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2岁女儿面试时孩子坠亡 应聘公司等3被告被判赔百万

女孩(红圈处)从楼梯护栏空隙处坠楼。视频监控截图

【博闻社】年轻母亲张芳(化名)带两岁的女儿前往北京大兴金融大厦内一家公司应聘时,为了防止孩子吵闹,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孩子带出看管,结果孩子从大厦坠梯身亡。事发后,家属起诉到法院。今年4月26日,大兴法院一审宣判,孩子母亲承担事故10%的责任,郭某、张芳应聘的公司、事发大厦共同承担其余90%的责任,赔偿家属108万元,三被告上诉到北京二中院。12月15日下午,该案在二中院再次开庭,三被告均要求降低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并阐述了各自的理由。

母亲携幼女应聘 悲剧发生

遇难女童的母亲张芳,与被告之一的郭某相识。据张芳诉状称,去年2月29日,她在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郭某的介绍下,前往大兴区金苑路金融大厦西侧三楼郭某所供职公司应聘。

据张芳称,郭某知道自己要照看孩子,仍劝说她去应聘,自己碍于情面,只得带上两岁大的女儿一同前往。面试过程中,为防止孩子吵闹,郭某将张芳的女儿带出面试房间代为看管。

等待一份工作的张芳,却先等来了孩子出事的消息:就在面试的过程中,她的女儿不慎从大厦四楼拐角楼梯栏杆的间隙处坠落,后经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芳和丈夫将郭某、应聘保险公司及金融大厦管理方诉至法院,索赔120万余元。

张芳及其家人认为,由于郭某的疏忽,导致孩子从四楼坠梯身亡;郭某代为看管的行为属执行职务,应由其所供职的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金融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间隙过大,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对此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信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悲剧发生,该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被告上诉 要求减轻责任

今年4月26日,大兴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孩子母亲承担事故10%的责任、郭某承担20%的责任、张芳所应聘公司承担30%的责任、大厦产权人和管理人承担40%的责任;三被告向孩子家属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万元。对此判决三被告表示不认同,并提起上诉。

三被告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张芳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改判他们承担更低比例的赔偿责任,并依据孩子父母农村居民的标准重新计算死亡赔偿金等。

“这件事会让孩子的母亲痛苦一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张芳代理人认为,大厦的楼梯拐弯处的护栏缺失,且没有任何针对未成年人的提醒,存在安全隐患;面试持续时间较长,张芳应聘的公司对孩子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郭某是公司员工且有育儿经验,事发时没有其他工作,张芳委托其监护无过错。

此外张芳代理人认为,孩子的父亲在北京工作,孩子在北京幼儿园上学,事后有办理暂住证等,理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等损失金额。

各方观点

大厦产权人管理人(一审被判担责40%):主要过错在监护人员

大厦的产权和管理方的代理人表示,张芳和郭某没有尽到监护人法定职责和受托监护的基本义务,对孩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比例不低于70%。大厦管理方仅限于大厦的日常秩序,没有义务对监护人带领幼儿进入办公场所,进行提醒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没有义务随时看管或阻止幼儿的危险行为。

张芳所应聘公司(一审被判担责30%):系员工看护不力导致

张芳所应聘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张芳来公司面试是为了达到其找工作的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公司强迫,且事发是因为郭某看护不力,其应该承担更高的比例。“事故发生是在四楼,我方办公场所在三楼,是在我方办公场所之外,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比例过高。”

受托看护人郭某(一审被判担责20%):有责任也是最小比例

“在照看孩子时我尽到了看管义务;而且照看是为了完成招聘任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大厦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保障进入人员的安全义务,大厦的设计存在缺陷。”郭某表示,自己即便有责任,也应该是最小比例。郭某称,事发后她辞掉了工作,一直都很自责。“我也想赔偿,只是实在没有这个赔偿能力。”

争议焦点:护栏间距是否合规 各执一词

金融大厦管理方认为,大厦属办公大楼,其设计施工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经过有关单位部门的验收合格,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法定强制性要求的情形。

张芳方一审提出的金融大厦的护栏间距在18厘米,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护栏净距不得大于11厘米,其强制条文是针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并不适用于金融大厦。

张芳代理人反驳称,根据规定,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11厘米,该大厦栏杆净距并不符合标准。

当法官问及大厦楼梯护栏间距和孩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金融大厦管理方代理人说,“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现场回访:楼梯事发处增设玻璃护栏

现场监控拍下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整个事件的发生不过几秒钟。

视频显示,有保洁员在四楼的过道处打扫卫生,后转身走向另处,就在此时张芳女儿一步一步爬上楼梯,在到达四楼拐弯处时,先是双手扶着护栏,将头探向空隙中,再缓步将整个半身探出护栏,摔倒后坠落,郭某站在三楼过道处,看见后立即跑上去,但孩子已经坠下楼梯。

金融大厦管理方介绍,大厦楼梯有玻璃护栏,只是在楼梯拐弯处未设置。出事之后,他们也意识这个间隙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也进行了改造。

一名在大厦内的公司就职10多年的工作人员介绍,大厦扶手间隙之前均安装有玻璃挡板,但楼梯拐弯处扶手间隙当时没有安装,孩子坠楼事件发生后,楼梯扶手间的小缝隙才被安上了挡板。

公共场所侵权纠纷类的案件

除了此案,二中院15日还对近年来涉及公共场所侵权纠纷类的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

二中院通过对近5年来审结的涉及公共场所侵权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发现,造成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占全部案件26%,老年人年龄在60岁到70岁之间的约占40%,70岁以上的约占60%,

二中院法官表示,从场所类型看,这些纠纷大多发生在饭店、超市、宾馆、停车场等公共消费场所。

对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类纠纷,法官通过梳理审理的相关案件发现,公共场所设备未达安全标准或存在瑕疵以及监管缺位,比如因地面湿滑、物品遗撒、设施故障等环境和客观因素导致受害人摔倒。警示标志、提示牌缺失,照明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台阶、护栏和围挡等建造设置不合理等往往成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此外,大多数场所虽有日常巡视,但巡视未实现全覆盖,出现危险情况时救护措施不到位,对突发情况的发生及预防尚缺乏充足经验和有效应对。人员聚集区域没有安装监控摄像设备,没有就公共服务设施予以充分提示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

新京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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