便一目了然,但是,青秀区法院是绝对不会、不能、也不敢公布现场监控视频的,因为那样,将把当事法官、法警近乎流氓的形象充分暴露出来。

路人甲:有些人说,既然法官不给你收据,你就别要了呗,法院自己登记了还能赖了你的账?实在不行,你律师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反映嘛,你跟法官、法院闹,对你的当事人有什么好处?

青石:首先,这个法官凭什么要违法?凭什么收材料不给收据?凭什么践踏法律?其次,无数法官在违法时口口声声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反映”和无数公权拥有者违法时嚣张无比的“爱上哪儿告随便你”已经宣告了“其他途径反映”的破产。

“对当事人有什么好处”这是法院违法者以及为法院违法行为辩护的人最常用的一个污蔑式的攻击借口,它给人印象似乎律师较真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须知这样的借口经不起稍为认真一点儿的分析:你法院连收材料要给收据这么简单的法律都要违反、敢违反,那你还有什么胆大包天的违法行径不敢干?如果因为代理律师依法要求行使诉讼权利,法院、法官就报复他的当事人使他的当事人利益受损害,那么,法院、法官你还配受到人尊敬吗?你还配叫法院、法官吗?

路人甲:吴良述律师被伤害事件,起因于立案,我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到立案登记制的相关情况?有人说立案登记制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你怎么看?

青石:谁说的立案难问题已经解决了?你叫他到我面前来,我用一大堆的事实抽他的脸。而且,最高法院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有可能不会得到严格落实,如吴良述律师遇到的这个问题。其实,我认为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以行政诉讼为例,最高法院通过一个登记立案规定,实际上已经部分废除了《行政诉讼法》:行诉法第十三条规定四种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国防、外交;普遍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奖惩、任免;行政最终裁决),则此外的公民不服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皆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但是最高法院登记立案规定第十条给你来了一个六项不登记立案,而这六项规定用词模糊范围宽泛几乎可以依据法院的恶意无限理解,极大地超出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事项范围,所以,稍为“敏感”的案件,如公安部门限制公民出境这种诉讼,法院就不收材料了,收了材料也不立案不裁定,“随便你上哪儿去反映”。一个规定废除一部法律的现象,令人痛心,法院自甘堕落,莫此为甚。

路人甲:吴良述律师事件在网络上,好像有很多疑似五毛成堆出现呢。

青石:五毛是这个世界上最下贱可耻的东西。它们破坏了人类的一切良知、美好、正义的情感。

路人甲:我也注意到了,网络上有一些法官,是支持南宁青秀区法院的,认为对于“闹事”的律师,就是应当绝不手软。

青石:在类似事件中,往往因立场的不同,法官和律师群体对同一事情出现完全不同的态度。我个人对这些法官的这种态度和话语是非常厌恶的,在这种法院法警无端对律师施暴的事情中,他们在居然在那儿阴阳怪气的替违法法院、法警察撑腰,为暴力叫好,攻击受害律师,他们这种阴阳怪气的表现,很大程度上抵销了那些正直、良善的法官辛苦勤劳公正理性所积累的法官、法院的良好形象。

路人甲:最后,我们还是回到吴良述律师事件上来吧,你认为这个事件对法院与律师的关系会有所改变吗?

青石:我认为这个事件不会导致法院与律师的关系有任何的改变,下一个被法警施暴的律师很能快就会再出现,因为这么多年来一直是这样,因为不少地方的法警以及他们所代表的权力拥有者迷信暴力。

但是这个事件会给律师界带来一些改变: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改变过去跪着执业、在公权拥有者面前装孙子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多的年轻律师一开始就拒绝谄媚挺直腰身,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追求职业尊严,开始为权利而斗争,当这样的人越来越多的时候,并且团结起来的时候,律师的职业尊严,会慢慢的建立起来。

二O一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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