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案:最高检称于欢伤人属于正当防卫 一审判决有误

【博闻社】数月前,发生在山东聊城的于欢伤人案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3月26日,最高检派员到山东调查于欢伤人案,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最高检发言人回答记者问

图:于欢在二审庭审现场

最高检调查认为,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 情节不全面,对于案件起因、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一审有遗漏。

最高检称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属于正当防卫。

最高检认为,2016年 4月1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以及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等多种不法侵害行为,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

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反击加害人,完全具有防卫的前提。因此一审判决书认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错误的。

但于欢使用长26厘米的单刃刀,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15厘米,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5月26日,山东省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称民警并不涉嫌渎职犯罪。但对民警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综合陆媒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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