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廣播電台原台長汪良受賄 遭判三年有期徒刑

北京廣播電台原台長汪良
北京廣播電台原台長汪良

【博聞社】北京廣播電台原台長汪良受賄160餘萬元(人民幣,下同),被市二中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萬元。

檢方指控稱,汪良利用職務便利,接受王某的請託,為王某實際控制的公司謀取利益,為此,汪良多次收受王某給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60余萬元。去年4月,汪良被紀委查獲歸案。

庭審時,汪良對指控沒有異議,也沒有辯解。其代理人辯護稱,王某送的100萬元,系送給汪良女兒結婚的禮金,屬於禮尚往來,不構成受賄;且汪良有自首情節,到案後認罪悔罪,建議從輕或減輕處罰。

王某說,給錢後兩天,其和汪良確認了這件事,汪良沒有退還的意思。此外,王某還送給汪良一條百達翡麗的鉑金表,價值30多萬元;汪良即將退休時,王某又送給其一根1000克的金條,價值34萬元。

此後,有人舉報汪良,汪良擔心惹出麻煩,便拿自己的字畫「還錢」,送給王某大約100幅左右。「這些字畫對我沒有任何意義,也沒有任何經濟價值。」王某表示。

法院審理認為,辯護人稱100萬元為禮金,但該數額明顯超出正常的人情範圍,且汪良在此前後,多次為王某的公司謀取利益,100萬元與謀利事項之間有對應關係,符合權錢交易的特徵。

汪良在得知女兒收到100萬元現金後,並未及時予以退還,事後還為掩蓋犯罪事實與王某訂立攻守同盟,將自己書畫作品作價抵給王某,顯然具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鑒於汪良到案後如實交代全部罪行,系自首,真誠認罪悔罪,且退還全部受賄所得,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汪良(1952-)曾用名汪永泉,北京人,1970年在順義縣廣播站參加工作,1971年調北京電台任播音員,1977年考入北京廣播學院,1982年畢業回北京人民廣播電台,歷任播音部副主任、新聞部副主任、經濟台台長、交通台台長、生活台台長(兼)、北京電台副台長、北京電台總編輯、北京廣播電視台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台長兼北京人民廣播電台台長。

其作品和個人多次在全國獲獎:1986年獲全國推廣普通話先進個人稱號,兩次獲北京市優秀新聞工作者稱號,多次被評為優秀黨員,1991年獲第一屆金話筒獎,1993年開始享受國務院特殊專家津貼。2013年7月不再擔任北京廣播電視台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台長兼北京人民廣播電台台長職務。

Add a Comment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