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网络发文喊冤:含冤近两载,昭雪待何时

【博闻社】含冤近两载,昭雪待何时:我是被陷害民警陈树荣,原系四川省金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于2015年6月11日被人诬陷,而被检察院办案人员,施用非法手段,予以刑讯逼供,人为制造冤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月,十五元罚金。目前案件经上诉至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后,2016年12月19日接到通知,案件被发回重审,但是至今仍然未得到处理。所以,在此反映我遭受刑讯逼供的经过,不是需要谁来同情、可怜我,我已经过一年零两个月零两天的炼狱生活,击碎了我原本平静的生活,改变了思想和心境,在此我不只要证明冤屈,同时也要揭示法律的公正所面临的威胁和挑衅。 我热爱我的工作,并为之勤奋努力,谨慎处理好每一环节,也为这个社会更安全,更和谐。我声明:我是无辜的,是被陷害的,从没有受贿过他人钱财。而对我办理案件的人员有谁能够声明没有对我进行违法办案?我所涉嫌的受贿案件是否是事实?在此我再次要求调取2015年6月11日至13日对我审讯的全程录音录像,如法庭看过后认为我有罪,判我死刑我也绝无怨言,否则即便只是一个模棱两可的处分,我也绝不接受。我希望法庭坚持原则、主张正义,为我洗清冤情,还我清白。我没有犯罪,我是无辜的,我坚信中国的法律应该,也必须代表正义,而不是被某些少数人当做政治迫害的工具。 我是一个普通人,而不是一位超人,无力去与那些黑暗势力相抗争,借此机会,如能尽数公示于众,有谁不悲愤凝噎,但我真的很无奈,很心痛,我作为一位法律工作者,勤恳工作,踏实做人,知法守法,如今却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朗朗乾坤下,竟眼睁睁地看着一桩冤案在自身真实上演,我、我的家庭成为这桩悲剧的最大受害者,纵有天大的冤屈却又百口莫辩,一切都显得那么荒诞不经和令人出离愤怒,这固然是我个人的悲哀,也是中国法律的尊严被部分心怀不轨之徒肆意践踏和羞辱的真实写照! 在这出我不幸作为主角的悲剧中,少数办案人员充当了极其卑劣的角色,他们打着反腐败的大旗,滥用职权,挟嫌报复,陷害忠良,炮制冤假错案,当法律尚未将他们绳之以法的时候,这帮暴徒个个昂着头,浑然不知自己脸上有血污,这样的蛀虫混杂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只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日渐疏远党和群众的关系,是必须被清除的真正的司法腐败分子。 我希望今后法庭能够公正地用法律武器制止这种严重的司法腐败行为,使我的悲剧不再在善良无辜的人身上再次上演,为了更多温馨的家庭不被破坏,也为了我们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代表正义的法律必须也必将昂首阔步地走在充满阳光的康庄大道上,畅通无阻,我希望所有正直善良的人们都会看到这样的一天,并都将在它的庇护下合法且幸福地生活!因此,特作如下叙述: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5年6月11日晨9:00时,我因公出差到西昌市住于酒店,接到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要求我帮助查办一案件的情况,我答应在酒店里等待他们前来,在酒店等到后,被要求到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去协助。于是与其一同赶到凉山州人民检察院,被办案人员控制在地下审讯室进行审讯讯问,要求我交代在办理一故意伤害案中,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被否认后,我被其控制于审讯椅上审讯,及实时监控录像。其间,办案人员向我叙述了“证人”揭发的证词,及其湖南省祁阳县检察院转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协查函,并称已提取了证人“贿赂”我时在西昌市国标酒店的监控录像,在监控中能清楚的看见我受贿的情形,要求作出交代,我对此否认后,遭到办案人员轮班审讯,不让我休息,使用变相肉刑刑讯逼供。我系一名曾经追捕逃犯,造成颅底骨折后大脑损伤的七级伤残民警,那堪如此折磨,在审讯中晕倒清醒后,为生存,为保命,决定按照办案人员逼供的情形编造供词,在2015年6月13日天亮时开始编造其要求的供词,方才被允许在审讯室打盹休息片刻。在6月13日早上8时,我被叫醒后又再被审讯——作谈话记录,于中午12时,被出示传唤证,要求签字,又再次被讯问与录像,作出首次讯问笔录,晚间被押送凉山州看守所予以刑事拘留。之后在侦查与起诉间被多次讯问,我均按照逼供时的情形作出供述,因为办案者均是检察机关的同行人员,不敢相信也不能相信这等等人,被逼供时的心里阴影无法消除,以致只想在法庭上才反映其事实经过。

二、被控诉人对我违法办案的依据:其一,被控诉人对我控制人身自由,未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手续:在2015年6月11日至13日出示传唤证前的刑讯逼供审讯,已严重违法。其二,在庭审中,被控诉人隐匿相关证据,一是隐匿2015年6月11日至13日审讯的全程实时审讯录像,二是隐匿提取的所谓的“受贿”时的酒店监控录像(注:在2015年6月11日至13日审讯时,被控诉人一再强调提取了该酒店监控录像,能清楚看见其受贿时的情形,但是,在庭审中却不出具该录像)。其三,被控诉人出具伪证对我公然陷害:第一次庭审中,公诉人未出具相关证据后,庭审逼迫休庭,于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出具被控诉人书写的一纸“情况说明”称:在2015年6月11日至13日对我的审讯,是我主动配合其工作,未对其刑讯逼供,所作供词是主动交代的供述。被其否认后,此次庭审,因又未出具涉嫌受贿时的酒店监控录像,及其审讯的全程实时录像而休庭,从而致使第三次开庭质证时,又向其出示一份被控诉人书写的“情况说明”,称:未提取到涉嫌受贿时的酒店监控录像,而对我赤裸裸的欺诈与陷害。其四,我在2015年6月11日至13日被刑讯逼供间,向被控诉人提出的办理该案的要求:此案是他人诬告陷害我的案件,要求查明其所谓的“受贿款”与物品的来源与去向证据,以及调查其他知情人(与当事人随从的相关人员与其他人员)证词,提取相关部门保存的书证,比如银行存取款记录、电信部门的通话记录、酒店的旅客登机记录、民警的差旅费登记记录等证据,但是在庭审中,未见其出示该等证据。

三、该案中,作为涉案者,我是否受贿,我最清楚,最有发言权,但是我说没有受贿,谁也不信,始终是嫌疑对象。但是从依照法律说事的角度,一审法院维护检察机关的“权威”,违反“无罪推定”司法原则,在公诉机关一对一的指控证据难以达到指控犯罪的情况下,却对其做出有罪推定,什么法庭调查?什么法庭质证?已近乎于形同虚设,一审法庭完全置法律不顾,置我的清白不顾。一是三次庭审中,我已明确提出其排除相关非法证据(我被刑讯逼供的供词及其办案者出具的伪证——“情况说明”等)的要求,但是一审法庭却置之不顾。二是一审法庭的审理明显袒护检察机关违法办案者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刑讯逼供的行为),不顾其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将其置于有罪推定的基础上,执法显失公正,从一审判决书中可明显见其充分采纳其非法证据与伪证——刑讯逼供的供词、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三是一审法庭自2015年8月28日受案审理此案,庭审中不对关押受审的嫌疑人出具传票,而是突击庭审,经三次庭审,将嫌疑人置于长期关押受审的状态,直至2016年5月3日出具判决书。四是一审法院以推理的形式,推定我有罪,以其非客观“事实”为基础推定其有罪的结论,从而定罪量刑(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罚金十万元)。判决书叙述我作过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殊不知这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均是拜托违法办案者刑讯逼供的结果。我在被刑讯逼供后,心里已形成一道阴影:只要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讯问,此一类人,能认真对待吗?可信任吗?心里只相信法律、相信法庭,只想在法庭上有出头之日,从而在检察机关所作的供词,均与首次讯问笔录一致。并且供词之所以“稳定”,是其办案人员在电脑上经过复制粘贴讯问记录而完成材料,致使多份口供的原话和标点符号都一致,这种材料显然是多作一次,就多一次“稳定”,每次都是大同小异,除此之外能有其他改变吗?更何况:办案人员均知道供词系刑讯逼供所得,系伪供,对供词的相关问题作过何种调查印证吗?肯定是无人对其供词中涉及的问题作过任何调查。但是一审法庭却以此“稳定”的供述为依据,从而推定我“受贿是事实”,这,是什么推理?是什么逻辑?明显枉法裁判。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办理此案的一审法庭与办案者明显违反了程序法,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办理此案的办案者已涉嫌刑讯逼供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并且,违法办案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对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与违反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视而不见。目前,案件经上诉至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5日被开庭进行了二审审理,二审法庭于8月12日将我取保候审,12月19日通知我:已将此案发回重审,但是至今未得到任何处理。因此,我特将案情作出相关反映,希望得到关注与关心。苍天在上,公道自在人心,有理走遍天下,“湛湛青天不可欺,是非善恶终须报”。在唱响法制、网络发达的今天,我相信任何破坏法制、嘲弄规则的行为都将受到历史的惩罚,事实真相一定能够大白于天下。我自从参加工作在公安部门工作二十余年,兢兢业业,克己奉公,立过功受过奖,曾因追捕杀人逃犯而因公受伤,致使大脑受伤(颅底骨折)致神经萎缩,导致右眼失明,鼻子失去嗅觉而致七级伤残,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顾自身的人,能在工作中为五万元钱、四条香烟而违法?作为党和政府培养多年的人民警察,一直认为,只需踏踏实实工作,就是对党和政府最好的回报,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竟然突然有一天自己被陷害成受贿五万元钱、四条香烟的腐化分子。从天而降的“受贿人”被控制人身自由受审已近两载,不白之冤还未昭雪。司法不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受害者,纠错难,难于上青天,造假案者,心比毒蝎,不知何时得以昭雪!在此,希望看见此贴的网友们给予多方面的建议!

此致

蒙冤民警 在此拜谢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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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金阳县公安局举行的升旗仪式 本文来源: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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