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过《反外国制裁法》 官媒:专治各种无理制裁


【博闻社】在中美对抗加剧、新疆人权、香港国安法等问题不断引发西方国家对中国企业、实体及个人实施多番制裁之后,中国人大会议6月10日表决通过了《反外国制裁法》法案。

在6月10日生效的《反外国制裁法》规定: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其中还可以包括这些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反制措施可以包括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查封、扣押在中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等。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此前在回答制定反外国制裁法的目的时说,这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反对西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他还说,今年以来,中国政府已多次宣布对有关国家的实体和个人实施相应反制措施,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央视新闻10日报道,过去这几年,我们在新闻中经常能看到“对等反制”这样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有些国家手伸得实在是太长,动不动就编织各种理由,对我国的一些企业或个人实施所谓的制裁,我们国家也多次出台反制措施。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反外国制裁法一方面可以丰富咱们的工具箱,为反制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也是一种“对等反制”,因为有些国家就是依据其本国的法律,出台所谓的制裁措施。甚至有时候为了干涉别国内政,还专门立个法。咱们国家出台这样一部法律,以法制法,专治各种无理制裁。

中国欧盟商会:该法通过程序缺乏透明度

据路透社报道,该法今年4月秘密进行了一读,并在人大开始二读的两天之后,也就是6月10日宣布予以通过,省去了通过一般性法律所需要的三读环节。

中国欧盟商会表示,其成员对该法通过程序缺乏透明度感到震惊。该会会长、德国巴斯夫集团中国区总裁伍德克表示,“中国看来很着急。这种行动不利于吸引外国投资,或让那些越来越感到在政治博弈中将会被当作牺牲品的公司恢复信心。”

报道援引香港普衡律所的Shaun Wu的话说,那些希望在中国做生意的外国公司,可能发现中国监管当局将对他们在当地和外国的商业行为进行更为严厉的审查。

中美竞争“又一佐证”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中国制定主要针对美国的反外国制裁法的同时,美国参议院6月8日通过了《美国创新与竞争法》(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veness Act),希望通过加大对科技领域的投资来赢得与中国的竞争。

特朗普政府时期,中美关系降温至“脱钩”局面。新总统拜登就任以来,先有3月美国国务卿布林肯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杨洁篪在外交层面的面对面对话,后有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美全面经济对话中方牵头人刘鹤与美国贸易代表戴琪的通话,但是,中美之间的竞争并没有在实质层面有任何缓和。

在很多观察人士看来,中、美各自针锋相对的立法程序,不过是这一竞争关系的又一个佐证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一) 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二) 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 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

(四) 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一) 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

(二) 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 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四) 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BC中文/美国之音/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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