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中共特赦囚犯迎抗戰勝利70週年

【博聞社綜合】據新華網報導,中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表示,草案擬對下列四種罪犯給予特赦:

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但草案規定,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特赦這類人員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中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體現了對75週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從輕處罰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但草案同時也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李適時表示,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像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即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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