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讀|张千帆:惩治犯罪绝不能一杀了之

mmexport1479218062688【博聞社】国家之所以设置刑罚,绝不是为了同态复仇或为惩罚而惩罚,而只能是威慑犯罪、缔造和平。如果动用国家公权杀死贾敬龙,那只是表明我们离丛林状态更近了一步。

以下文章作者為张千帆,來源:微信號“新滙達人”。

近年来,中国社会的暴戾之气像房价一样疯涨。究其原因,往往是地方官府横行霸道在先,各种恶政致使民怨沸腾,但依然强征血拆、我行我素,根本不容小民们任何商量余地。

百姓的基本利益横遭剥夺,却四处投诉无门,多数无奈隐忍、郁抑终生,少数则铤而走险、以暴制暴,个别的甚至闹出人命。贾敬龙案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杀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是犯罪,但是如果国家加入到“血债血还”的同态复仇之中,对杀人犯一杀了之,则不仅无力制止人民之间的相互残杀,反而会因为自身的参与而使得杀人竞赛愈演愈烈,进而背离创设国家的原初目的。

国家是人类理性的造物,其目的是让我们远离相互残害的野蛮状态,进入和睦相处的文明时代。在没有国家的自然状态,人们只能诉诸私力救济,同态复仇也就成为理所应当、别无选择的自卫手段。

但是在建立国家、进入文明状态那一刻,人民就已经把自己手中的剑交出来,托付给国家统一保管。国家之所以设置刑罚,绝不是为了同态复仇或为惩罚而惩罚,而只能是威慑犯罪、缔造和平。

既然惩治犯罪必须通过国家公诉机制,那么量刑标准即不应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如果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判死,法院就要屈从,这样的国家还成其为国家吗?

如果我们认同每个人都是目的,而不仅仅是实现其它目的之手段,那么我们也不能通过牺牲任何人的生命来实现任何社会目的,不论杀死那个人能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好处,除非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表明,此人不死就无以拯救更多人的生命。

当然,是否可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去拯救其他人的生命,在伦理上是有争议的。

在此权且将其作为一条绝对底线:要动用国家机器杀死任何一个人,必须证明只有这么做才能拯救更多人的生命;否则,国家就是在把人的生命当儿戏。在我的想象空间中,这样的证明是极难完成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反对死刑。

文明国家的基本底线是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因而禁止任何人残害生命,而国家本身更不能随意杀人。无论被杀害的村长多么无法无天、横行乡里,他都罪不致死;无论贾敬龙受了多么大的冤屈,杀人都是极其严重的犯罪,除非是出于正当防卫不得已而为之。

贾敬龙杀人是严重犯罪,但同样罪不致死。

要不是被害人做得太过分,贾敬龙本来不会犯罪。事实上,甚至有理由相信他现在已经悔罪,即便马上放他回家也未必会再次犯罪,但是为了威慑潜在犯罪,有必要严厉惩罚其严重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国家判处其死刑,则不啻再次杀人,无端剥夺了一个本来可以悔罪从良的公民的生命。

没有人会相信,杀死一个贾敬龙就可以让反抗者变得更加温顺,让暴力抗法的生命代价变得更小。要消灭反抗,只有消灭产生抗法的制度根源,那就是民主与法治的缺失。在没有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土壤上,从村庄到中央,产生了一批又一批祸害百姓的“土皇帝”。

在权力得不到任何制约的环境下,他们疯狂敛财、为祸一方,有时也害了自己。人民不能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和平手段约束政府,便只剩下暴力抗法、同态复仇一途。

当国家不能在制度上防止各级地方滥用公权,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基本契约便已遭到破坏,文明正在蜕化回到私立相争的丛林状态,人民也就不再有守法的道德义务。

如果动用国家公权杀死贾敬龙,那只是表明我们离丛林状态更近了一步。

张千帆:1964年生于上海,物理学、政府学双料博士。北大宪法学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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