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为还高利贷骗取父亲房产 取得谅解判三缓三

【博闻社】记者8月31日获悉,北京市三中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诈骗父亲房产的案件,女儿在取得父亲谅解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女子是37岁的孙某,她离职后一直没有稳定收入,为偿还向朋友借的5万元钱,她借了年息30%的高利贷。孙某和朋友金女士诉苦称,自己没房没车,高利贷难还。金某给她出主意,可以用她父亲的房子向银行做抵押贷款,为了不让父亲知道,她要先背着父亲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孙某趁父亲不注意,从家里把房产证偷出来。为避免父亲发现,她找人花500元制作了一个假的房产证,放在家里。接着,孙某又通过办假证的人伪造了一份某公证处的公证书,内容为老孙委托邓某(孙某朋友)出售其名下的某房屋并委托邓某办理房屋过户事宜。之后,孙某又伪造了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是将父亲名下的某房屋卖给自己。在金某、邓某的帮助下,孙某持真房产证、假公证书、假买卖合同,顺利将父亲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成功过户后,孙某拿着自己名下的房产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还了高利贷。当孙某发愁如何还银行贷款时,金某又称可以帮她找人还上银行贷款,但孙某需把房子低价卖给帮其还款的人。孙某同意后,金某找到张某,由张某帮孙某还了银行贷款,后张某从孙某手中低价购买房子并过户,住了进去。几天后,外出的孙某父母回到家里,发现房子被人占了,便向警方报案。经调查,老孙这才知道是自己女儿偷了房产证后把房子卖了。

根据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诈骗近亲属的财物,取得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当酌情从宽。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在他人的协助下,通过伪造房产证、公证书、房屋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了诈骗其父亲房产的目的,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是由于本案属于诈骗近亲属财物,且已取得近亲属谅解,故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网友评论:“坑爹呀”’,“假的房产证、公证书这么好办”。

新京报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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