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V用户称金融大佬潜规则彭于晏 被判道歉赔偿27万
|【博闻社】因在网络散播不实消息,一微博加V用户被台湾艺人彭于晏告上法庭。
11月1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彭于晏起诉微博加V用户陈某、某饮品公司、某视频App公司以及某音频网络公司(以下简称“陈某及三公司”)侵犯名誉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
上海一中院维持一审认定名誉侵权成立,陈某及三公司对彭于晏发表道歉声明、陈某和某饮品公司共计赔偿27万余元、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络公司承担部分赔偿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2017年,陈某在微博上发文写到“一八卦账号称彭于晏与一位男性基金投资人有亲密关系”,虽然此前彭于晏工作室已发文辟谣,但文中仍提及“金融大佬潜规则当红小生”,并写彭于晏为换取多个品牌代言接受“潜规则”。
几日后,某饮品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也刊登了此文。之后该饮品公司与陈某分别通过某视频App公司以对话的形式再次发布了类似内容,陈某又在某大型音频网站发布了与其微博文章一致的音频内容。
事后,彭于晏正在接洽的某代言谈判因此次相关报道而被无限期搁置。于是,彭于晏将陈某及三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就名誉侵权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及三公司的行为对彭某某构成了名誉侵权,判决陈某及三公司对彭于晏发表道歉声明、陈某和某饮品公司共计赔偿27万余元、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络公司承担部分赔偿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及三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陈某及三公司上诉称,其行为未对彭于晏构成名誉侵权,要求改判驳回彭于晏对他们的全部诉请。彭于晏表示,陈某和某饮品公司发布的文章和视频内容均有明显的侵权行为,而视频和音频两家公司未对此类内容进行及时删除,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事发前彭于晏工作室已在微博上发布辟谣声明,具有一定公示效力,而陈某作为微博加V用户仍发布缺乏客观依据的内容。且发文内容从标题到措辞均有明显侮辱性质,极易使读者对彭于晏产生误解认知,降低社会评价。且陈某以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类似内容,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中院表示,某饮品公司发表陈某同篇文章亦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站作为该案视频、音频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对此类言语低俗、侵权明显的内容进行甄别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删除,理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等报道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