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男子因拆迁给村民“普法维权”被羁480天 官方撤回起诉

两名当事人
两名当事人

【博闻社】江苏两男子因为拆迁问题向村民普法维权,被认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0月19日,记者从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于10月9日作出了允许撤诉的裁决(或裁定)。该起案件的被告人宋承义和吕复堂被羁押了480天,案件审理经过了“开庭审理-不服上诉-上级法院审理-撤销起诉”的过程。

虽然距离自己重获自由,已经过去足足十天的时间了。但一提起自己的遭遇,已经50多岁的宋承义仍然会激动得控制不住自己的嗓音。因为按照宋承义的说法,自己的牢狱之灾源于一段给村民们普法的经历。

宋承义告诉记者,2011年5月12日,沛县人民政府与大屯煤电公司联合举行姚桥(矿)西翼压煤村庄搬迁启动仪式。同时,当事人宋承义和吕复堂所居住的杨屯镇1镇11村搬迁工作也正式开始。

“因为补偿政策较为苛刻,使得群众意见很大。”宋承义告诉记者,自己没有上访也没有闹事,相反自己读过书,觉得此事应该走法律程序来解决。于是,宋承义和吕复堂等人便向村民“普法”,宣讲《物权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并且告诉村民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5年4月28日,宋承义、吕复堂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沛县公安局拘留。

据宋承义的辩护人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颜世军称,在案件的一审阶段,法院进行过2次庭审。

“2015年11月5日和2016年3月4日进行了两次开庭。”颜律师称,一审宣判是在4月21日,沛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宋承义、吕复堂为达到不搬迁的目的,蛊惑、煽动群众,抵制政府搬迁工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政府搬迁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被告人宋承义、吕复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宋承义和吕复堂表示不服此判决,并上诉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16)苏03刑终151号刑事裁定书上,徐州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宋承义、吕复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并发回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重新判决。同时,在该裁定书上有明确表明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颜律师回忆,在庭审过程中,宋承义和吕复堂阐述了自己作为被拆迁人是如何选择用合法的手段维权及如何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不构成犯罪。

作为被告人宋承义的辩护人,辩护律师当庭提供包括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姚桥煤矿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令、证人证言、相关视听资料在内的12份证据,并提出宋承义主观上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和动机,学习、宣传国家法律并不具有违法性,宋承义的其他言论内容有事实根据,不存在歪曲事实、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等辩护意见。

2016年8月3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回起诉决定。10月9日,沛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沛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宋承义、吕复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的起诉。

从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刑初535号刑事裁定书上,记者注意到,该起案件的被告人宋承义和吕复堂被羁押了480天,期间被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后案件经过上一级法院重审,又发回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期间,案件出现转折是在2016年8月30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沛检诉撤诉【2016】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宋承义和吕复堂撤回起诉。

沛县法院认为,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宋承义、吕复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起诉。

“现在我已经出来10天了,他们说我还处于取保候审的阶段。”宋承义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自己之前的诊所已经无法继续开下去了,相当于自己已经没有任何的经济收入了。“我被羁押480天,想提出国家赔偿,再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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