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孙氏三兄弟“被黑社会”8年 孙宝东获30余万国家赔偿

孙氏三兄弟获释后祭拜去世的母亲。

【博闻社】“孙氏三兄弟案”曾长期被吉林省打黑办、吉林省公安厅作为打黑典型案件进行宣传。被超期羁押957天后,老三孙宝东获得30多万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24.77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5.7万精神抚慰金。11月25日上午,孙宝东代理律师张铁雁称,吉林省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不当。

他原来是名钢材生意人,因参与黑社会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被吉林省高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

今年1月22日,经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提审,多项罪名被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孙宝东被改判有期徒刑6年。因当时实际服刑期限已超过改判刑期,他被当庭释放。

11月21日,吉林省高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孙宝东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相关财产等共计90余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罪”获刑

在监狱度过8年多后,42岁的孙宝东回家了。

今年1月份,雪地里,他和孙宝国、孙宝民跪在母亲墓前——两年前母亲去世,最终没能等到儿子们出狱。此外,他们的父亲也病情加重失去意识。

孙氏三兄弟入狱与“涉黑”有关。2007年,多名商人向北京、长春等地有关部门反映,称孙氏兄弟放贷、赊账销售钢材,在讨债时限制人身自由,逼迫抵押财产、转让股份等。

2008年,当时的长春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队接到上级多个批示称,长春有个“以孙宝国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还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当时媒体报道,案件引起吉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时任吉林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批示,“考虑异地用警办案,坚持正义、依法办案、还上访人一个公道”。时任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则批示,孙氏家族涉黑团伙犯罪及涉内案件一并彻查,办成“铁案”。

2011年11月,吉林市中院一审认定,孙氏三兄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为据点,以经营钢材为掩护,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孙宝国以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孙宝东以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孙宝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获刑16年;另有13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获刑。

当年的“涉黑”宣传报道中,孙氏兄弟被描述为“横行市场多年,称霸一方”,养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逐渐垄断凯旋路钢材市场,欺行霸市。

故意伤害变故意杀人

被定性为黑社会典型后,与孙氏兄弟关联的一起发生在鞍山火车站的旧案,也被翻出。

孙宝东此前在长春市团结路钢材市场当装卸工。1996年,时年24岁的孙宝国在长春市国都物资经销处做业务经理,他跟随哥哥做业务员。

3月11日,两兄弟与另外两名同事一起携带30万元现金,前往鞍山市购买钢材。

凌晨火车到站后,兄弟俩与一名李姓出租司机发生冲突。根据鞍山市铁东区法院1997年的判决书,李姓司机纠集多人伺机报复,在孙宝国等人走到火车站地面出口时,李姓司机将其拦腰抱住,裴某某持折叠凳击打他的头部。

突然遭到暴力袭击后,孙宝国、孙宝东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围打的众人乱刺。孙宝国将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伤;孙宝东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他也被刺成轻微伤。

事后调查显示,当天参与袭击的出租车司机中有多人喝了不少酒,其中一人还是一起持刀抢劫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法院认定孙家兄弟“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宝国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孙宝东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但2009年,这份早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的判决被撤销,被指定移送管辖至吉林市,并入涉黑案审理。

在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决中,“故意伤害罪”变成“故意杀人罪”。《吉林日报》报道,该案是“在公安部、全国打黑办、辽宁省公安厅、吉林省公安厅组织协调下,作出了推翻此案、责令重审的决定”。

改判刑期当庭获释

孙宝国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吉林省高院依然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判处孙宝国死缓,孙宝东有期徒刑19年。

此后该案发生转折。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6年9月26日,最高法在长春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最高检指出,在鞍山火车站一案中,裴某某等4人1996年称是被刀刺中后才跑开,到2009年则变成看见刀就跑开,在跑开过程中被刺。此外还出现两名新证人称,看到孙氏兄弟持刀疯狂追打10多分钟,追到一个扎一个。

最高检出庭检察员当庭“建议改判”,并指出原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复追诉、再审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罚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影响了该案的公正审判。

201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宣判,孙宝国和孙宝东被依法撤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孙宝东因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与妨害作证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6年。案件中还有9名被告人改判无罪。

因当时实际服刑期限已超过此次改判刑期,孙宝东等人当庭获释。

此后,孙宝东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他认为,根据最高法最终判决,6年刑期应是从2008年6月11日到2014年6月10日,但实际上他在2017年1月22日才获释,因此应获得被错误羁押95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31881.10元。

在被错误羁押期间,母亲去世父亲病重,这些给他的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15940.55元。同时,他要求返还被没收的30余万现金及利息和一辆奥迪车,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公开为其恢复名誉。

获30余万国家赔偿

吉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吉林省高院应对孙宝东被超期监禁957天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规定,应赔偿孙宝东人身自由赔偿金24.7万余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孙宝东被超期羁押期间,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工作等方面均受到影响,属于遭到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其错押时间、罪名改判及纠错过程等因素,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7万元。

法院还决定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孙宝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给付奥迪车的赔偿金56.9万余元。对于孙宝东要求返还被扣的30余万现金,法院表示,当时并未将冻结的钱款全部划扣执行,因此决定返还55600元现金并支付相关利息。

赔偿决定作出后,新京报记者联系到孙宝东的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其表示,孙氏兄弟三人当年均被认定为“涉黑”,案件后来均改判,“孙氏三兄弟”另两位当事人也申请了国家赔偿,目前还未有赔偿结果。

30多万国家赔偿是否适当?

11月25日,界面新闻从该案件中孙宝东的代理律师、北京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和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红红处了解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申请人孙宝东的部分申请赔偿事项被支持。

界面新闻注意到,孙宝东共提出3项赔偿申请,一是人身自由赔偿金2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1万余元、差旅费和律师费等100万元。而吉林省高院决定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24万余元,判决精神抚慰金5.7万,对于其他100万元则被驳回。

对于此赔偿结果,张铁雁表示不能接受,并指出该决定虽然支付赔偿请求人孙宝东精神损害抚慰金5.7万元,但没有达到依法应当支付的数额。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把超期监禁作为国家赔偿的范围,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赔偿请求人被超期监禁957天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办理中的标准,应当是错误羁押赔偿金的35%,结合本案,应当为247,757.36元的35%,即86,715.20元,而不应当为5.7万元。近年来,浙江省的相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的已达50%。

此外关于律师费问题,张铁雁认为,赔偿请求人经申诉和再审,由生效判决的有期徒刑十九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其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其根本是由于赔偿义务机关的错判造成的,赔偿义务机关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当参考北京地区法院在国家赔偿案件当中支付赔偿请求人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做法,合理支付相关的费用。

新京报/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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