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医院杀医案一审宣判 凶手孙文斌被判处死刑

【博闻社】1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文斌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文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文斌及亲属将其母孙魏氏送至民航总医院治疗。因孙文斌不满医生杨文对其母的治疗,怀恨在心、意图报复。12月24日6时许,孙文斌在急诊抢救室内,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反复切割、扎刺值班医生杨文颈部,致杨文死亡。孙文斌作案后报警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文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处罚。孙文斌作案后报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鉴于孙文斌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庭审中,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孙文斌当庭表示认罪。

部分全国和北京市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民众等旁听了庭审。

孙文斌自首为何仍被判死刑?中国法院网发文解释

据报道,孙文斌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自首,而法院的裁判也认可了这一点。但是,最终的量刑即裁判结果对此却并未体现,有一些人亦大惑不解,既然构成自首,孙文斌为何还是被判处死刑?

事实上,关于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孙文斌案即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况。具体来说:

——蓄意预谋杀人,主观恶性极深。孙文斌对杨文医生首诊用药不认同,从而产生怨恨,形成杀人的特定意图,对如何实施杀人行为进行了精心准备,对杀人行为的实施方式进行了仔细的考虑和冷静的选择。

——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意志坚决,人身危险性极大。孙文斌按照预定的计划和目标,持刀反复切割被害人颈部,在被害人倒地后且无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他人劝阻,对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扎刺,必欲致被害人于死地,杀人故意持续、强烈,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严重侵犯了善良风俗,极端挑战人类恻隐心。

——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犯罪地点在医院的急诊科抢救室,系公共场所。孙文斌当着众多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面公然藐视法律、持刀肆意杀人,手段极端,造成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极大恐慌,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孙文斌蓄谋进入急诊科抢救室医护人员工作区域,杀戮正在值班的就死扶伤的医务人员,严重扰乱了急诊科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破坏了医疗卫生服务秩序,致使急诊抢救科医疗资源本就紧张的状况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其他患者的医疗服务的安全保障。

综合全案,孙文斌在公共医疗场所里,因为个人无端的怨恨,全部发泄在无辜的医护人员身上,趁被害人杨文不备,手持尖刀反复切割其颈部,在被害人倒地后仍不顾他人劝阻,继续行凶,毫无任何怜悯之心,其人身危险性可想而知。

作为一个普通人,这一幕幕真的很难想象。大庭广众之下,孙文斌在面对一个毫无防备的生命时,表现得如此冷漠,以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一个尽职尽责的女医生,已经失去了人的立场,实在无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回避孙文斌具有的自首情节,之所以不对其从轻处罚,是法院依据本案全部事实,综合考量的结果,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新网/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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