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原省长苏树林获刑十六年 曾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博闻社】中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7月26日一审公开宣判福建省委原副书记、福建省原省长苏树林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苏树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人民币;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苏树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民日报报导援引上海二中院称,鉴于苏树林受贿犯罪中,600万元属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苏树林先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3,622.1215万元。

另外,在2008年至2009年,苏树林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期间,在收购海外相关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苏树林简历

苏树林,男,汉族,1962年3月生,山东东阿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979.09——1983.07 大庆石油学院勘探系石油地质专业本科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3.07——1986.10 大庆石油管理局龙虎泡试验区实习员、地质组组长;

1986.10——1992.02 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九厂地质研究所副所长;

1992.02——1994.05 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九厂副总地质师;

1994.05——1996.03 大庆石油管理局副总地质师、采油四厂厂长;

1996.03——1997.01 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

1997.01——1997.11 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兼第一油气开发事业部主任;

1997.11——1999.01 大庆石油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常委;

1999.01——1999.11 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1996.09——1999.03参加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学习,1999.04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1999.11——2000.0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2000.08——2001.0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2001.03——2002.1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2.12——2003.1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3.12——2006.09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

2006.09——2006.10 中共辽宁省委委员、常委;

2006.10——2007.06 中共辽宁省委委员、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7.06——2007.08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2007.08——2011.0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03—— 2011.04 中共福建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

2011.04——2011.07 中共福建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省政府副省长、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1.07 中共福建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中共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5年10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路透/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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