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美食家协会发红头文件 质疑法官“弄虚作假”要求道歉

u=2856590089,3583414638&fm=15&gp=0【博闻社】】2015年的一场大火将广西钦州黄中庐夫妇经营多年的修理店化为灰烬,这起火灾案件二审判决后,广西钦州美食家协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文质疑该案主审法官“弄虚作假”,引起了广泛关注。“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该案审判员王红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决结果是公正的。

这场大火发生于2015年2月25日凌晨,过火面积300多平方米,不仅黄中庐经营了多年的修理店被付诸一炬,临近的商铺也遭了殃。事故发生后,临近受损的商铺业主起诉黄中庐夫妇,要求赔偿损失。

黄中庐是钦州美食家协会会员,在案件二审阶段,鉴于黄中庐没钱请律师,钦州美食家协会指派秘书长阿成(笔名)无偿为其代理诉讼。今年6月23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黄中庐夫妇赔偿上诉人梁运彪直接财产损失23599元。

判决书下发后,6月27日,当事人在网络上发文质疑该案审判员王红艳弄虚作假。6月29日,钦州美食家协会则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文,要求该案审判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陈明华公开道歉。该“红头文件”指出,在开庭时,审判长陈明华等合议庭成员弄丢相关诉讼材料,不仅不道歉,反而迁怒于当事人,并凭空捏造出虚假上诉人“梁运彪”。此外,6月23日领取的判决书,落款日期却是不存在的2016年6月31日。

记者在这份判决书上看到,上诉人为梁运彪,其中两处同时出现有“梁运彪”及“梁云彪”两个人名。黄中庐的妻子黄秀琼称,起诉她的邻居中,确有梁云彪,但并没有梁运彪。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经调查核实,判决书发文时间应是“2016年5月31日”,误打成了“2016年6月31日”。把上诉人“梁云彪”打成了“梁运彪”,文书校对不够细致。网上反映判决书笔误问题后,该院已对办案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钦州美食家协会随后继续发文,质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应回避了问题实质,并指责法官办案违规,表现“轻浮”与“傲慢”,认为在《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确认责任方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是黄中庐的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出了对黄中庐不利的判决。

据钦州市钦南消防大队2015年4月份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点位于黄中庐商铺内销售配件间北面门沿2.5米至南面4米处,黄中庐商铺内销售配件间东面隔墙0.5米至西面2米处范围内,火灾起因是电气故障引然可燃物造成了火灾。

黄秀琼称,火灾的起火点位于商铺门口顶部附近,而起火的电线也并非她的商铺所使用,起火的线路此前曾出现过火花,但上报后无人处理,所以责任不应该由他们来背。

黄秀琼告诉记者,发生火灾时,店铺内除了她夫妻二人还有高龄老母和两个孙儿正在睡觉,当时她还没睡着及时发现火灾,避免了人员伤亡。但苦心经营多年的商铺已化为灰烬,被烧毁摩托车及电动车零配件已让她们背负了一身债务,而邻居要求赔偿更让他们雪上加霜。

7月7日,王红艳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文书校对不够细致造成了笔误,她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对于“弄丢材料”等其他质疑她并不认同。王红艳同时表示,判决的结果是公正的,并没有偏向任何一方,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应该通过上诉解决。

在双方你来我往的质疑与回应中,有网民质问,法院判决书出现如此低级错误,暴露了钦州中院的合议庭制度流于形式,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严重损害了法院形象。一份判决书出炉要经过很多程序,怎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而同时,也有网民质疑,法院已经给出了更正后的裁定书,而当事方在利用判决书的笔误(名字、日期)大作文章,是不是想达到“烧了别人房子想不赔钱”的目的?

据了解,钦州美食家协会是在钦州市民政局登记备案的法人单位,目前有个人会员近百人,单位会员38家。钦州美食家协会秘书长阿成表示,钦州美食家协会之所以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声,除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之外,也是为了体现社会组织的责任担当。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回应中称,该院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已制作民事裁定书,对文书中的笔误进行了补正,并将民事裁定书发给本案各方当事人,“我们的工作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希望(得到)更多的监督。”

中新网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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