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监狱指导员向18名服刑人员索贿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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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闻社】中国官媒报道说,浙江省某监狱“80后”分监区政治指导员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服刑罪犯调整岗位、减刑假释提供帮助,受贿24万余元。日前,浙江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赵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尚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报道说,1981年出生的赵某是浙江省江山市人。2004年,赵某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毕业后,被浙江省某监狱录取。此后,他获得十余次嘉奖,并从一名普通狱警成长为分监区的政治指导员。

赵某对服刑罪犯一般岗位调整有决定权,特殊岗位调整有建议权,减刑、假释有投票权。这些权力对服刑人员而言可谓极具诱惑,而权力被贪婪吞噬,则是赵某从监狱监管者沦为“阶下囚”的重要原因。

2015年6月13日,赵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据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赵某利用其担任浙江省某监狱四监区五分监区政治指导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罪犯亲友现金共计21.5万元人民币及1000元美金,并“以借为名”向一名罪犯的亲属索要人民币2万元,为上述18名罪犯在岗位调整、评审评比、减刑假释等方面谋取利益。

在庭审过程中,赵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赵某向徐某索要2万元的犯罪事实不成立,该笔款项只是借款。此外,被告方认为,赵某的行为并不是典型的权钱交易,他虽然收取了财物,但仅在生活中对罪犯予以关照,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罪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向徐某索要2万元,虽曾表示要归还,但他明知徐某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且赵某在具备归还条件、能力的情况下,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未归还该笔款项,应认定为“以借为名”的索贿。

此外,对于被告方提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赵某明知这些人员的意图,仍收受他们的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这些行为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以受贿罪定性。考虑到赵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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