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拆迁杀官血案:“空心房”不是违法行政的挡箭牌

【博闻社】江西6旬农民明经国反强拆空心房(闲置房屋)锄杀官员一案,继续受到舆论关注。3月20日,代理律师郭莲辉要求会见明经国遭当局拒绝,并受到其所在律所和司法局的约谈。此外,当局还持续对明经国的家人进行稳控,儿子被警方拘留,强拆现场的视频和照片等证据也全部遭到删除。

搜狐公众平台的作者江玉楼发表评论《赣州拆迁血案,“空心房”不是违法行政的挡箭牌》。文章如下:

江西赣州南康区十八塘乡3月17日发生强拆致死事件,62岁的明经国将强拆他家“空心房”的乡人大主席卓某杀死潜逃。次日,明经国被缉拿归案,已经有律师接受明家委托,参与辩护事宜。这起杀人事件,也将潜在水面下的“空心房”处置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明经国与卓某无冤无仇,只有一面之缘,杀人之前没有冲突,将他们联系起来的唯一线索就是“空心房”的甲方乙方。所以,无论是厘定这件事本身的是非曲折,乃至于其后评判明经国的审判量刑,搞清楚“空心房”的法律地位,才能周全衡量它的次生问题。

包括赣州在内的江西省各地对“空心房”的定义,在官方文件中表现为两类:一是“长期无人居住、无人管理,具有安全隐患的破旧房子”,一种是“农村居民住房逐渐由原来的土坯方向砖混房转型,与此同时,产生了一批无人居住的危旧土坯房,俗称‘空心房’”。

不管这两种定义如何含糊,但它们涉及到对农村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这两个拆除目标。前者强调的危房概念,是认房不认地,不管是不是唯一宅基地,只要危房就拆;后者的指向,是认地又认房,只要认定是一户多个宅基地,则必须拆掉。这是定义上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此可见,“空心房”并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义,政府对它进行整顿强拆,仅从政策文件中的定义看,认定标准显失宽泛,尤其是江西正在大搞拆除“空心房”突击运动,很有可能会将本属于“一户一宅”的清理行为,变成为了满足上级任务需要的扩大化强拆。

江西乃至于其他省市在搞的整顿农村“空心房”,其原理也很简单,那就是在严格的建设用地指标审批制度下,用腾出来的农村集体宅基地置换城乡建设用地,也就是俗称的城乡增减挂钩。明经国与卓某正是被这个现实操作,推动着相遇而后相杀。

拆迁“空心房”是不是合法行为,这个要看具体的拆迁标的物,如果是上述的第一类,恐怕难以成立,政府无法越权代劳。如果是第二类,按照《土地管理法》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实也要分成该法1998年修改为法律前后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这个法律成为法律之前的“空心房”,法不能溯及既往,对“空心房”没有约束力。但即使是1998年以后适用《土地管理法》,因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乡政府也不是适格的拆迁主体。换句话说,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来,政府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障碍。

村集体作为宅基地的所有者,可以对村里的“空心房”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处之后,进行拆迁,当然也可以委托拆迁。说的简单点,无论明经国的房子是怎样的“空心房”,在法院判决之前,乡人大主席卓某与明经国本来不该出现在强拆现场。当然,现实不是这样。

现实就是,拆除“空心房”成为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而经过法院判决来执行,势必因为诉讼期限问题,影响到拆除运动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绕过法院审理,绕过司法程序,行政力量在缺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进村,明经国事件也就成了偶然中的必然。

乡人大主席带队的拆迁,就发生在没有村集体授权、没有经过法院程序的情况下。所以,卓某不幸被杀之后,那种仅仅认为“‘空心房’不合法,所以拆迁就合法”的说法经不起推敲,它忽略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问题,也看不到乡政府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经过的依法步骤。

所以,江西明经国事件的法律关键问题,一个是“空心房”这个行政概念超出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范畴,即使取其狭义上“一户一宅”的规定,也要通过集体授权获得拆迁权。二是乡政府的行政行为,不能绕过授权,并超越法律定义,扩大处置所谓“空心房”。

由此可见,在明经国杀死卓某的事件中,“空心房”政治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将属于乡村民约调整的宅基地问题统统纳入拆迁,其行政依据的有关政策也与法不符,拆迁过程没有依法展开。在这种情况下,明经国受到的其实是强拆,即使声讨“空心房”种种弊端也不能规避这个法律问题。

总的来说,江西整顿“空心房”,行政命令要求加快进度,与解决“空心房”牵扯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存在着严重的时间冲突。要么坐下来老老实实解决法制问题,依法走法院程序;要么只能抱着侥幸心理强行推进,但谁知道还会不会出现第二个明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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