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毙续:一名押运员被立案调查

5【博闻社】东莞市长安镇一名男子因男子追砸运钞车被击毙事件有新进展。10月28日下午,长安镇政府通报称,一名涉案押运人员被立案调查。

10月27日中午12时许,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环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车被押运员枪击,后救治无效死亡。现场有人称,该男子的电动车疑遭运钞车剐蹭,男子追运钞车评理,但这一说法未得到警方证实。当天,长安镇政府就此事通报称,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男子黄某(江西人)追砸车辆,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涉事押款车所属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危急下,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押运员该不该开枪引发网友讨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押运员可按规定使用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规定,银行系统配置的枪支,是守卫金库、押运金银、钞票和有价证券的专用武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学平评论,虽然还不清楚该男子的行为动机是什么,也不清楚该男子的精神状况是否正常,但该男子用脚步追赶运钞车并用石头追砸运钞车的行为,其导致的社会危险依常理应达不到“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的程度。在摆脱追砸的过程中,安保人员应当优先选择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制止该男子的行为。

28日下午6时许,长安镇政府再次通报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男,30岁,云浮人)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新京报/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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