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面馆砍头案杀人者一审被判死缓 死者妹妹称无力再打官司

武汉“面馆杀人案”中的遇害面馆老板

【博闻社】中国湖北武汉面馆砍头案,于6月27日一审宣判,胡泽东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获刑死缓。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2017年2月18日,湖北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嫌疑人胡泽东疑与店主姚永胜因应聘等问题发生纠纷,持菜刀将姚某砍死。之后胡泽东当场被警方挡获。

据了解,该案27日上午10时许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最终判决结果认定胡泽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法院判处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2.5万余元,驳回了其余诉讼请求。此前,姚永胜的家属在诉讼中向胡泽东提起了100万元的索赔。

胡泽东的辩护律师于秋透露,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胡泽东有关犯罪事实的案发经过,但没有认定胡泽东存在过错,也没有认定他存在自首。此外,判决确认了胡泽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他如实供述,及自愿认罪态等从轻量刑情节。

根据胡泽东的精神鉴定结果,胡泽东韦氏成人智能测试IQ为69(轻度智能低下),头颅平扫未见异常,脑电图正常,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量表评分为25(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量表评定为38分(部分丧失)。根据“中国精神疾病诊断与分类系统第三版”,被鉴定人属于“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标准,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作案存在一定现实动机,未丧失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但作案过程符合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起因简单、缺乏预谋、不择场所、单独作案、当场抓获等特点,对自己当时作案行为的控制能力削弱,但未完全丧失。被鉴定人基本丧失自我保护能力但不是在幻觉或妄想影响下作案。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被鉴定人应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受害者的妹妹姚芳告诉重案组37号,哥哥突然离去,让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目前,家人尽管有继续追究民事赔偿的想法,但因无力打官司,对于下一步的打算,目前仍在犹豫中。

姚芳回忆,案发前自己正在工作,下午一点多左右,收到消息后到达现场。“看到哥哥的身体用布盖着,但那个身形一看就是我哥哥。”她说,自己“当场晕倒”,很长时间才回过神来。

作为被害方代表,姚芳旁听了庭审全程。宣判后,她告诉重案组37号,尽管最终的结果并不能算是满意,但鉴于打官司已欠下不少外债,宣判后会不会继续追偿,自己也有些犹豫。

重案组37号:家人和你如何看待今天的判决?姚芳:不满意一审判决,量刑太轻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法院没有支持我们的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只支持了25000多元的丧葬费,赔偿这块是明显不够的。

重案组37号:行凶者庭上表现如何?姚芳:他(行凶者)在庭上没有表态,也没有说一句话,全程比较平静,也没有道歉和悔罪,其实看到这些,我心里不是很好受。

重案组37号:案发后胡家与你们一家接触过吗?姚芳:没有任何接触,既没有道歉,也没有主动赔偿。

重案组37号:这件事对你们一家生活产生了怎样的改变?姚芳:哥哥本来是我们一家的顶梁柱。我们这个家庭比较特殊,哥哥在2010年离婚,我也是独自带两个孩子,家里老人身体都不好,经济上一直依靠哥哥的面馆收入。

重案组37号:除了经济上,还有其他影响吗?姚芳:最可怜的哥哥的儿子,也就是我的侄子,今年才13岁,看到了案发现场,几乎可以说留下了一辈子的阴影。现在侄子成绩下降得非常厉害,以前排中上等,现在完全学不进去。哥哥离婚时他才5岁,从小就失去母爱,后来又失去父爱,心理创伤非常大,不怎么跟人接触,感觉现在有些自闭。

重案组37号:家里现在的经济来源是?姚芳:侄子现在算是无父无母,暂时跟我一起过,我自己还有两个孩子要养,一个15岁一个10岁,都是要花钱的时候。现在主要靠我在武汉打零工,做了两份工,每个月能挣3000元不到,一天多的时候要工作16个小时,我也不知道这样还能撑多久。

重案组37号:有进一步的打算吗?姚芳:之前有想过继续申诉,去要求杀人者追偿,但现在的经济情况,已经不允许我们家这样做了。因为打官司,加上家里老人看病,现在我有大概30万元外债,如果继续去索赔,还要花打官司的钱,还不一定能要到多少,所以现在有些犹豫。

重案组37号/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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