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灭门案”凶手”获判无期 24年后被宣告无罪

【博闻社】1月28日,记者从云南省大理州中院庭审现场获悉,针对1989年12月发生的“大理一家四口灭门案”,大理州中院当庭宣告被告人张满无罪。

1989年12月16日,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下兑村,时年28岁的王学科一家四口,被发现在家中全部遇害,其中包括一名7岁男童和一名4岁女童。

案发后,警方始终未破案,直到五年后的1994年12月,时任下兑村公所书记张满被警方带走。警方说,人是他杀的。

张满一直否认杀人,称遭到大理警方的刑讯逼供。根据张满讲述,警方的手段包括暴力殴打、断水断粮等;而最终击溃张满的,是他的妻儿也受到了威胁。在被逼之下,张满作出了此案唯一的一份有罪供述,根据办案警员的“提示”,和自己的“合理想象”,“承认”了自己杀害王学科一家四口。

张满说,他当时想的是,在审讯室里说不了理,以后还有检察院,还有法院。但他没有想到,他的冤屈,一直持续到了今天。

1997年,张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1999年,云南省高院维持该判决。从1994年被警方带走,到2011年保外就医,张满一共被羁押了17年。期间,他一直在坚持申诉。2018年3月19日,时年72岁的张满服刑期满。

2019年11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张满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审查建议,建议重新审理案件。

2021年12月13日,张满收到了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云南省高院对张满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再审决定的法律依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法律人士分析。这意味着已经作出再审决定的云南省高院,认可当年维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满无期徒刑判决的裁定,确有错误。

2022年1月28日,该案时隔多年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8日中午12时40分许,张满的辩护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仲若辛律师发消息称,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张满无罪,五日内送达判决书。

28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到张满,“我已经回到家里了,来了很多人,都是来祝贺我的。”张满说,法院通知他判决书将于5日内送达,他希望在春节前可以收到判决书。另外,法院工作人员也给他讲解了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事宜,张满表示,稍后他将申请国家赔偿。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错误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二审生效判决的云南省高院系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其应当按照2021年的国家赔偿标准对张满进行赔偿。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21年的赔偿标准是每日373.10元。如错误判决致张满精神损害的,云南省高院还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张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游新闻/极目新闻

Add a Comment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