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游客“骗吃骗喝” 云南导游因强迫交易罪获刑半年

【博闻社】6月10日,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李云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李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云受昆明云迪国际旅行社聘用,在云南省景洪市为所带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并带游客到定点商家消费过程中,为达到迫使游客消费的目的,采取辱骂、威胁、对不参加消费的游客不发放房卡、对与其发生争执的游客驱赶换乘车辆等手段,强迫8名游客购买商品、消费“傣秀”自费项目,强迫交易金额达15156元,情节严重。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此前发表声明称,2017年12月17日,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舆情监测到:博主@镜子311发布一条文字+视频的微博,曝云南一女导游嫌游客购物少,起冲突后将游客赶下车的恶劣行径。随后,梨视频以:嫌游客消费低购物少,云南导游怒骂游客:来骗吃骗喝的!拍视频投诉也没用!进行转载。

报道称,被告人李云强迫交易的视频于2017年12月17日在网上发布后,至12月29日该视频被60余家媒体网站、论坛和微信公众号转载报道,网民阅读总量17000余次,相关帖文680余条,转发8250余次,评论16200余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及时调查,公安机关及时立案,积极有效回应了群众的期盼。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云的部分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5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中,被告人李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真悔罪,并当庭道歉。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云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但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过错有较好认识,能主动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在“不合理低价”的恶性竞争中,一些旅游热点地区的导游辱骂游客、强迫消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旅游从业人员的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3年,一旅游大巴载客游览八达岭长城和十三陵。途中,该大巴至少停留6个购物点,为了让游客多消费,导游开始武力胁迫游客购买烤鸭、果铺等食品和样式各异的纪念品。因在购物景点全车乘客没有达到导游消费要求,司机竟不予开车,游客要求启动发车时,遭导游谩骂,并开始持刀对游客威胁。最终,该名导游被处行政拘留5天。

今年1月,央视曝光了一段导游打游客的录音。从录音可以了解到,2017年12月24日,在前往黑龙江雪乡景区的一辆大巴车上,导游要求游客在交了288元的基础上,让每人再交450元购买游乐项目,但遭到游客拒绝。随后,导游开始辱骂游客,并称:“那一会我会让你俩痛哭流涕,就这么简单!”随后,录音中传出游客被导游扇耳光,以及游客质问导游的争吵声。不久,涉事导游被警方抓获。

强制消费是旅游行业的旧疾,一直深受旅游消费者诟病。旅游行业门槛过低,个别地方旅游监管力度不够,“强制购物”“黑旅游”等现象屡禁不止,火车站、旅游集散地随处可见招揽非法“一日游”的人员和广告。

同时,也有一部分游客存在“贪小便宜”的心理。他们不愿意花合理价格的旅游团费,通过正规渠道报团,反而轻信一些不正规的小广告、街头散发的旅游名片、非正版旅游交通地图、非法旅游广告,认为比正规公司便宜而心动。而这种“贪小便宜”的心理也助长了旅游行业的不良之风。

为了整治旅游行业的“恶疾”,新版《导游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新办法规定,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等。

云南日报/雪花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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