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再次表态:“外商投资法”不改变港澳台适用的法律安排

王瑞德

台北——— 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天将要揭幕,在这次两会期间,被视作为应对“中美贸易战”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法》备受关注,然而在此法案中并没有提到港澳台企业在中国内地经商的任何字眼,引起两岸四地怀疑:今后港澳台在内地经商是否无法再享受外资优惠?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对此表态摸凌两可“既不同于外资,也不完全等同于内资”。

去年12月26日才制定取代“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草案。《外商投资法》将成为今后中国大陆管理外商的新条例。制定草案距今不过3个月,在提问环节,香港凤凰卫视记者就询问港澳台“三资”并没有像过去的三个外资法一样被包含其中,是否将会有特别的安排。

张业遂针对这个问题表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都是中国的一部分,同时港澳台属于单独关税区,来自港澳台的投资既不同于外资,也不完全等同于内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对港澳台投资一直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制定《外商投资法》不会改变国家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安排,相关制度还将根据实践需要不断修改完善,进一步为港澳台投资提供更加开放、便利的营商和发展环境。

今日台媒联合新闻网,年代新闻也对此事做出报道,认为对于台湾“外资“身份,摸凌两可,台商恐成受害者。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首位台籍大陆仲裁员张耿铭分析,因为据市场不完全统计,台商几乎90%是经由第三地对大陆投资,实际上早已是外资。

大陆国台办前主任、海协会长张志军建议,解决台资顾虑的办法,一是“外商投资法”推出后,由大陆国务院透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资的相关法律。

Add a Comment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