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女孩不满男友与其分手 伙同四人索“分手费”获刑十年

【博闻社】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女孩郭某因不满男友王某与其分手,伙同他人到王某出租屋,向王某索要“分手费”。近日,法院一审认定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5月7日15时许,21岁女孩郭某因不满王某与其分手,伙同胡某、邵某、程某、关某到王某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租房内,向王某索要“分手费”。

王某拒绝后,郭某与程某等人对王某拳打脚踢,强行劫取王某9500元、苹果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00元。经法医鉴定,王某鼻部损伤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郭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但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10月,法院一审认定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郭某退赔王某人民币九千五百元。

宣判后,郭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没有抢劫王某,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查,结合王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涉案人员关某等人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在此之前无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郭某伙同他人以预谋实施抢劫他人财物为目的,非法进入王某住所,在索要“分手费”遭到拒绝后,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抢劫犯罪事实。

郭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原审法院根据郭某抢劫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郭某的刑罚并无不当。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晨报等报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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