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紧急现场救护患者造成损害 市民不担责

u=3228625972,565390740&fm=21&gp=0【博闻社】7月29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且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此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每辆救护车至少配1名急救医师;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后交费;紧急现场救护受法律保护;违法使用“120”最高罚10万。

条例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

条例就紧急现场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1。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2。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3。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为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此次立法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网友评论:赞,对善意要用善法保护。

解放日报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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