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赠送假钞 老太因而获刑

u=792032162,3848917816&fm=21&gp=0【博闻社综合】据三峡晚报讯,60多岁的兴山籍女子张某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安徽籍男子李某交往。2009年,李某送给张某一沓现金,面值为50元和100元,都是1990年版的旧版纸币。随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这笔钱一直放在衣柜里面。2011年,张某整理房间内物品时找出了这笔钱,清点过程中,她确认这些钱都是假币。随后她拨通了李某的电话找其理论,并表示要将假币退给李某,后双方彻底失去了联系。今年2月,她从宜昌乘车返回兴山途中,不慎将装有假币的电脑包遗失。电脑包被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经鉴定,包内5700元现金均为假币。

近日,兴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总面额为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法判决张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 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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