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40年 中共再次特赦

《博聞社綜合》中共擬於抗戰勝利70週年紀念之際再次行使特赦。中共在建國後共實施過8次特赦,其中除了第一次是特赦日本戰犯之外,其餘7次皆依其憲法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實施特赦,釋放對象除一般罪犯之外,也包括國共內戰中俘虜的國府人員,以及偽滿州國人員,和偽蒙疆自治政府人員。此前最後一次特赦在1975年,已時隔40年。

1956年,中共決定特赦1017名免予起訴的日本戰犯,在當年分三批遣送回日本。1964年3月6日,隨著最後3名日本戰犯遣送回國,所有日本戰犯全部釋放完畢。

爾後在1959年,中共根據第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開始實施對本國人的特赦。自此,中共中央决定以後每年特赦一批戰犯。不過實際上由於種種因素,並未能每年特赦。

第一次特赦令發布於1959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遵照此前發佈的特赦令,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以及戰犯33名。33名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一批在國共內戰中被俘的國軍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
第二次特赦令發布於1960年1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主要以原國軍將領在內的45人。另外也包含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三次特赦令發布於1961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再度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仍以原國軍將領為主,共計61名,另外則是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

第四次特赦令發布於1963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第三度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其中原國軍軍官30名,原偽滿洲國4名,原偽蒙疆自治政府1名。

第五次特赦令發布於1964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原國府人員45名,原偽滿洲國7名,原偽蒙疆自治政府1名。

第六次特赦令發布於1966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原國府人員52名,原偽滿洲國4名,原偽蒙疆自治政府1名。

第七次特赦令發布於1975年3月19日,離毛澤東過世已不遠。最高人民法院特赦全部在押的戰犯,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毛澤東對此曾批示:「一個不殺」,「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體政策和待遇方面特別交待:「放戰犯的時候要開歡送會,請他們吃頓飯,多吃點魚、肉,每人發100元零用錢,每人都有公民權。」

One Comment

Add a Comment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