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以经济罪获刑18年 表示不上诉

【博闻社】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周二(9月22日)对地产大亨任志强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20万元。

今年69岁的任志强是中国房地产商人,也是中共著名的“红二代”。今年早些时候,他曾撰文严厉批评中国领导人习近平。他的友人曾表示,中共对任志强的处理是“政治迫害”。

任志强案在9月11日开审时媒体被禁旁听。次日传出庭审的两个版本,一个说他在庭上一言不发,承担了全部人的全部刑责,另一个版本说他拒绝了绝大部分指控。

此前有消息称,任志强家人为他聘请了律师,但他坚决拒绝律师,要求自辩。据熟悉此案的人士透露,在调查阶段任志强的儿子也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还有至少两名以上的商界人士也因该案被限制人身自由。

周二北京第二中院的判决称,任志强被控在2003-2017年间,贪污公款4974万余元;收受贿赂125万余元;挪用公款612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有企业遭受重大损失1.167亿余元,其华远集团财产损失5378万余元,任志强个人获利1941万余元。

这个判决还强调称,18年的量刑是轻判,原因是“任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愿接受法院判决,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并说“任志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今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纪委区监委曾通告任志强存在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问题:政治上,“任志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歪曲党史、军史,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在经济方面,通告称任志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通过关联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利益,伙同子女大肆敛财,违规公款吃喝等等。

自3月初开始,中文社交媒体上用户一直在悄悄流传一篇据称由任志强执笔的文章。文章中对中国政府应对疫情不力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任志强生于1951年3月8日,1969年被下放至陕西省延安县冯庄公社,后在军队服役,官至参谋。 1974年加入中共。 1984出任北京市华远总公司建设部经理。1985年,任志强因给自己和公司员工发奖金而被举报,以“贪污罪”被关看守所,1986年被无罪释放。2011年4月任志强辞去华远集团董事及董事长职务。2014年11月任志强在微博发表声明,宣布正式退休。

法广/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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