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佔中”暴力毆打示威者 七警察罪名成立即時收押

由維持秩序變暴徒,七警察被收押

【博聞社】發生於2014年10月香港“佔中運動”期間,七名警察毆打示威者曾健超一案,案件拖延兩年多後,法官今天裁定七警「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全部不罪成,但改判罪名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七警即時還押。

這是香港佔中事件警察被起訴非法暴力第一案,引起香港社會高度關注。而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七名被控罪成的警察名單如下:

1.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
2. 觀塘區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
3. 觀塘區反黑組警長白榮斌
4. 觀塘區反黑組警員劉興沛
5. 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員陳少丹 (另被控普通襲擊罪,同樣罪成)
6. 九龍城區刑事偵緝警員關嘉豪
7. 觀塘區反黑組警員黃偉豪

兩年半前香港佔中運動震驚世界

官:將曾抬至變電站 目的是襲撃

法官的判辭指,法庭信納,七警由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在該處將他扔在地上及即時襲撃他此等行為中,唯一可作出的推論是,將曾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襲撃他。

法庭又信納第三被告人白榮斌參與襲撃曾健超,捅他、踩他及踢他;而第四、五、六、七被告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黃偉豪亦有襲撃曾,用腳踢他。

至於第一和第二被告黃祖成、劉卓毅,判辭指兩人雖沒參與襲撃,但觀看事件發生。法庭信納,警務人員皆有責任防止罪行,即使同僚犯罪亦然。

佔中事件標誌香港政治運動轉折

法庭信納二人在抬曾往變電站及觀看毆打等行為,是意圖並鼓勵其他被告襲撃。

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 改判較輕罪名

法庭亦信納曾健超面部、頸部左側、左側肩膊和鎖骨、左側腹脇大部分傷勢以及胸部和背部部分圓形微紅瘀傷是在變電站時造成。

不過,法庭並不信納此等傷勢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但信納此等傷勢構成身體傷害。因此,法庭裁定各被告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但罪名較輕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曾健超證供可靠 陳少丹普通襲擊罪成

針對第五被告陳少丹的普通襲擊罪,法官於裁決中表示,此罪的的爭議點是曾健超有否在中區警罪內被掌摑面部,而陳是否掌摑他的警務人員。

裁決指,曾健超於當面認人中認出陳,辯方雖反對此認人證據呈堂,但法庭信納該當面認人程序是以公平形式進行。

曾健超被七名警員毆打一案,裁決引起公眾關注

法庭亦信納曾健超證供可靠,即坐私家車押解他到中區警署的兩名警員是陳和第六被告關家豪,而在警署 7 號室內,陳曾摑曾生面部兩次。

當法官宣布七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全部不罪成,現場有旁聽人士拍手歡呼,被法官阻止,及後當法官宣布改判全部「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時,則全庭沒人作聲。

七警事件發生兩年多終裁決

七名警察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涉嫌於添馬公園暗角毆打時為公民黨成員的曾健超。

控罪指他們於2014年10月15日在金鐘龍匯道政府大廈泵房東變電站外毆打曾健超。其中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涉於同日在中區警署接見室毆打曾健超。

警方用催淚彈和暴力鎮壓

案發於2014年佔領運動期間10月15日凌晨,有示威者佔領龍和道,警員在龍和道及添馬公園清場,示威者之一曾健超疑被抬到添馬公園的「暗角」,被警員拳打腳踢。

涉事七名警員事發逾40日後方被正式拘捕,事隔一年多,「七警案」去年6月才開審,當中經過數度押後,於12月作結案陳辭。大半年後,案件在今天情人節裁決。

 

綜合香港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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