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人邓艾认为:中共这次特赦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博闻社独家】抗战胜利70周年 中共拟特赦四类服刑罪犯。但是有分析人士认为中共这次特色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为什么此时要特赦呢?

人民日报认为,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前夕,特赦一批罪犯,意义非凡:

第一,展现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对象往往包含年长或年少的罪犯,是人道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第二,体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提高全民宪法意识,激发全民忠于宪法、信仰宪法。根据1982年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但八二宪法实施后,该制度尚未实践,此次特赦,是一次难得的宪法普及和宪法教育。

第三,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激发全民爱国热情,促进社会和谐。新中国历史上曾经7次特赦,涉及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反革命犯和一般刑事犯,其中就包括“末代皇帝”溥仪和国民党高级将领杜聿明等。每一次特赦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宽大、仁政。

此外,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特赦还可以使中华法治文明进一步发扬光大,创新宪法实践,积累德政,展现执政自信。

但是也有时评界人士认为,中共这次特赦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实质意义。

时评人士邓艾认为:按照这次特赦的对象逐一分析,便一目了然。

这次特赦的对象之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这类罪犯如果以参加抗战和解放战争时的最小年龄15岁计算,从1949年至今年龄最少已经达到81岁。这个年龄段本身活着的人就不多,在服役的人几乎为零。

对于第二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

中共成立以来历经中印战争、中苏战争、抗美援朝战争、中越战争以及镇压六四天安门事件等等大大小小的战争和暴力。战争结束以后转业退伍军人是一个很大的基数。对于这一部分人的安置,早期的待遇是比较不错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这部分人的“丰功伟绩”早已经被淡忘,待遇随之而下降。最近的十年来由此发生的许多维权事件不断爆发,由此触及了个别的刑事案件。对于这部分案件的处理,案情较轻的不做刑事案件处理;案情较重的已经考虑到过去的贡献,重判的极少。就是这么极少的一部分又被“但书”给否决了。

这次特赦对于这类人给予了“但书”备注:“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所以扣除这部分不予特赦的人之外,可以特赦的人为数不多。

这次特赦的第三类对象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几乎就是画蛇添足。邓艾认为:中共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犯罪年龄在75岁以上者,由于生理上的限制,作案能力有限以及阅历丰富以后的老成稳重,这部分案犯人数本身极少。在司法实践中年纪对于这样的一部分人一般予以徒刑判决。

在中国有个十分有趣的现象,公安的看守所将这种年龄的罪犯押送监狱服刑时往往被拒收——因为经济利益驱使监狱拒收——这些人不但不能给监狱创造经济利益,反而消耗监狱资源。在这种时候公安也不愿意继续花费经费关押。只能协调上级政法委,司法部对于少数案情特别严重的予以收监,其他的也只能让公安带回去搞保外就医,所以真正被关押的也极少。

剩下被关押的这部分“罪大恶极”的老龄犯在监狱受不了折腾,能够活过五年的并不多见。对这部分人的特赦数量统计可以或略不及。

第四类“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这部分人的数量极大。但是,对于他们来说特赦不特赦根本没有实际上的意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案件走完一审、二审程序的周期一般在一年至一年半左右,再加上九个月(这次特赦规定针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剩刑期最多也就是半年以下,这次“轰轰烈烈”的特赦对他们又能带来多少实惠?

如果说这次特赦有实际的意义,那么最大的意义在于让世人了解了中共对待政治犯的处理态度:世界范围内除了中国以及少数几个国家以外已经没有政治犯的罪名,中国也对国际社会声称在中国没有政治犯。但是,谁都知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以及“颠覆国家政权”这两个罪名就是政治犯的背书。

邓艾先生认为,与世界上过去曾经有政治犯的国家相比,中共不但取消了对政治犯的人格礼遇,甚至在服刑期间对待他们的人身迫害远远甚于一般的刑事犯,在这次的特赦就表现的很明显: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统统被排除在这次特赦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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