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骑小黄车猝死 法院判决ofo无过错但补偿家属15万

【博闻社】浙江的姚先生在骑行小黄车时,突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姚先生的父母将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17万余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黄车公司支付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小黄车公司在姚先生死亡中无过错,但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就姚先生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017年7月25日下午,死者在杭州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启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单车”(以下简称小黄车),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抢救无效死亡。《医学死亡证明》记载死因为:猝死、不详。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在损失赔偿上,支付宝为小黄车的使用投保了骑行意外险,由国泰保险公司承保;拜克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2017年8月3日,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姚鹏泽家属下达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但其家属拒绝尸检。据此,2017年10月10日,太平洋保险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载明“因不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故,赔偿责任无法认定。我司无法受理您的报案索赔”。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遂成诉讼。

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与拜克公司之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拜克公司对其死亡有过错行为。但在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并且,死者作为拜克公司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经营活动,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作为对亡者的告慰和对生者失去至亲的安慰。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华商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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