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10年前收藏玩具枪今被抓 疑遭朋友举报

【博闻社】国内因持有玩具枪被抓甚至被判刑的新闻屡见报端。辽宁鞍山人于萌十年前购买了几把仿真枪作个人收藏,十年后这些仿真枪被警方认定为“枪支”,后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2月8日,南都记者从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得到证实,于萌案将于2月14日在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于萌案的辩护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在庭审中其将为于萌做无罪辩护。

从小喜欢收藏军事模型

于萌,1976年4月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被抓之前,他在鞍钢股份公司热轧带钢厂综合管理部工作,从事武装、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

2016年8月1日下午,于萌被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从工作单位带走,随后,警方带着于萌去到其家里,将其收藏的9支玩具枪带走。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意见书(公物证鉴字[2016]4140号)显示,2016年10月26日,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送检了疑似气枪5支,检验意见书的结论为:送检5支“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 .8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其均为枪支。

昨日下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法官在电话中向南都记者证实,于萌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已立案,案件将于2月14日上午9点在鞍山市铁东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于萌的叔叔袁绍成告诉南都记者,于萌从小就喜欢收藏一些模型、玩具,也订阅了很多兵器杂志之类的刊物,“家里有好几个展柜,里面都是于萌收藏的各种玩具模型,除了枪,还有飞机、坦克、大炮,全是塑料的。”

南都记者了解到,被抓之前,于萌在鞍钢股份公司热轧带钢厂综合管理部工作,曾多次获得鞍山市公安局保卫干部先进个人、优秀保卫干部等荣誉称号,还参加过抗洪抢险救灾,对贫困山区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贫困户进行爱心帮扶,连续多年被评为红十字会先进个人。

于萌的主管领导告诉南都记者,“于萌工作表现很优秀,任劳任怨,患有肾病还年年献血,每年高考前都开车接送考生参加高考。”

10年前正规渠道购买“枪支”

与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被控非法持枪的案子不同,于萌购买这些“枪支”的时间是十年前。袁绍成说,“于萌2006年在网上买了7支,最贵的一支花了300多块钱,2007年在鞍山景子街一家户外用品商店又买了两支,这两支价格在100块钱左右,都是很便宜的东西,且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

袁绍成告诉南都记者,被警方认定为“枪支”的那5支,“事实上好几支根本打不出子弹,十多年了,胶圈、气垫等零部件都漏气了,有的是电动的,电池老化了根本用不了了,还有的是塑料的,枪里面有很多地方都掉皮了,如果不保养的话,一年都可能变形,何况是十多年。资深玩家都说这些根本打不出BB弹来。”

于萌案的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何兵,此前在其个人微博中披露,1月19日,他已向鞍山市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于第二天向鞍山铁东法院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但愿能回家过年”,何兵律师当时在微博上感慨。然而,事与愿违。

2月8日,同为于萌案的辩护律师燕薪告诉南都记者,他在2月7日收到了鞍山市铁东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一审开庭时间与张法官的说法一致。

家属疑当事人被朋友举报

1月26日上午,燕薪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于萌。提到当时见面的情况,燕薪告诉南都记者,“他比照片上要瘦很多,简直可以说是两个人。据他说,压力很大。我说了好些安慰的话,又详细地问了案情。他一共收藏了9把玩具枪,都是十年之前买的。7把是在百度上看到后,通过网店购的,两把是在鞍山本地的景子街(四隆商场)一家户外用品店买的。”

燕薪律师说,“他一直不认为是枪支,而是买着当作一种收藏品,根本不知道枪支鉴定标准的概念,也不知道1.8焦耳这个标准。他就觉得这个东西是放在家里面收藏,就是一个玩具。”

何兵同样告诉南都记者,在看守所与于萌见面时,“他认为那些 枪支 是合法买的,也根本不知道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

谈及2016年8月1日晚上警方去于萌家里搜查“枪支”,袁绍成向南都记者透露,家属怀疑“于萌可能是被朋友举报的”。

新闻背景:鞍山警方大力查缉仿真枪

南都记者检索发现,鞍山警方近年来加大了对仿真枪的查处力度。过往报道显示,2013年5月,鞍山警方发现铁东某商场摊位存在贩卖仿真枪现象。随后,警方依法对其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玩具店内及库房都存有仿真枪。警方当时透露,这批仿真枪采用压缩气体发射塑料弹丸(BB弹),所发射的弹丸具有一定的杀伤力。随后,警方依法对该玩具店出售的40余把仿真枪予以收缴,并将业主带走调查。

另据当地媒体报道,2016年4月,为严格整治非法制贩、持有枪爆物品问题,鞍山市公安局从该月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警方当时专门提到了查处仿真枪的情况。报道称,鞍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士介绍,2016年,鞍山警方曾经分别查处过一起涉枪和一起涉弹案件。一起案件是喜欢玩枪的男子曹某,购买了大量的气枪弹,警方查获后将其依法刑拘。另一起案件是一名男子网上贩卖仿真枪,被警方查获,后经鉴定,10把仿真枪中有8把具有杀伤力,男子被依法刑拘。该人士专门提示,这两起案件应该引起市民的关注,不要因为爱玩,不了解法律的规定,而把自己“玩”进监狱。

律师说法:枪支认定标准变更前已购买一直收藏用,将做无罪辩护

同为于萌案的辩护律师燕薪告诉南都记者,“于萌案跟天津赵春华案不一样的地方在于,被鉴定为枪支的这5支仿真枪,是在10到11年之前购买的,是在枪支认定标准变更之前已经购买了的,之后一直放在家里面,是个人收藏用的。”

认定“枪支”有几把早坏了

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公安部于2008年3月1日发布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而在此前,公安部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是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按照2001年规定的标准,曾有研究称,根据涉及干燥松木板的方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为16焦耳/平方厘米。

燕薪律师说,“被警方认定的5把 枪支 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米厘米,所以被认定为枪支。而据于萌本人说,这五把中有几把早就坏了,根本无法击发,并且其中有三把是齿轮驱动的电池枪,并非鉴定文书中描述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

两份鉴定文书结论不同

燕薪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对于枪支的鉴定结论,他们也持质疑态度。“我们认为鉴定本身有问题,鉴定的枪支是不是跟当时从家里查抄的枪支是同一批。另外鉴定方法、鉴定所适用的依据,跟天津枪案有相似性,我们认为这个依据并不是《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也没有法律的授权,这是公安部自己制定的标准,本身不是法,是规章,刑事案件中不应当作为检验的依据。”

燕薪律师向南都记者提供了一份枪支鉴定文书对比表,表格显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的5把检材认定为“枪支”,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5把检材同样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而在这两份鉴定文书中,对于5把“枪支”的全长、钢管长、口径、枪口比动能的数值的检验结论不同。

燕薪告诉南都记者,“于萌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如果单纯是因为标准的变化,就认定为有罪,那么就会有很多人,从不构成犯罪的人一下子变成构成犯罪的人,这种情况不符合法律的本意。在庭审当中,我们将对于萌做无罪辩护。”

网友评论:

是不是现在有指标了?

儿童玩具店怎么办,是不是可以按照军火库处置。

南都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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