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替跑者”猝死宣判:驳回家属索赔123万请求

【博闻社】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9月21日就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开庭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原告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厦门海沧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属要求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连带赔偿123万余元。本案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

2016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 死者吴某钢家属梁某娇、吴某珍、梁某墨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李某华告上法庭, 要求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连带赔偿吴某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7日、8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案件。

法院认为,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 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必须有过错, 二是要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后果, 三是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 吴某钢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 应知晓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 在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仍然受让, 并通过检录参跑, 属于自甘风险。

法院认为,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钢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 或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 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 李某华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 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因此认定, 赛事运营方与李某华无须对吴某钢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三人向赛事运营方和李某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12月10日的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上, 吴某钢佩戴李某华的“F12530”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赛, 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 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 经赛事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 被送医救治, 于当天上午11时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吴某钢的根本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事后经协商, 赛事运营方已给予死者吴某钢家属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涉案赛事组委会对李某华处以取消比赛成绩、永久禁止参加由涉案赛事组委会举办的所有赛事的处罚。

记者在宣判现场了解到, 原告方当庭表示不服判决, 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网友评论:这次法院做的不错,没有和稀泥,没有说:“出于人道原因,让各方多少赔点钱”。

中国青年网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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