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获刑18年 罪名与“呼格案”无关

3【博闻社】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对被告人冯志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 891 091元;冯志明对34 428 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志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贪污罪。鉴于冯志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部分受贿事实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冯志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年仅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夜班休息时,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拉着工友闫峰赶往女厕。当赶到时,呼救女子已经遭强奸,并被扼颈身亡。
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跑到附近治安亭报案,呼格吉勒图却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仅仅61天后,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判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1996年呼格吉勒图被抓获和枪决后,包括冯志明在内的诸多警官都因“迅速破获大案”而获得从二等功到通报嘉奖的表扬。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等五六名立案庭工作人员前往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家中,送达并宣读了再审决定书,呼格吉勒图案自此进入再审程序。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网友质疑:

还以为是因为错案而获刑。

为什么没有渎职?为什么不提呼格案?死者瞑目吗?用其它罪名掩饰呼格案,虽然也绳之以法,但却保护了参与呼格案的其他人员。

中新网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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