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3名劫杀女教师学生将不负刑责

李老师的家人在收拾遗物
李老师的家人在收拾遗物

【博闻社综合】10月18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死女教师”恶性事件。廉桥镇在校学生刘某(13岁)、赵某(12岁)、孙某(11岁)预谋到新廉小学对在校教师实施抢劫杀害。

三人被抓后,供述事发当日中午12时许,三人到新廉小学玩耍。因为周末,学校大门锁着,三人便从学校东侧围墙爬入。三人发现学校只有一名女老师李某云守校,便商量抢学校老师钱,并将老师打死。

因感到肚子饥饿,刘某在教学楼一楼工具室拿木棒将学校小卖部的门撬开,盗走面包、棒棒糖若干。之后,赵某将女老师引出房间,并持木棒袭击女老师头部,三人将女老师打倒在地,女老师爬起来后退到自己住房的厕所内并呼救。三人便在厕所内继续对女老师实施殴打,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的口鼻,逼问出钱财存放的地方。通报称,刘某要求赵某、孙某二人将老师捂死,自己便去搜寻财物。几分钟后,刘某在卧室找到钱财后,发现女老师李某云已没有呼吸。三人将尸体藏在卧室的床底,再将现场的血迹清理后逃离现场。

10月21日,受害教师的同事表达了他们的伤心和愤慨,“我们满腔热血都洒在学生身上,结果他们来杀老师。” 李老师1984年前后参加工作,当过代理教师、民办教师,直到1994年考上邵阳一所师范学校,之后转正为正式教师,迄今已经执教30多年,还有3年就要退休,遇害前一个月工资只有两三千元。据该校教师介绍,三名涉事少年中的赵某和刘某曾就读这所小学,“但李老师没有教过他们”。

“3名孩子是未成年人,将被送往邵阳市工读学校。”廉桥镇镇长曾超称,孩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父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但依据目前了解情况,其行为也构成了民事侵权,死者家属可以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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