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作案罪犯少一半” 蒙冤者杨明20年以自杀拒减刑

【博闻社综合】1995年,杨明被认定为命案犯罪嫌疑人。1996年,杨明被判死刑,缓期二年。近20年,杨明始终拒绝认罪减刑,家人从未放弃申诉。今年6月,贵州高院再审本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及理由均不成立。今日,贵州高院再审作出宣判:杨明无罪。

蒙冤20载,在距50岁生日还有4天的时候,杨明终于 以无罪之身走出监狱。
蒙冤20载,在距50岁生日还有4天的时候,杨明终于
以无罪之身走出监狱。

8月11日早9点40分左右,张磊、王宗跃两位辩护律师,及本案申诉人——杨明83岁的母亲周德英,进入铜仁监狱——贵州高院将在这所监狱内进行再审宣判。

一个小时后,两位律师及周德英首先走出监狱,向焦急等待的众人宣布了好消息:杨明无罪!

大约10分钟后,办完释放手续的杨明,从生活了6年的铜仁监狱走出。之前他被关押在贵州凯里监狱。

在监狱外,杨明扶着他母亲坐在路旁的台阶上,然后跪下向坚持申 诉二十年的老母亲周德英磕了三个响头,直将额头磕出一大块淤青。
在监狱外,杨明扶着他母亲坐在路旁的台阶上,然后跪下向坚持申
诉二十年的老母亲周德英磕了三个响头,直将额头磕出一大块淤青。

在铜仁监狱门口,重获自由的杨明和女儿及母亲拥抱在一起,哭成一片,在场众人无不为之动容。

1995年杨明被抓时,他已离异,女儿杨芸年仅5岁。此后20年,杨芸与奶奶相依为命。为数不多的父女相聚,也只能隔着铁窗。她女儿说:“刚放假去看一次,快收假了再去看一次,一年大概可以见四五次。”杨芸告诉记者:“奶奶去贵阳、北京上访申诉,我就去姑姑家蹭饭,姑姑把房子卖了拿钱给奶奶打官司。”

之后,杨明前往宾馆沐浴更衣后,与母亲和女儿一起,坐着那辆借来的红色轿车,直奔天柱。

杨明和亲人一起回家。
杨明和亲人一起回家。

早早就聚在杨明家外的亲友,点燃炮竹为杨明接风。跨过一个火盆,杨明终于踏进离开了二十年的家。

只是,这家已不是当初那个殷实幸福的家。

谈起自己的冤情,杨明说:“他们(警察)许诺,随时都能减刑,要我要认罪。但我没罪,减刑就是侮辱我,我就自杀;他们许诺,打得 我认罪就给4000块,打昏了再打;20年,父亲死了,孩子没了,女友自杀了,店房子工作都没了,听到母亲在捡垃圾,几次想自杀。

”打我的有周朝玉(音),一个姓龙的,他们俩是警察。还有一个预审科的“吉老二”,用手打背后,还用脚踢,我戴着脚镣,吉老二把我手捆到背后,再用一个杆子插到我背后去撬,把我手这里踢坏了(右手小拇指处),不知道是骨折还是断了。

“我进去的第二天还是第三天,周朝玉和杨洪彪(音)叫看守所的付嘉月(音)几个人对我刑讯逼供,等我睡着了他们就打我,踏我的胸口,然后拉起来打,从过道上打到床上,打了二十分钟把我打昏迷过去了。醒来的时候,付嘉月还用毛巾打我脸的左右两侧。

“当时他们(警察)许诺,打得我认罪了,就给付嘉月他们4000块钱。周朝玉和付嘉月原来是公安局的同事,付嘉月(后来)因为贪污被逮捕。

”们给我许诺,随时都可以减刑,而且减的幅度还会大一些,可以给我减到15年。条件是我要认罪,但我没犯罪,所以就没答应减刑。如果减刑出来,基本就没有申诉的机会了,那就算你认罪服法了。我没犯罪,减刑就是侮辱我。我给他们说,减刑就要出大事。

“就是我想要自杀。从死缓减到无期的文件上,我都没有签字,但他们还是给我减了。后来我一直坚持说我是死缓,他们说我是无期。”

记者问到:靠什么坚持这20年?

杨明回答:”自己的信念和家里人的支持,没有别的选择。但是听到母亲在捡垃圾(哭泣),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在里面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时候,我自己都想过几次自杀。我会追究他们(警察)的责任。也很恨他们,但只恨极少数。有些还是不恨,并不是他们想把我这个案子办成冤案。”

木然,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系博士生导师,在谈到杨明冤案时感叹到:人们不禁要问:依法治国已经强调了近三十年,三十年的依法治国,到底治了谁?难道依法治国就是治民,难道依法治国就是让公权力横行霸道?

具体到案情,事实不成立,理由不成立,为什么就给人判了死罪?依法治国难道就是逼供?难道依法治国就不需要程序正义?难道实质正义比程序正义更重要?可是实质正义也不是通过逼供来完成的。

《世界人权宣言》说:“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难道人权在一些官人的眼里就是一张废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难道这些人把宪法也不当回事?

杨明案表明,他们不但不把《世界人权宣言》不当回事,不把宪法当回事,把刑法也不当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如果把刑法当回事,司法工作人员还会犯法吗?

人们不禁要问,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在强调依宪执政的今天,执法者为什么不能公正执法,为什么抓错了还要错上加错?

司法人员的私心和面子使得他们忘记了他们行使的是公共权力。

原因只能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限制,公权力还没有在阳光下运行,权力还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何时还我司法公正?何时能让公民不生活在恐惧之中?

(据澎湃新闻、木兰博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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