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修订禁毒条:不得以吸毒为由开除学生

【博闻社】发现学生吸毒不得以此开除学籍、严禁吸毒人员驾驶公共交通工具……近日,云南省公布《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提出,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通知吸毒学生家长,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帮教,督促戒毒,不得以此为由开除学籍。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得歧视。

记者查阅广东省、上海市、重庆市、福建省、广西省等多地禁毒条例,发现在在校学生禁毒方面,大多只规定学校应开展相应禁毒宣传教育,并不涉及学校是否能以吸毒为由开除学生。如《广东省禁毒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与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分阶段开展禁毒教育。相比之下,云南此次征求意见的禁毒条例较为“特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教授张黎介绍,近年来国内外毒情形势变化较快,2008年起施行至今的《禁毒法》在许多方面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我国部分省市已通过制定或修订禁毒条例来应对具体现实问题,例如2015年颁布的《广东省禁毒条例》和《上海市禁毒条例》分别在物流寄递渠道身份证件查验、涉毒人员禁播禁演等方面做出突破性规定。

他认为,此次云南的《条例》规定的“不得以此为由开除学籍”,是避免学校推脱教育挽救职责的保障性规范,反映出地方立法机关在推行学校毒品预防教育举措方面做出的尝试和努力。

不过他同时表示,该项规定还应在立法技术方面加以完善。我国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等。教育制度与学籍管理存在差异,而《条例》中对“学校”未做明确的限定解释,显得过于笼统,缺乏严谨性。

其次,规范内容缺乏弹性适用空间,以未成年学生为例,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的规定,但也同时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他建议《云南省禁毒条例》进一步细化学校针对吸毒学生开展重点预防的具体举措。

新京报等报道综合

Add a Comment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