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翻站台被高铁挤压致死 家属向高铁站索赔80万遭法院驳回

南京南站事发现场

【博闻社】7月13日,备受关注的“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家属索赔80万的请求遭法院驳回。

据@南京广播电视台 先前消息,3月26日15:43分,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在到达南京南站进入21号站台时,一年轻男子突然从对面22号站台跳下,横越股道,抢在D3026/7次列车前,试图翻上21号站台未果,被夹在D3026/7次列车1号车厢与站台之间,列车立即停车。

车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电话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和消防部门到现场开展救援,在救援的过程中,120医生宣布该男子死亡。

报道称,男子家属的代理律师李全龙表示,4月11日,男子父亲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

原告方称,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及家属为此事合理支出等共计100万余元。家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要求铁路方承担八成责任,即索赔80余万元。

但是,另据江苏新闻广播报道,南京站认定该男子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但站方从人道主义角度,可以补偿丧葬费等。补偿的上限是七万元,这已是“按江苏省的最高标准”,“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了”。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今天(14日)消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之前,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

关于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的问题,法院认为:

事发时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合宁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质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

杨某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事故发生后,15时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车站工作人员电话,“120”急救于16时05分到达。15时45分,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南京南站工作人员报警,并于15时49分到达处警。民警于15时53分拨打“119”消防电话,消防人员于16明09分到达现场并开始制定破拆方案,于17时50分将杨某移出站台。故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其所能,所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并无不当。

对于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观察者网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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