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牢18年申诉14年终获无罪 法院称法官有精神病判决无效

1983年,黄志发因诈骗 、贪污、 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上诉仍维持原判。此后当事人坚持申诉,2014年6月20日,被宣告无罪。

【博闻社】现实有时比小说还魔幻。据新京报报道,在经历了18年牢狱、14年申诉,79岁的东北大爷黄志发终于在2014年拿到了证明自己无罪的“判决书”。然而,案件并没有尘埃落定。2016年,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他,给他出具判决书的法官张世奇(化名)患有精神疾病,那份无罪判决是“假”的。

今年2月27日,黄志发从办案民警处看到这名法官的精神鉴定报告,显示他在办理黄志发案件时,属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

事发前,黄志发是吉林省浑江市(现改为白山市)建设银行知青缝纫机装配厂厂长。1984年,他因诈骗罪终审被判无期。2000年,服刑18年(获得减刑)后,刑满释放。

黄志发说,此后他一直到相关部门申诉。2013年,他前往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时,案件由张世奇(化名)法官受理,一年后,张世奇在信访人员接待室里,将一份无罪判决交给他,并当面宣读。判决书显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志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宣告黄志发无罪。

此后,张世奇以办理国家赔偿需要原件为由,将判决书原件收回。2019年2月25日,新京报记者同黄志发及其家属见到张世奇,但当问及无罪判决时,他只是摇头,说“不记得了”。目前,张世奇已经调离审判岗位。

新京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4年2月24日到2015年12月22日,张世奇参与的案件共有353件,其职务均显示为代理审判员。“我爷爷的案子是在2014年,2016年鉴定出法官有精神病,法院怎么证明他(法官)只有在办理我爷爷的案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黄志发的家人特别不解。

2019年2月28日,新京报记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采访,法院工作人员称将在调查后作出答复。3月20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再次联系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案件历时较久,且涉及部门和人员较多,法院接到采访需求后,一直在多方核实,将于近日给出完整答复。

上诉后重审 加刑为无期

2019年2月25日,白山市道路两旁的积雪尚未融化,黄志发在河北唐山的儿子家过完春节,急匆匆赶回白山后,便接到法院的电话,商讨他案子的解决方法。

为这个案子,黄志发已经奔波18年多。1982年,黄志发是浑江市(现为白山市)建设银行知青缝纫机装配厂厂长,因涉嫌“诈骗,贪污,行贿”三个罪名被刑事拘留。后来,法院一审判决,以诈骗罪6年,贪污罪5年,行贿罪1年,最后合并执行10年有期徒刑。黄志发不服提起上诉后,吉林省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资料显示:1985年3月8日,通化地区分为通化市、梅河口市、浑江市3个地级市,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撤销,成立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重审的结果,并未减轻刑罚。1983年,浑江市人民法院(公开资料显示:1994年,浑江市更名为白山市,2010年,浑江市八道江区更名为浑江区,现浑江区人民法院,归属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审,撤销黄志发的贪污和行贿罪,但以诈骗罪这一个罪名,判处其无期徒刑。黄志发再次上诉,1984年,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判决文书显示,黄志发任厂长期间,采取“指空卖空”的欺骗手段,先后与26个单位签订胶合板、木材、自行车供货合同,骗来购货单位的“贷款”65余万元,其中黄以收取押金为名纳入私囊1.6万余元。受骗单位发觉后,从黄的手中追回8000余元,从该厂追回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志发还乘给单位职工买大米之机,采取低价买,高价卖的手段,从中贪污大米差价款730余元。其个人所得赃款,大部分购买私房、电视机及生活所挥霍。

“我自始至终都没有认罪。”黄志发说。但终审法院认为,黄志发否认部分犯罪事实,是不认罪的表现,法院不予支持。黄志发也始终坚持自己无罪,他认为,法院没有拿出确凿的证据,同时也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诉讼原则。

因获刑入狱,黄志发及家人居住的三间房屋,作为违法所得,被法院没收。“当时法院的人,把我的房子下挖1米多深,就担心我在地下私藏财产。”黄志发回忆,而当时妻子则带着年幼的三个孩子,独自生活。

1990年,黄志发在服刑期间,吉林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其改造表现,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减刑。2000年,黄志发在服刑18年后,刑满释放。

被法官收回的无罪判决书

出狱后,黄志发踏上漫长的申诉之路。此时,他已经60岁,父母早已去世,妻子离异后再嫁,孩子们已经各自成婚,曾经的房产被没收,知青厂也已经被开发建成高楼。

“事实上,我在狱中就一直申诉。”2019年2月27日,在他租住的房子里,黄志发回忆,翻开被褥和床板,里面还放着他出狱后购买的诸多法律书籍,诸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等。他去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法,但申诉始终未被受理。

2013年,事件出现转机。据黄志发介绍,当他再次前往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时,由于未被受理,他直接找到院长办公室,后院长电话叫来了一名审判员,收走他的申诉材料。

这是黄志发第一次见到张世奇。黄志发说,张世奇戴着眼镜,瘦且高,为人礼貌和善。

此后,黄志发开始频繁联系张世奇,每隔几天就会去法院一趟,询问案件进展。2014年7月,当他再次前往法院时,张世奇在信访人员接待室里,将一份无罪判决交给他,并当场宣读。

这份判决文书只有一页纸,标明(2014)白山刑监字第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志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宣告黄志发无罪。文末没有写出审判员姓名,仅有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并盖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

拿到无罪判决的第一件事,黄志发拿着判决书原件,前往白山市公安局新建派出所户籍科,更换新的户口本。黄志发介绍,他原先的户口本上,写有“公主岭(监狱)刑满释放人员”的字样。但在今年2月27日,新京报记者前往新建派出所户籍科询问时,民警介绍,现行的户籍制度中,服刑人员的犯罪记录并不会显示在户口本上。

无罪判决之后,黄志发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但事情却开始出现反常。

在黄志发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后,张世奇以申请国家赔偿需要原件为由,将判决书的原件收回。黄志发说,由于当时交材料时张世奇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后来在他反复要求下,2014年10月,他写了一张收条,并交由张世奇本人签字。

国家赔偿,迟迟没有下发。

黄志发提供的材料显示,2014年8月28日,张世奇给他一张法院传票,显示案号(2014)白山发赔字第66号,传唤黄志发应于2014年9月17日上午到达法院,案由为“国家赔偿”,传唤事由是“证据交换时间”。

当年9月17日,他按期前往法院,和张世奇谈赔偿问题,“当时张世奇提出的赔偿金额总数为49万余元,并且出具赔偿明细。我当时不同意,我要求按国家规定赔偿。后来双方商定的结果是赔偿160万。”

更为蹊跷的是,2015年12月22日,在确定赔偿数额后,黄志发去银行办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张世奇拿走银行卡后,表示80万已经先汇入卡内。

“我在银行等了一天,但卡内一直没有到账通知。”黄志发回忆,几天后他再去找张世奇,对方给了他一张汇款凭证的复印件,“说款当时已经汇了,然后被盗取了。已经向公安报案。但我再去公安局询问时,民警说根本就没有这个案子,同时银行查询也没有任何流水信息。”

此后,黄志发说,2016年初,他再次去找张世奇,已经联系不上。

中级法院的“精神病”法官

同样是在这个时间,2016年1月7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他答复说,发现张世奇法官患有精神病,他所做的一切司法文书无效,报案后公安机关带张世奇到医院进行鉴定确认,后依法撤案。

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2016年3月18日出具的鉴定显示,黄志奇患“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2019年2月15日,新京报记者电话联系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提出采访请求,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为弥补黄志发,法院提出给予3万元的司法救助,同时为他办理低保户。“我当时生活确实困难,也就收了。”但黄志发始终不愿相信,张世奇真的患有精神病。

今年2月,家人向法院提出,要再次见见张世奇本人。2月25日下午4点30分,法院下班时间,新京报记者陪同黄志发家人,在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见到张世奇。

法院外,张世奇穿着蓝色羽绒服,戴着眼镜,瘦且高。在半个多小时的交谈中,他的外套衣链拉到一半,法院外风越来越大,他动作却没有变化,只是在家属的询问中不断后退,眼睛里始终泛着红。

当黄志发家属询问他有关黄志发案件的问题时,张世奇回答清晰。他表示,黄志发的案子当时走的是信访程序,没有经过立案程序,实际上已经超过申诉立案的期限了,同时也不属于他们信访接待的部门去审理。“而且我当时去调卷时,8本案卷只剩下1本,还不是第一本。至于后来法院有没有找到,我就不知道了。”另据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目前,黄志发案件整理的卷宗有12本,没有存在丢失的情况。

但当问及他曾经出具的无罪判决时,张世奇却只是摇头,“我不记得了。”他向家属介绍,自己当时被带到公安局后,就被带往精神病医院检查,被鉴定为精神分裂,住院近一年时间,每天吃安定类的药物,“每天吃完药就是睡觉,很多事情都已经不记得了。”

目前,法院已经将张世奇调离审判岗位。他表示,自己由原先的助理审理员改为普通科员,在综合部门负责写材料、写通知,曾经办理过的所有案件,都已经交由他人处理。“即便现在,我的病情也是时好时坏,需要吃药,也需要定期去医院复查。”

今年2月底,记者查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法官名录显示,张世奇为民事审判第二庭科员,助理审判员。在记者提出采访需求后,今年3月,该法院法官名录已经没有张世奇的名字。而根据其官网另一页面显示,张世奇的职务显示为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助理,更新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

当天,问及黄志发老人时,张世奇仍然留有印象。“大冬天的,他每天一大早就来法院门口等着,我还私下给过他钱。”“为什么要给他钱?”面对疑问,张世奇回答,“因为看老人可怜,又说没地方住,又快过年了。”

事实上,在办案民警和黄志发本人的描述中,张世奇确有多次私下给当事人钱。黄志发回忆,“当时办理国家赔偿时,他让我去长春,找吉林省高院一名法官,但等了两天发现根本没有这个人,他给我卡里打了3000元,作为我回家的路费。之前也私下给过几次,总共给了1万2千元。”

交谈过程约半个小时,张世奇以接女儿放学为由,转身离开,黄志发家属最后问他,“那当时老爷子申请的国家赔偿呢?这个钱呢?是被私吞了吗?”此时张世奇已经走了几米远,他回过头来,“当时没有钱,一分钱也没有。”

参与办理案件300余起

从2014年拿到这份无罪判决,到2016年法院告知张世奇患有精神病,黄志发没有相信,也坚持上访,家人为他的案子,已经先后更换2名律师。2019年2月,他们再次前往北京,找到新的代理律师尹富强,并一同回到白山,希望能找到解决办法。

2月25日上午,在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宾馆内,法院现立案庭第二庭副庭长李楠向黄志发及其家人介绍,作为补偿,法院愿意给予司法救助,并为其办理廉租房等。但李楠表示,这份无罪判决,确实是张世奇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所做,是假的。当时也向白山市公安局报案处理,但法院没有这份精神鉴定报告,可以前往公安部门查询。

“那这个公章呢?难道也是假的?”黄志发家人询问道。李楠则回复,“公章是真的。当时管得松,就是出了张世奇这个事后,院里现在严格了公章使用制度,必须得院长签字才可以盖公章。”

为确认张世奇患病情况,2月26日,新京报记者陪同黄志发及其家人,在白山市公安局见到该案的办案人员岳警官,据其介绍,2016年元旦假期后工作的第一天,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公安报案,说张世奇法官涉嫌伪造司法文书,现已逃跑,后警方以“伪造文书罪”进行立案调查。

“最开始法院发现异常,是一个房产类案件,当时原审是将房子判给一家,二审时,张世奇又将房子判给另一家,后另一家索要房产时,法院才发现,竟有这样一份判决,根本没有经过正规司法程序。”岳警官表示,此时张世奇已经联系不上,法院将其柜子打开,将所有判决文书挨个查看,发现其中有四起案件属于违规操作,并将这四起案件报到警方,其中就包括黄志发的案件在内。

“起初我们以为张世奇是收受好处,私自出具的判决文书,所以立案调查。”岳警官介绍,但一周后,张世奇法官投案自首,因其家属反映他精神存在异常。2016年3月18日,警方委托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张世奇在办理这四起案件时,属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后警方据此做撤案处理。

2月27日,在家属的要求下,岳警官出具案件的卷宗材料。其中医院的鉴定报告显示,张世奇尤其是在黄志发的案件上,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官,自己既不是主审法官,又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对已经刑满释放的当事人作出无罪判决,并对当事人作出160万元的国家赔偿承诺,被鉴定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可能受到的惩罚忽略或者预见不到,这说明被鉴定人的认知功能已受到严重损害,对自己的行为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综上所述,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受其影响,在伪造法律文书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故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办案民警的描述,张世奇今年39岁,是吉大法律系毕业的,学习能力强,但是承受力特别差,当时他负责整个信访二庭,所有的上访案件都在他手里,业务量大,“领导派什么,他就做什么,也不知道拒绝,承受不住压力。”“当时他就是看谁可怜,就出具判决书。”

“张世奇在2014年前后,参与办理的案件有几百起,如何证明他只有在办理这四起案件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呢?”黄志发家属询问道。岳警官则回答他,“法院报案就四起案件,所以我们只对这四起案件进行鉴定,其他的我们并不清楚。”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发现,从2013年1月5日到2015年12月22日,张世奇参与的案件有355件,除去2013年1月5日显示是代书记员,2013年11月2日显示的是书记员,其余353起案件,其职务均显示为代理审判员。

“我爷爷的案子是在2014年,法院怎么证明他只有在办理我爷爷的案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黄志发的家人质问道。

2019年2月28日,新京报记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采访,法院工作人员称将在调查后作出答复。3月20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再次联系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案件历时较久,且涉及部门和人员较多,法院接到采访需求后,一直在多方核实,将于近日给出完整答复。

专家:患“精神疾病”法官作出“无罪判决”,该作废吗?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

我国《法官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身体健康是担任法官的硬性条件。这很容易理解,一个患有精神问题的病人,怎么能够正常履行审判职责呢?

遗憾的是,直到2016年张世奇才被发现属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法院随后查看其判决文书发现有四起案件属于违规操作,其中就包括黄志发的案件。办案民警也告诉媒体,“当时张世奇就是看黄志发可怜,就出具了判决书。”

黄志发的判决材料。

那么,这个判决书算“假”的吗?媒体报道的照片显示,这份标明(2014)白山刑监字第4号的刑事裁定书上写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志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宣告黄志发无罪。文末没有写出审判员姓名,仅有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并盖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

显然,这是一份不符合写作规范的裁判文书,并且,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张世奇既不是主审法官,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对黄志发作出无罪判决,肯定是不符合程序规定。

但是,对一般民众的认知而言——既然单位已经盖章认证,难不成还有假?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公章是真的,当时管得松。”

这样的理由并不能令人信服。裁判文书是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的记载,是司法判决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

裁判文书上的印章,是各级审判机关合法存在的象征,自然是人民法院职权和权威的象征。盖上各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就是赋予了裁判文书权威、标识和凭信的意义。

简单来说,一旦盖上人民法院的真实公章并进行了有效的送达,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无论是法官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或者盗用公章,那都是法院内部的管理问题。

具体到黄志发拿到的无罪裁定书,只要是盖有真实的印章,就应当认定判决的专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来推断判决是假的。从法理上来说,即便这是一份有瑕疵的裁判文书,也不影响它的既判力。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裁定错误,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可以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法院对白山市中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

总之,不能因为法官2016年被查出精神疾病,就把之前的判决简单地判定为假。与其纠缠张世奇的疾病,不如让法律给黄志发一个最终的说法。

新京报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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