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充值:何謂海牙「常設仲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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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仲裁腳步逼近,中共逐漸拉高媒體攻勢強度

【博聞社】菲律賓2013年1月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規定,將南海島礁主權爭端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提起仲裁案,法院方面將於明(12日)作出裁決。

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26國1899年舉行第一次海牙會議,通過「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次年依據公約第22至61條規定,成立了常設仲裁法院。1907年第2次海牙會議就公約內容加以增補。

常設仲裁法院發揮功能的主體是一份仲裁員名單及仲裁法庭,名單由各締約國提出4名人選組成,任期6年,可連任。一旦爭端發生,當事國可由這份名單中選出仲裁員以組成仲裁法庭。

在菲律賓提起南海仲裁案後,中國即一再表示,對該案抱持「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不執行」的立場。不過海洋法公約附件7規定,即使當事國之一不參與,仲裁庭仍可組成。附件相關內容載明:「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進行。」

根據1907年修訂後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提請仲裁的國家應簽訂一項仲裁協定(compromise),載明爭端事由、委派仲裁員的期限和方法、賦予仲裁庭特別權力、開庭地點及使用語文等。

仲裁程序包括書面程序和口頭程序,仲裁庭的評議以秘密方式進行,一切問題由仲裁員以多數裁決,裁決書必須敘明理由。若是庭上做出確定的裁決,即不得上訴,而裁決結果僅對當事國具約束力。(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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