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飛雄《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上訴狀高唱民主憲政改革--全文

【博聞社綜合】中國維權人士郭飛雄(本名楊茂東),日前提出題為《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為什麼必須》的上訴狀,當中除了要求上訴改判無罪外,還高唱中國政治制度必須進行民主憲政改革。全文如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天河區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7日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尋釁滋事」兩項罪名,判處我有期徒刑六年。案件編號:(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255號。法官:鄭昕、羅成、魯肖。

我在此提出上訴,要求依法重審此案,改判我無罪。理由如下:

一、《判決書》對我在聲援南周事件中的行為後果系「導致現場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嚴重有違事實。我和眾多公民2013年1月7日至9日在南方報業大門外舉行的聲援南方週末的街頭集會活動,事實上沒有使任何一種意義上的公共場所秩序陷入嚴重混亂:廣州大道主幹道一直暢通無阻;在公民集會的實際場地——南方報業大院、大門外的人行道上,過街行人依然南來北往,正常通行。我本人於1月7日下午3點左右在南方報業已持續關閉的大門外人行道上發表捍衛言論自由、要求民主選舉的聲援演講期間,沒有出現任何過往行人因我和數十名聽眾在人行道上的短暫停留而無法通行的情形。這一切,都有法庭上所放映的我的演講錄影、秘密員警即國保的數段錄影和演講現場斜對面的即時交通視頻直接為證。既然作為公共場所的交通幹道和人行道的主功能正常發揮、實現,演講和集會現場沒有任何構成刑事意義的「擾亂」發生,那麼,《判決書》關於「現場秩序嚴重混亂」的刑事量度認定就缺乏基本的事實依據,它無憑證地將非罪狀態誇大為犯罪狀態,完全無法成立。

二、天河區法院據以定罪的員警鄭宇明、張裕年、黃品乾的證言稱:在我演講期間,他們曾上前勸導,被我拒絕。那段即時交通視頻完整記錄了我在大門外演講、停留前後二十餘分鐘的全部實況,畫面中可清晰看到員警在數米外維護主幹道秩序,但從未出現任何員警上前發聲對我進行干預的鏡頭。我的完整的演講錄影中也從未出現員警對我進行勸導的畫面。這兩段錄影就直接地、毫無疑義地證明了三位員警的相關證言純系偽證。由此,《判決書》對我“抗拒阻礙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的認定完全無法成立。

三、天河區法院據以定罪的南方報業傳媒集團的《情況說明》稱:聲援公民在南方報業大院門口的聚集,妨礙了其人員和車輛的正常進出,“集團的一些會議(活動)被迫取消”。這一證言的內容顯系泛泛而指,而不是在準確講敘一項可查證的具體事實。它自身沒有提供任何細目細節、說明,究竟有哪幾場定於何時何地舉行的會議(活動)因公民的聲援集會、特別是因為我短短二十餘分鐘的演講和停留而取消?同時,還有哪些直接的書證、物證和身為會議(活動)組織、籌辦者的證人證言可用來直接見證這些細目細節的真實可靠?天河區法院判定南方報業大門口門房陳金楊、張體超的證言足以印證《情況說明》因而確認已將《情況說明》查證屬實並予以採信的做法,堪稱荒謬絕倫,因為這幾位門房工作者並不是那些會議(活動)的組織籌辦者,根本無權為那些會議(活動)的存在與否、細目細節的真實可靠與否作法律見證,他們的相關證言沒有法律效力。既然缺乏直接當事人的證言和必要的書證、物證,那麼《情況說明》關於“集團的一些會議(活動)被迫取消”這一核心情節的真實與否,顯然沒有被天河區法院查實,《判決書》對這一核心情節的認定就直接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同樣不可忽視的還有,《情況說明》的落款不是自然人,而是南方報業傳媒集團的公章。公章不可能承擔作偽證的法律責任,按基本法理,它也就不能享有充當證言主體的法律權利。故《情況說明》不屬於合法的證人證言,理應從合法的證據目錄中予以剔除。綜上兩點理由,《判決書》對於在聲援南周事件中我的行為之“後果嚴重”(“情節嚴重”)的另一認定也完全無法成立。

四、天河區法院據以定罪的袁兵、袁小華的證言,是二人在湖北赤壁市看守所關押時遭受持續的刑訊逼供和毆打折磨情況下被迫作出的,袁兵的律師劉正清、陳科雲已就此正式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要求將袁兵的口供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在天河區法院確認的袁兵、袁小華的證言中,竟然出現了將2013年1月5日晚和6日晚由不盡相同的人士在絕不相同的兩家咖啡店舉行的兩次小聚合並為一次的嚴重錯誤,由此足見二人證言顯系其在非自願情況下所做的以歪就歪的虛假陳述。袁兵本人並沒有參加5日晚的小聚,6日晚和我見面後,他告訴我,他聽袁小華說國保已因袁小華白天到南方報業外舉牌一事找他問話了。我在庭審時已指出採信二人證言的《起訴書》犯下了這一“二合一”的荒唐錯謬,天河區法院不去調查核實依舊採納了它,《判決書》由此所認定的我和袁兵、袁小華三人於1月5日晚小聚中如何一人「提議」、另二人「均表」接受等互動情節,全系歷史上從未發生過的事實!拋開其非法證據性質和小說式憑空虛構性質不言,僅就其內容而論,二人證言中唯一具有刑事意義的情節即指我「提議要分批前往舉牌」,它沒有得到任何相關書證、物證和證人證言的證實,實質屬於孤零零的、嚴重可疑的純口供。天河區法院無憑證地採納通過非法方式收集的證詞中嚴重可疑的、孤零零的、純口供的情節,由此作出我系聲援南周事件中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這一認定直接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關於證據確實、充分條件的規定,完全無法成立。

本來,主動提議、聯絡、組織其他公民到公共場所和平有序地進行批評、反對政府的群體性政治表達,是一位公民堂堂正正的政治權利,這沒有任何觸犯刑律之處。但是,在聲援南周事件中,出於呵護民間力量的審慎考慮,我的確沒有採取專門聚會商議、公開提議行動等方式組織集會,舉世皆知,數千公民在南方報業大門、大院外的街頭聚集,是之前新浪、搜狐、騰訊等各大微博上數以千萬計網友聲援南周的熱浪疊加激蕩的結果,它見證了中國公民社會在政治上的萌動。集會是自發的,這不僅是歷史的真實,而且比任何個人鼓動、組織起來的都具有更深刻的道德價值和政治結構意義。實在的說,我在此一事件中僅僅起到了一位借助思想上的自由交流和道德上的潛移默化從而促成已聚之眾由自發抗議昇華至自覺的政治表達的精神向度上的燃燈者的作用。如果我進而冒領集會的組織者或“首要分子”的榮譽,不僅有違歷史的真實,而且也有違個人良知。

五、綜上可知,天河區法院為認定我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三大刑事要件的量度標準——「抗拒、阻礙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或「行為後果嚴重」(「現場秩序嚴重混亂」,「集團的一些會議[活動]被迫取消」)、「系首要分子」——所採納的核心證據,全都是地地道道的偽證、虛證,由此在聲援南周事項上對我所作出的有罪判決是完全錯誤的,其蓄意製造冤獄的真實面目昭然若揭。

不僅如此,天河區法院的《判決書》還公然踐踏人類道德和法律的基本準則,假借列舉證據,對我的《法庭辯護詞》內容公開進行篡改、加節,以達到醜化我的人格形象的黑惡政治目的。我在預審階段對有關聲援南周和「八城快閃」兩件事情的訊問完全實行零口供,根本不存在《判決書》上列舉的兩項「供述」!我的《法庭辯護詞》完全是在進行無罪辯護,更不是任何意義上的「供述」!我在《法庭辯護詞》中寫明、在庭審中也公開指明,天河檢方將1月5日晚6日晚兩次不同的小聚「二合一」是非常荒謬的,袁兵並未參加1月5日晚小聚,然而《判決書》卻將我的這段文字移花接木地安排為我的「供述」1月5日晚與袁兵、袁小華一道喝咖啡商議云云!此外,它還編造出我在預審、庭審、《法庭辯護詞》中從未講過的我為「八城快閃」事宜「和孫德勝等人產生爭論」的情節,同樣列入我的「供述」!《判決書》這種假借證據列舉自由加工、加節政治異議人士的話以對政治異議人士實施人格醜化的嚴重越界做法,乃是1978年以來的中國司法史上前所未有的鬼魅行徑!

絕非偶然的是,《判決書》所列舉的各地公民的證言與原文相比亦多有篡改。在任何意義上,我都不認為吳楊偉、羅威、劉東輝、陳俊賢、梁太平、劉偉、黃勇華、陳文生等人的證言對我有不利之處。各地朋友對我的實質保護令我感激,我也謹對此事客觀上給大家帶來的困擾表示歉意。《判決書》裡伸出的那只黑惡政治之手企圖假借似是而非的證言列舉與確認達到全面抹黑南方數省公民社會並挑起民間互疑內哄的目的是不會得逞的。

六、孫德勝、袁兵在武漢、岳陽、長沙等地進行拉橫幅「敦促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要求官員公佈財產」的「八城快閃」活動,乃是我本人出於一慣的政治理想和操作方略而設計和提議的、孫德勝和袁兵自願認同並負責操作完成的。「快閃」是網路時代所誕生的一種新的宣傳手法,其運行方式,是現場迅速出場迅速離場、拍下照片或視頻後上傳網路進行宣傳。這就決定了它不會給現場造成秩序混亂,尤其是不會給現場造成具有刑事意義的「嚴重混亂」。我們事後在網路上發佈的「八城快閃」照片清晰記錄了每一現場實況,照片上出現的人數一般只有三五人,包括行人、商販頂多七八人。這些照片就是「八城快閃」沒有在任何一地造成「現場秩序混亂」的鐵證,這些鐵證直接證明了岳陽員警楊橫、楊成榮,協警孫友志、陳天光和保安楊龍濤關於岳陽現場引發聚集、堵塞、混亂的證言純系偽證。這些所謂的證人本是當事一方,並不具備客觀中立的地位,他們在事發四月後所做的無任何視頻見證而且與照片實況衝突的純口供全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由此《判決書》關於孫德勝、袁兵的「快閃」在岳陽「造成現場秩序混亂」的認定完全無法成立。退一步講,這一岳陽「現場秩序混亂」即便為真,也沒有達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量度標準,由此作出的有罪判定直接抹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

《判決書》還將「八城快閃」活動資訊的網路傳播認定為「編造……虛假資訊上傳至互聯網散佈,引起眾多人員圍觀,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這一認定直接違背了形式邏輯第一規則「同一律」,實為法理錯亂之極致!《判決書》所稱的公共場所,必須是現實的物理空間,虛擬的網路空間不是、也不可能是《刑法》所稱的公共場所。這一認定所說的網上「眾多人員圍觀」、「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都僅僅具有文學性比喻意義,而絕非法律性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解釋》是指、而且只能指互聯網上的虛假資訊的大量傳播造成現實的物理空間中的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面與網路空間的混亂與否完全無關,否則,這一《解釋》也將犯下直接違反形式邏輯第一規則“同一律”的低級錯誤。《判決書》的這一認定完全無法成立,而且,它還更是一種罪惡的中世紀性質的對言論自由的思想迫害和文字獄行為!

綜上兩點理由,天河區法院對我在「八城快閃」中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判決完全錯誤而且十分荒謬。當天河法院直接採用文學性比喻而非法律性事實的情節將我定罪時,它所從事的已不再是程式性司法行為,而是蒙著法律文書面紗的實質性反程式、反成文法的文革式專政行為!

七、我所參加的聲援南周集會和所推動的「八城快閃」活動,都是自然使用人行道-公園空地合法履行公民言論、集會、遊行示威等政治權利的行為。這種使用人行道-公園空地進行和平的政治表達的行為方式,在全世界各個文明國家都是通行的慣例。人行道-公園空地作為公共場所,一旦被公民用作政治表達場地,只要政治表達者與通行者或者休閒者之間相互禮讓,或者並行不悖,就依然實現了公共場所的正常、有序狀態。聲援南周的演講、集會現場和平節制,「八城快閃」的每一現場活動都如此簡潔明快,全沒有引發任何具有刑事意義的「擾亂」或「嚴重混亂」情節。這些都有法庭上放映、展示的全部相關錄影和現場照片作為鐵證。然而,天河區法院卻幾乎全部採納與這些鐵證相對立的各類赤裸裸的偽證、虛證作為核心證據,判定我犯下「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和「尋釁滋事罪」,合併判處我有期徒刑六年。正如舉世盡知,這一判決真正依據乃是反自然正義、反法律、反普世人權慣例的中國特色維穩規則,實質上將我和孫德勝等公民在公共場所進行和平政治表達中所弘揚的實行憲政民主、捍衛言論自由、加入人權公約、公佈官員財產等政治主張和表達這些政治主張的履權行動本身作為其對我和孫德勝定罪的真正依據。如若不然,為何中國每年數以百萬計的廣場舞者從未受到「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指控?為何每年數以千萬計的街頭商品推銷者從未受到「尋釁滋事」的判罪?

以上反駁充分證明,這一判決違背了基本事實和法理,我和孫德勝是完全無罪的。

這是一起假借「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進行的嚴重的政治迫害案。中國反民主的黑暗勢力把本當用於匡扶正義、保障人權的司法資源用於構陷無辜的公民,把公民依據自然正義和《憲法》第三十五條堂堂正正地履行政治權利的行為誣陷為刑事犯罪,為此,他們捕風捉影的捏造公民履權行動擾亂秩序的罪證,動用刑訊逼供手段炮製虛假口供,不惜讓大批員警、輔警和線人出場(甚至使用沒有法律人格的公章)製造虛假的證人證言。在足以直接證明活動現場秩序井然的公開錄影和圖片面前,他們又指鹿為馬、顛倒黑白,無視基本的法律邏輯和天理人情。他們的行為,才是嚴重觸犯刑律的地地道道的犯罪行為,才是對公共秩序、公共規則的最大損害。

在這個民智大開的資訊時代,不管他們使用怎樣的「障眼法」,都掩蓋不住他們企圖借助對我們這一批自由民主行動者製造冤獄從而達到阻礙中國民主運動漲潮的政治目的。與此相反,我們行為的主觀意圖則是光明磊落的。我們不僅在為捍衛《南方週末》編輯記者的言論自由而行動、為施壓要求全國人大批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行動,而且是在為所有中國人普遍的政治權利而戰鬥、為這些普遍的政治權利的根本保障的確立而戰鬥。我們純正的、深刻的動機從來都沒有必要掩藏:我們就是要通過每次堂堂正正的和平履權行動,推動中國民主運動漲潮,做大做強人民主體的政治力量,並以此為支撐,促成多元均衡的憲政民主政體在中華大地上徹底實現。

多元均衡的憲政民主政體,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盤」而舉世公認。在這個星球上的眾多國家裡,已成為生動活潑、陽光燦爛的制度現實。然而,中國反民主的黑暗勢力卻把這一制度文明視為「基本惡」,視為萬丈深淵。多年來,他們一慣宣揚的論調是,憲政民主是西方舶來品,不符合中國國情。這構成為他們主要的反對理由之一。

然而,在政體問題上,什麼才是真正的「中國國情」?

在數千年歷史長河中,中華民族曾本土原創出世界政治制度史上堪稱早熟且高度發達的中央集權政體。這一中國版的中央集權政體在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需要中發展出了多重成形的建制:它的垂直控制的郡縣制實現了對龐大國土和龐大人口一定程度的有效均衡管理;它的多相制、六部專業分工制、言官禦史制、三省制、廷議制並列交疊,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分權、監察;它的越來越嚴格規範的科舉考試制建立了較為公平的文官資格選拔機制,實現了政治機會和社會地位上一定程度的流動性;它的資源集中機制和反世襲的官吏精英化機制使它能在朝代初期以一定範圍的平等分配土地營造枋棰狀土地佔有格局、興辦大型國防工程和水利工程、在全國範圍內調配物質賑濟水災旱災、實現移風易俗,並向民眾提供其他各類公共產品。這些政體建制及其輸出的功能,為中國中古社會在物質、技術、文學、哲學上的繁盛提供了某種結構背景支撐,也創造了世界歷史上最長的政治延續性的記錄。但是,它一直無法解決諸多嚴重甚至是致命的結構性困擾:皇權專斷和膨脹之勢越來越強,份額越來越重,致使一些用於抵禦其衝擊勢能的中間屏障失靈或蛻化,政體均衡受損並越來越向危險的絕對君權傾斜,暴政逐漸成為常態;殘暴的司法制度、皇帝對異己的血腥殺戮和超越于正常程式之上的氾濫成災的特務政治集合力鍛造了一種濫用暴力和酷刑解決侵權、矛盾和衝突的社會關係處置機制,它不僅置民眾於生命、人身自由和財產嚴重缺乏保障的境地,而且還毒化了人民的精神,養成了官民皆暴、瘋狂互害的社會習俗;制度性缺漏導致的外戚宦官干政和無原則、無規則的官僚「黨爭」,侵蝕、鑿空了構成為國家命脈的人事、財政、軍事制度的骨架,使其越來越無力應對日益嚴峻的內憂外患;整個官僚特權階層失控性的對下層民眾施加的無限制的稅賦汲取,總是趨於將民眾逼向無法應對水旱煌災的生存絕境;出於經濟愚昧或皇權私心而實施的對國內商業的壓制、對海洋貿易的禁錮、對礦藏的國有壟斷等,阻障了市場經濟和原初工業的發育生長,在人口越來越膨脹的時代,加重了民眾普遍而嚴峻的貧困,由此孕育的社會危機和財政危機幾乎是無法解脫的。

在中國歷史上,政治權力的專斷和擴張一直受到法家思想的論證和支持。幾乎與中央集權政體一道萌生的法家鼓勵作為權力發動機的王權乾綱獨斷,為所欲為,以嚴刑峻法統治民眾,從而獲得行政效力和無上威勢。這一主張幫助了本質上必然趨於濫用的政治權力解除明示或潛存於法律、禮儀、習俗、輿論和良知中的自然正義和道德等精神價值的約束,走向極限使用,因此它對政治獸性的解放功效尤巨。

有似于中國法家思想與中央集權政體的互動,羅馬帝國的中央集權運動也催生了一種反自然正義和習慣法的「王在法上」論調,為皇帝的專斷和集權造勢張目。怠至中世紀後期,當歐洲大陸法蘭西諸國的王權擺脫封建等級制邁向中央集權之際,這一「羅馬法病毒」獲得了新的養份滋育,發展出著名的「絕對王權」理論,它的新意在於,強調「法乃王令」,政治主權就是立法權,君主掌握著政治主權及立法權,在以法律推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時享有充分的自由。雖然,在實踐層面,王權並沒有走到絕對集權和無限使用境地,貴族階層作為中間屏障對其動能有所阻滯。但在法律層面,「絕對王權」理論進一步刺激了對自然正義的理論反動。新興的實證法思潮主張,法律表達了以暴力為後盾的強權者意志,僅僅是便利的統治工具,那種保護人類基本權利的自然法思想純屬虛構。法國大革命將「自由平等博愛」、普遍人權和人民主權理念傳播到世界各地,但在政體層面,它在暴風雨般橫掃貴族特權的同時,又不幸摧毀了諸多本可用於阻滯權力濫用的制度設置,大大加強了中央集權,這就為其後漫長歷史跨度內的法國政體埋下了深重隱患。然而,在那個身為法國的鄰居,幾乎沒有多少歷史經驗和政體進化經驗、不知權力肆虐之苦且普遍推崇集權制在統一國家和提供公共產品方面的積極作用的德國思想背景下誕生的烏托邦哲學家,以及在那個身為德國的鄰居、數百年前剛剛擺脫蒙古金賬汗國部族統治並沿襲了草原殺伐之氣的俄羅斯生活背景下誕生的烏托邦政治行動家,卻把高度集權甚至法國大革命中濫用斷頭臺的恐怖政策視為正面積極的精神遺產。為了推動新型至善主義實驗、永久消除他們理念意義下的富人對窮人的「社會奴役」,他們不惜祭用了危險的政治奴役——專政手段。這種新型至善主義不是踩在既有的思想文明即自由、民主、人權、法治諸價值的巨人肩膀上進行新的試錯,而是毅然選取了另一條與自由、民主、人權、法治諸價值進行敵對性競爭的思想線路。絕對權力的政治思想和主張沒有自然正義、只有強權者意志的法律思想被全面啟動,走向全面集權、全無制約的政治獸性得到高級哲學的精密論證和美化。於是,一種前所未有的巨無霸怪獸——極權主義在大地上誕生了。

近代以來,西方文明傳入中國,使正處於傳統的朝代末危機中的中國政體演變線路發生了根本改變。1911年辛亥革命後,中華民族擺脫了皇權專制的奴役,建立了亞洲第一個民主政體。但由於未能解決軍權私有的破壞性難題,在內憂外患中,民主政體陷入了癱瘓。在俄羅斯土地上成形的極權烏托邦運動趁虛而入,趁勢而起,經過與中國知識份子運動和農民起義的次第結合,它的中國版成功實現了本土擴展,並在殘酷的生存鬥爭中贏得了最後勝利。

1956年以前,中國版的極權烏托邦運動首先表現為一場具有一定積極意義的平等主義革命。正是靠與革命聯合、向革命妥協、領導了這樣一場革命,它才取得了全國政權。在革命中,部分貧窮的農民分到了土地,一種類似于多個朝代初年實行的平等的土地私有制得以建立;幾千年來一直遭受多重壓迫的婦女得到了解放,這堪稱革命取得的最大成就;傳統的權威主義文化中鄉紳的特權、宗法性的家長權和族權等全都煙消雲散;此外,擺脫了諸多歧視和束縛的平民階層也分享到了新型社會中部分的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管理機會。但是,這一公開排拒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理念的平等革命,不僅內容貧乏偏狹、也缺乏程式規範和法律保障。在精神傾向上,它流於一種形式主義的絕對平等崇拜,它的道德光芒,也被暴力土改、建立新型「種姓制」、摧毀宗教自由等血腥和不義所沖淡。

1956年之後,極權烏托邦實驗碾壓了革命,閹割了革命,吞噬了革命。為向「人間天堂」進軍而推動的生產資料全面公有化運動,摧毀了平等的土地私有制,被搶走土地的農民頓時淪為依附於國家這個唯一「大地主」的實質農奴,這是中國近二千二百年來未曾有過的個人經濟財產權利大倒退,儘管它蒙著「歷史進步」和「至善理想」的華麗外衣。它的後果是災難性的。城市私營工商業也被收歸國有,失去了本來就有限的經濟自由的人們從此失去了自我獨立人格支撐,對党國產生了生存依賴。進一步的全面組織、全面控制人們的肉體—精神過程中,党國幾乎將民眾大多數權利和自由吞噬殆盡。人與人之間的確趨於平等了,但那是一種在超級國家機器中作一個微小零件的平等,一種蜜蜂面對蜂后、螞蟻面對蟻后那般在掌握了絕對權力和絕對真理發佈權的「半神」面前頂禮膜拜的平等。人們平等地沒有主權、沒有人權、沒有自由,平等地喪失了作為人的高貴尊嚴,平等地陷入了貧困或赤貧,平等地泯滅了活生生的個性。民眾曾分享到的部分基層管理機會,也扭曲為在從事繁重勞作的奴隸隊伍中被奴隸主挑選出來充當監工、打手等高級奴隸的機會。平等成了被抽幹果肉的空殼,成了掩蓋奴役真相的遮羞布。

高級哲學對底層民眾的道德肯定,展示了一種實質的人道傾向。但它在理論上卻堅決反對人道主義、批判共同人性論。它主張階級之愛,這不過是反撥於舊等級的新等級文化。它所不斷煽起的對於富人、內部不同意見者的無限妖魔化,遠遠超出宗教偏執狂對異端的不容忍。它未能讀懂文藝復興以來人道主義的真諦,未能看到啟蒙運動以來對個人的發現、對個人自由和人權的發現、對個人主體性和主權性的發現的現代性。它把物質追求當作個人需要的基本內容,這樣確認的物質性人格抹殺了人格的精神性,實際把人貶低到與動物不分的層次。它所設想的「人間天堂」也不過是物質極大豐富條件下的「按需分配」、「個人才能得到充分發展」狀態,顯然,這樣的天堂不夠美,也不夠崇高,豈可與自由民主主義所發現和確認的每個人所擁有的無限高貴的精神價值以及由此推出的個人尊嚴、主權、自由、人權在人性上的燦爛光芒相比擬!它在推動烏托邦由理論步入實踐時,理當理性的勸說人們自願參加,然而,它實際鼓動的卻是反自願、反自由的政治強制路徑——強制就是最大的惡。對於遍佈在俄、中等國大地上的無數血痕和枯骨,這一漠視人道、否認正義,公然主張暴力、強制、集權、專政的高級哲學難逃其責。

對於中國烏托邦實驗期的現實生活起決定作用的,不是極權主義理論文化,而是由它及其他要素合力促成的極權政體。這一政體具有如下突出的結構特徵:(一)軍權私有化——中國版極權政體繼承了清末以來軍事強人的衣缽,以私有化的軍權作為政治專制的主要依靠,它甚至不屑于構建和平年代的合法政治秩序。軍隊充當了1918年式社會失控的整合器,政變也成為高層政治鬥爭週期性的節律。一種赤裸裸的鼓吹軍事暴力擁有第一發言權的叢林規則,成為中國版極權政體反規則的第一規則。(二)政治權力私有化和政治特權階層的創生——在排除早期的統戰附庸後,中國版極權政體轉入了徹底的党國專政狀態。党國一體化首先表現為專政黨對國家機器的全盤控制和佔有。在操作層面,它創生了一個政治特權階層,作為「黨天下」的擔當主體。這一特權階層此時在經濟特權性方面尚顯微弱,而主要表現為以團契身份為基礎的對政治權力的排他性壟斷。這一排他性壟斷是極權主義反人民主權、反天下為公的核心見證。(三)實行全面的行政和社會集權的超級國家——党國中央集權金字塔建立了多條新的垂直控制管道,將各類權力幾乎都由地方集中到中央,將地方殘存的各類行政或監察單位的扁平形態全部削直。它的行政觸鬚還向下深入自古都處在半自治狀態下的民間社會,將民間社會層層纏繞、捆綁,將所有的經濟體吞併,將所有的社團穿透,將每一個工廠、村莊強行納入它的組織編制。它還建立起中國數千年從未有過的教權——意識形態權,對民眾實施天羅地網般精神奴役。這樣構建起來的壟斷了全部暴力、組織、經濟、思想資源,集權度為古今任何政體都無法企及的超級國家,高高淩駕於社會之上。它以巨無霸般身軀自上而下陡峭的勢能作用,幾乎把社會碾壓成一張薄片,在薄片處,只剩下靠血緣紐帶連結的家庭,作為人性和理智最後的堡壘,頑強地抵禦著極權主義的侵蝕。(四)無限權力下的一夫獨裁——在党國中央集權金字塔的塔尖,高踞著一夫獨裁的領袖。在戰爭年代,極權政治正式建制的起點即是“一個黨、一個主義、一個領袖”,其最高權力體制曾表現為與書記處夥友和各戰略區主官適度分權因而相容了寡頭制成色的一夫獨裁。取得全國勝利後,党國強有力推行的全面集權,以及對社會各階層、黨內各派系輪流施行的絞肉機式的全面專政,令一夫獨裁由不確定的有限權力走向無限權力。相對于全面集權的加法,全面專政是一種減法,它全面摧毀了外部和內部的所有批評牽制力量。於是,不僅沒有任何外在屏障足以阻止無限權力集中於絕對軍權擁有者一人之手,而且也沒有任何外在屏障足以阻止這個集中了無限權力的人為所欲為。而在內心精神生活層面,他所狂信的高級哲學已通過對人道、正義、法律、道德的理論否定幫助他解開了理性文明捆綁在他內心的野獸身上的重重繩索。無限權力的現實和高級哲學的教條就這樣合力養成了一個失去罪感、漠視人性尊嚴且無限狂妄的靈魂。他內心獲得解放的獸性,化身為駕馭著無限權力戰車的政治野獸,自由馳騁于極權政體的政治叢林。暴君誕生的歷史性、系統性因果鏈條,基幹就在於此。戰爭年代,他曾是最大的務實主義者、削平群雄的軍事天才;而今,狂信和偏執將他變成為新型社會中最大的教條主義者,最大的王明、博古。他試圖通過系列大型工程驅使新型社會向“人間天堂”進軍以建立起“導師”級歷史功業的個人野心越大,億萬民眾蒙受的災難和悲劇就越深重。但他尚未喪失生存本能意義的實用主義。1958—1961年和1966—1972年兩次狂進引發大災難或大潰爛之後,最高權力體制都由無限權力下的一夫獨裁,調回到稍稍向偏正式寡頭制傾斜的一夫獨裁。在第二次回檔前,出於對列強合擊中國的恐懼,他推動了嚴重有違意識形態教條的中美和解。也正是這些對內讓步和對外調解,挽救了他最後一線的道德性。

1978年後,大病求治求養的中國社會開始改革開放,資源佔有制由全面公有向多種成分並存結構撤退,直至私有制佔據大半份額,中央計劃經濟被拋棄,自由市場經濟初步確立——這實質宣告了違反人性的烏托邦實驗的歷史性破產。隨著階級鬥爭被停止、新型“種姓制”被取消以及經濟、法律、文化諸領域的部分「還權於民」,全面集權、全面專政的極權政體蛻變為稍為緩和但依舊全面管控、全面高壓的後極權政體。在最高權力體制上,1980年代的主流是偏正式寡頭共治,89危機時轉為一夫獨裁,1992年至今,又演變為一種有限任期制的偏正式寡頭共治。從1978年至2012年,中國經濟實現了三十餘年奇跡般的持續高速增長,其間起主要作用的是億萬民眾為追求美好幸福生活、運用天賦的自由權利作出的艱辛勞作和創造。但後極權政府在順應民意、順應市場規律、實施全方位開放、鼓勵個人—企業—地方政府同級競爭、建設完備的基礎設施接納各類產業鏈、建立嚴格的金融監管機制保障經濟血脈暢通、促成對外大進大出導向和大農業—輕工業—重工業—資訊產業內部回路等方面,也表現了較高的行政效率。

然而,到目前為止的這些實用層面的某種成就,無法掩蓋後極權政體固有的、嚴峻的結構性缺陷:(一)權力私有制本質的不合法性——後極權政體不僅通過党國對權力排他性的壟斷僭奪人民主權,剝奪人民各項政治權利,排擠人民於核心的政治生活之外,嚴酷打壓人民中不斷興起的政治反對力量,而且還把「權力私有」、「軍權私有」、「黨天下」定為永遠不容挑戰的底線。這就決定了無論怎樣自我調整和修補,後極權政府都無法建立起自己道德價值合法性和授權程式合法性,而永遠站在億萬民眾對政治主權的渴求、對文明理性的政治生活的希冀、對社會長治久安的需要相對立的大河彼岸。大本大源不立,國之命脈不立,這實際構成為中華民族最為深重的危機和隱患。(二)政治特權階層核心領導力的逐代衰減——專政的黨國堅持在一個已喪失理想、靠利益糾合的政治特權階層內部分配權力或者政治機會。由於頑固拒絕了選舉民主,又與累積進化達千餘年的科舉制切斷了傳承,黨國的政治人才選擇機制「返古」式回到了頗無規範可言的「薦舉制」,在家族勢力和種種關係網滲透下,它由「返古」式部分重演從東漢至魏晉南北朝世襲等級門閥制的復辟歷程,在耗盡1980年代鄧胡實施的唯一一次實質性「開科取士」(幹部隊伍知識化)的資源餘利後,正如歷代皇權數傳後發生的那樣,党國金字塔頂層已經落入「政治特權階層核心領導力衰減律」中,「庸人當政」成為其穩固的主調,中國最優秀的政治、管理、戰略人才主流已不在党國之內。然而,已步入全球時代、個人和整體都已凝聚超級能量的中國社會,已承載不起一個智力局狹、近親繁殖的政治特權階層遲鈍專橫的統治。中國公民個體生命的高度和中國文明的高度,都因庸人當政而嚴重削減。(三)高度集權和制度荒野下的貪腐特權共同體的形成——後極權時代的党國對經濟過程各環節的管控,與其外部無主權者控制、內部缺少有效制衡設置的制度荒野一道,為官吏利用權力貪贓索賄提供了充分便利。其間,黨國在經濟領域核心部門的直接集權,如金融證券管制權、國有企業行業壟斷權等,更有力的助推了中高層權力資本化、元老家族財團化的裙帶資本主義浪潮。在裙帶資本主義養育下,這個富有政治經驗的官僚特權階層的上層已從它所依附的中央集權體系內部,另行發展出獨立的政治架構,形成一個政治上極端保守野蠻的貪腐特權共同體,它以阻礙實質性政治變革、反對憲政民主為已任,以圖長久保守其政治特權和經濟特權。它的「無形之手」已探入金字塔頂層,黨國內部尚存的積極力量,包括民主派、改革派、反腐派、強國派等,基本處於被裹挾狀態。(四)惡法治國、特務政治和集權便利綜合症——1978年以來的讓步政策的確使中國民眾的生命、人身、財產權利逐步獲得了較大的法律保障,但後極權政體無意實行令其自身亦受限制或「割肉」的真正的「法律統治」、司法獨立,它的政治法律基調是惡法治國”。它用立法意圖本就在於堅守奴役而非保障人權的刑法第105條、290條、291條、296條等惡法條款,事實剝奪了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今日中國,經濟總量已躍居世界第二,民眾卻沒有真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沒有宗教自由,沒有集會遊行示威自由和結社自由,也沒有得到公正的司法審判和不受酷刑虐待的權利。中國公民目前所遭受的高度的政治奴役、思想奴役和行動自由處處受阻的狀況,直接見證了後極權政體的道德不合法性。更有甚者,後極權維穩體系在專施鎮壓之職時,對不同政見者、不同信仰者嚴酷打壓,濫施酷刑,釀成了嚴重的人權災難。這種由軍隊之外的第二暴力機器失控產生的醜惡的特務政治在一段時間內氾濫成災,而它與貪腐特權共同體的結盟,對於任何一種政體都意味著致命的癌變。對人權造成嚴重危害的制度因素還有中央集權政體沿襲已久的為追求行政效率而不惜拋棄甚至侵犯法律的「以行政代法律」的操作習慣。後極權政府官吏所推行或支持的暴力計劃生育、搶奪農民土地的「圈地運動」、「嚴打」、「雙規」等造成嚴重人道或法律後果並留下種種社會病灶的做法,就是這種「集權便利綜合症」的典型例子。深陷其間的官吏不僅未盡保護民權之責,反而事實上成為民權的主要侵犯者之一。(五)政府結構上戰略性分權制衡的闕如——後極權政體自詡為歷史主義哲學的踐行者,然而它實際執行的卻是反歷史的幾何性建構主義,它幾乎切斷了與中國古代和西方歷史上的政體進化鏈條的一切聯繫。在政府的各種政治行為過程中,法律流程佔據著最重要的地位。在後極權政府內,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門表面分立,但立法、司法的實際最高決定權都集中在行政權那裡,這種高度集權狀態就為不受約束的濫權、貪腐甚至更嚴重的暴政提供了最佳制度平臺。

另一危害甚大的高度集權發生在財政流程中,其後果之一是,每年總計在16萬億以上的政府財政收入僅有15%左右用於攸關民眾基本幸福的福利國家項目,而在由真正民選代表掌控財政撥款權的發達國家,這一比例往往在40-60%,甚至更高。高集權的政府往往意味著高成本、大浪費的政府,而在貧富分化嚴重、底層民眾治病養老皆無保障的當代中國,它還意味著超全能的政府。在決策流程和軍事流程上,後極權政體的分權制衡和專業化水準事實上也遠低於宋朝和明朝的水準,其低效和隱含的危險自不待言。後極權政體下的地方半自主也遠未達成地方自治和扁平結構狀態,地方在戰略佈局權、立法權、人事權、主要財政權上皆受制於中央的格局與地方事務需求的嚴重不匹配,使地方核心事務基本上都得不到有效、縱深的治理。

後極權政體最大的結構漏洞,還是在最高權力集權過度這一點上,它構成為潛在的暴政發動機。皇權時代為防止形成絕對君權,曾運用三省制、言官禦史制、財政二分制等設置多向度分割最高權力。而在後極權政體內,這類分權性屏障甚少,目前只有頂層的寡頭制和偏正關係雙頭制稍收分割、平衡之效,但寡頭制正在削弱,雙頭制亦屬過渡性安排,因而內在不穩。而且,這種立體金字塔中政體均衡點不是多元分立而是幾乎全部疊在雙頭或一元中心之上的格局,實在非常危險,一旦雙頭或一元中心出現異動,就可能平衡頓失,引發全域震盪。

上述政體沿革及結構分析記錄了沉重的歷史和變動的潮流,也揭示了曲折凝滯且深層堵塞的現實。當今中國後極權政體所存在的根本的結構性缺陷,決定了它無法實現人民主權下的道義合法性和授權程式合法性,無法築成有效制約平衡的制度囚籠管束並根治權力的濫用、專斷甚至瘋狂,無法穩定、系統地實現公僕隊伍的政治管理精英化並使之合格履行為民眾謀福利、創機會、排風險、構遠略的積極職責。這種由教條、特權的偏執阻礙和叢林法則、實用便利的放縱擾亂合力營造的制度荒野,助推了權力體系的政治獸性不斷膨脹,不斷衝破脆弱的防線和牽制,任性的、不可逆料的、頻繁的甚至失控的、橫暴的踐踏人道、公義、法律、道德、良俗。因此之故,後極權政體本身事實上已成為中國民眾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最大的侵犯者、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最大破壞者,這就是當今中國在政體問題上的基本國情。這一基本國情本身就提供了變革的最強有力的理由。

中國民眾已充分、強勁的表現出對權利的渴求和積極維護。權利的內在邏輯——也就是人道和正義的根本原理決定了中國民眾不會滿足於殘缺的權利狀態,必定會走向更充分的權利,直至徹底自主命運的主權現實。這就決定了任何僅僅對後極權政體進行修補或完善的改革,都不可能真正滿足民眾的內在需求。通過一場政體革命,徹底拋棄現有政體的制度荒野和政治獸性,建立起真正由人民程式授權和控制、實現了現代政治文明“基本善”的新政體,才是當今中國真實的民意和深沉的天意。一代覺醒公民的主權意願,以及他們正在凝聚起來的支持他們伸張權利和主權的個人實力和整體實力,構成為實踐政體革命的第一推動力。

作為現代政治文明“基本善”,多元均衡的憲政民主政體具有純正、深刻、系統的內在品質,為長期遭受濫權、貪腐、暴政的政治獸性嚴重侵害而民眾已具備進行實質性政治變革的願望和實力的中國社會,提供了實踐政體革命的制度規範和操作參考框架。就中國基本國情、民意、風俗和歷史傳統而言,這是一副對症下藥的良方——事實上,對於任何飽受政治獸性侵害而民眾已具備實施根本政治變革的願望和能力的國度而言,這都是一副通用的治世良方。

“憲政”一詞的原初含義是組成、構成,指的是政府的實際構成狀況及其規則,後引申為指稱為有典章、有構造理性的政治制度及其原則或原則表述。民主,簡單的說,就是人民通過程式、制度方式主導本國最高政治事務。憲政民主是憲政與民主的耦合。憲政民主政體是這樣一種政治制度,它根據體現著人道理想和自然正義的成文憲法,由人民通過自由公正的選舉來任命各級行政首腦和議員,同時,在政府內部,按法律、財政等流程來分割、配置、整合政治權力,使政府各個分支、分級部門相互制約、平衡,從而將政府置於人民的程式控制之下,使政治權力集中度和濫用度盡可能減少,使所有的政治權力受制於法治。

在憲政民主政體中,自古希臘羅馬以來人類在悠久的政治實踐中曾經嘗試成形的各類有效的限權、分權、監督、制衡體制或機制,得到了系統集成。作為漫長的人類社會政體進化鏈條的最新環節,憲政民主政體堪稱人類政治理性和政治操作智慧的輝煌結晶。它是自由、民主、人權、法治諸價值得到現實保障和貫徹的制度框架。而從理論層面來看,它是凝結于制度現實中的政治真理。但這一政治真理絕非獨斷論的教條,而是開放的、試錯的、累積的、可批評修正的並在不斷的挑戰和反證中變得越來越豐富、越來越成熟的政治科學學說。

憲政民主政體具有以下重要的結構內容:

(一)成文憲法的理想性和至上權威。美國革命開創了成文憲法時代,人道理想和自然正義下人民的自由、主權和反抗權被確認為建立政治制度的基礎。服從、服務於人民的主權意願並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這是創建政府的目的,也是政府的道德合法性所在。由人民定期選舉政府首腦和議員,實現人民對政府的有效控制,這是政府的授權程式合法性所在。由此,數千年因財產權越界地、違背自然正義地延伸而產生的政治權力私有制,遭到了歷史性的致命否定。那些為政府權力私有制作合法性辯護的各種虛假的意識形態或政治謬論,如「天命論」、「神競論」、「征服權論」 (亦即「軍事暴力擁有第一發言權」的叢林法則的另一種更直接的表述)等等,在「人民主權」、「權力公有」的真理太陽照耀下,從此黯淡如螢蟲之光。

美國經驗為全人類創下了偉大先例:憲法的精神必須是理想性的。憲法是天道下達於人間的橋樑,是人道理想和自然正義的人間宣言書。那些聲稱遵崇征服權理論或叢林法則的虛假憲法,不配享有真正憲法的聲望,也玷辱不了真正憲法的理想性、神性的光輝。

憲法由代表著全國真實民意的制憲會議制定,由主權的人民通過全民公決或其他合法形式予以批准。這一規範的制定批准程式直接體現了人民的最高立法權,同時使憲法獲得了本國政治公約書的地位。憲法在政體中的至上權威,就來自于它作為人道理想和自然正義的人間宣言書以及本國政治公約書的地位。面向于政治現實,為貫徹其根本精神,憲法規定了政府機構的組織規則、行為規範,即政府各部門必須依據分權制衡原則來組建、設置,政府的行為必須受制於法治,這就為政府權力套上了制度囚籠,使民眾免於政治權力的非法強制和越界干涉成為可能。憲法還規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則,即立法機構制定的成文法必須以保護憲法中所明示或默示的人道和正義下的個人自由為宗旨,同時立法機構不得制定侵犯或限制個人自由的法律。在此,憲法事實上是成文法體系中的最高上位法、是法律的起點。

(二)間接民主制下的普選。最早的古希臘雅典民主是直接民主,由占公民大多數的平民在公民大會上通過投票掌控城邦的最高治理權,這是「民主」一詞的原意,當時只有「治權」概念,還沒有「主權」概念。由民主即大多數人掌控最高治理權,到中世紀的人民主權思想萌芽,到洛克肯定社會擁有「最高權力」,到盧梭提出整體主義的人民主權概念,到民主即一人一票且主權治權二分且憲政與民主耦合為一的制度實踐,直至所有公民的個人政治主權構成為人民主權的個人主義理論反思,乃是民主思想進化史上的主要的六大遞進的階梯。與古代的直接民主制不同,現代民主實行間接民主制,全體公民享有並行使政治主權,他們放棄直接行使行政權或治權,而交由獲得大多數選票的代表行使。這首先是由於現代國家地域之大、人口之多,已使得通過全體公民大會直接決定重大的政治事務成為不可能。原因之一是隨著政治事務越來越複雜、政府架構越來越龐大,順應社會分工的大勢,由合法授權且受控的專業精英即政治家行使治權,不僅是必需的,而且能實現更高的管理效率。

人民主權是一國公民對本國政治社會和政治權力體系的共有主權。它並不是一個整體主義怪物或幻象,而是所有公民的個人政治主權的扁平集合。這頗類似于一群股東平等的分享某家企業的等量股份,主權和治權二分又與股東聘請職業經理人管理企業的道理一致,只要嚴密控制,治權的委託並不影響主權的保有。

一國公民程式化或補救程式化地決定本國最高政治事務以及在所有程式抗爭歸於無效時運用武力廢除暴政的現實運動,是人民主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其間所見證的人民的最高立法權、最高人事權、最高控制權、最後反抗權等,都是人民主權的核心內容。

一國公民通過自由公正的選舉,任命本國最高領導人以及各級行政首腦、議員,是人民行使最高人事權的程式政治行為。這是體現本國人民的政治主權的最重要標誌。在憲政民主政體中,人民對行政首腦和議員選舉授權,對其任期和連任的限制,以及必要時的彈劾、罷免權等,有力確保了人民和政府之間的主僕關係。普選制現實否定了各類強權者僭奪人民主權的正當性,在現代社會裡,一國政府的授權程式合法性,只能來自於全國大選中公民或其代理人的過半選票,而不是所謂的「歷史選擇」、「軍權的選擇」或特權寡頭的推舉。

一人一票是一種程式權利,是公民的個人政治主權最重要的體現。它體現並維繫了一國政治社會的扁平結構,這一扁平結構更深層的支撐者是所有公民個人的綜合福利基礎。民主本身就起源於古代城邦國家個人合法武力的普遍崛起與均衡。第一代間接民主制實踐者美利堅合眾國靠州權下的武力潛能成功制衡了總統或議會的武力潛能,從而鞏固了它的偉大的政體探索。在資訊時代的今日,中國公民個人實力的普遍崛起正在營造著實力潛在均衡的政治社會扁平結構,這就為中華民族第二次民主實驗提供了歷史性的實力支撐。人類文明的天下大勢決定了武裝暴力必須退出政治舞臺,遊戲規則必須由「砍人頭」或「威脅砍人頭」,變為「數人頭」。中華民族的第一次民主實驗曾被「軍權私有制」所破壞。在下一波即第二次民主實驗中,充滿了人道和正義的崇高理想、充滿了對神聖的主權和自由的渴求、充滿了創造歷史的英雄激情的這一代中國公民,有機會徹底解決這一頑症,從而對世人憎惡鄙棄已久的叢林法則實施釜底抽薪。

(三)分權、制衡、法治。這三者構成為憲政的核心內容。憲政即限權之政體,它通過分權、制衡來限權,通過法治來限權。當人們談及政府構成或政制之時,已暗含用某種權力結構限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防其濫用之深意。

歷史上,許多國家和民族分別嘗試過對政府的政治行為過程中的軍事、財政、法律、決策或監督等流程進行分權,這些分權大都是出於分工的自然趨勢和追求行政效率的主觀需要,然而,近代西方進行了法律流程的分權主要是出於價值導向:為了限權——防集權、防暴政、防侵權——以呵護民眾的自由。中世紀人民主權的思想萌芽與自然法理念引申出的「法在王上」觀念,使近代初期的政治學家和法學家們反思性地確認了「立法權」概念,並將王權理解為僅限於執行法律,分權學說就從此問世了。在此數世紀以前,英國的封建貴族趁王權主要體現為軍權、尚未發育出財權之際,通過軍事鬥爭和《大憲章》的簽署,強迫國王將徵稅權和財政撥款權交給一個由貴族和平民代表組成的早期議會掌管,這樣,由於財權對軍權的限制,英國王權一直長不大。近代初期,當立法權現實地由掌握著財權且日益強大的英國議會明確行使、掌控時,分權的制度實踐也就開始了。顯然,它實際上是法律流程的分權和財政流程的分權的疊合,因而一開始就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不同于古希臘羅馬時期公民大會或元老院實際上是城邦政府的情形,英國議會起初是貴族和平民派代表到政府內部掌管財權的辦事處,它的深層含義意味著人民對權力中心的部分進佔。實際上,英國革命之後,較長時期內,英國權力體系頂層同時存在國王與議會兩大權力中心。當北美州人民接過憲政進化的火炬後,它的權力體系頂層又發展為總統、議會、最高法院三大分立的權力中心,這事實上在政府頂層長出了一個扁平結構。而美國憲政實行的人民對行政首腦的選舉,又可實質理解為人民對官僚體系的進佔,官僚體系由此分為選舉出的或選舉衍生的政治家階層和政治中立的文官階層兩部分,由政治家代表人民對文官進行領導、督察。這就斬斷了文官沿著傳統的權力金字塔向上攀登的階梯,使失去了頭等權力資源的文官再也無法膨脹為一個失控性的官僚特權階層。主權的人民通過選舉授權實現的對權力中心和官僚體系的進佔,構成為人民對政府的最高控制權的首要部分。

集權是濫權、貪腐和暴政的基礎。當立法、行政、司法權力集中於一個部門甚至一人之手時,濫權、貪腐和暴政往往就發生了。分權是對趨於集中的權力進行功能分類切割,制衡則是進一步對切割後所保留的部門主體權力實施強有力的程式控制,防止其怪物般無限膨脹。在美國的總統制政府中,法律流程的分權劃分出了總統(聯邦政府)、會議(眾議院和參議院)、最高法院三大部門。三大部門各自掌管其主體性的行政、立法或司法權力,又可相互行使某種意義的否決權,如眾議院對總統財政否決權、參議院對總統的人事否決權、總統對議會法案的否決權、最高法院對總統政令和議會法案的違憲審查權。這些否決權的意義非常重大,它們中的每一項都是對某一部門主體性權力無限膨脹趨勢的程式性阻裁,而對否決權的再否決權——如當總統否決某項議會法案後,議會可憑三分之二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則構成為保護該部門獨立性的有效屏障。三大分立的權力部門之間的相互制衡,就通過行使否決權或威脅行使否決權從而尋求和達成妥協來實現。每一項否決權實質上都構成為某一政治行為流程的政體均衡點,三大部門四個機構各自擁有的多項政體均衡點,在多元互動中達成了扁平結構的均勢狀態——這要算人類迄今為止設計的最為精妙的制衡設置了。而在以英國為代表的議會制政府中,三權分立並不明顯,但其內部的多項有效制衡設置也達成了一定均衡。

與分權、制衡在權力體系內部實施限權不同,法治則是在權力設置的起點處就由憲法和法律為政治權力規定外部邊界,強制要求所有的政治權力不得侵犯民眾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憲政民主政體下的法律統治既是對自然人的獸性的規制,也是對政治獸性的規制。它既治民,也治政府。鑒於人民相對於政府的弱勢,它首先著重於治政府。司法獨立使法律統治政府成為現實的可能,除了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對總統和議會的司法審查外,被侵權的民眾必要時可以通過司法程式平臺進行權利救濟,於是非法治狀態的官民兩極博弈在法治狀態下就變成了民眾聯手司法權在法律平臺上對行政權實施制衡。傳統的鐵桶一般團結的官府歷史性地、結構性地分化了,結局自然大大有利於民權的維護。憲法早已第一個站在民眾一邊,它的人權法案條款在民告官或司法審查時往往成為民眾免於政府侵犯的首要法理依據。

就這樣,通過分權、制衡和法治,憲政民主政體有效地實現了限權,防止了政治權力對民眾個人自由的干預、削減和侵犯,政府被砍掉了為所欲為的自由,不得不在有限權力條件下至少無害於民地行駛在公共利益的軌道上。

(四)聯邦制。聯邦制是這樣一種政治體制,由多個民選自治的地方行政單位聯合在一個民選的中央政府之下,組成一個政治共同體,其間,遵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財政、司法等方面的分權以及各類公共事務上的適當合作。

一個龐大的、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不可能獲得足夠資訊、擁有足夠精力來處置千差萬別、千頭萬緒的地方事務。由地方政府和議會對本地事務實施近距離治理,可以實現決策的理性、立法的針對性、資源的精准投放、執行的高效、監管糾錯的及時,並避免集權政府縱向上的嚴重資訊損耗和梗塞、資源調配高成本、決策執行的權責不對等等幾乎不可克服的結構病困擾。因而,它顯然比中央集權能更好的促進地方的公共利益。這是聯邦制的優勢之一。

地方民眾對本省(州)、市、縣、鎮等各級行政首腦和議員的選舉授權、對各級政府的最高控制權,都是人民主權的直接體現。政府可有多層,駿馬可有多匹,但主人只有一個。在眾多的各層公僕面前,作為唯一授權者的人民的權重和主權地位更加凸顯了。同樣重要的是,選舉層級越是接近於基層,當地民眾直接參與立法、治理、監督的份額就越來越大,公民個體對近距離公共事務和切身利益的主體掌控權因而得到了更大的實際體現。聯邦制下的地方自治和基層民主大大增進了普通民眾的政治參與熱情和社會管理能力,它與那種集權高壓、官治民從的社會裡民眾普遍的政治被動狀態形成了鮮明對比。這是聯邦制的優勢之二。

一個堅持中央集權制的國家,其中央政府無論實行專制、極權,還是民主選舉,都難以根治“官重民輕”、僵化或貪腐等頑症。聯邦制是中央集權制的歷史性反題,是其取代者而非互補者。假定一個中央集權國家立憲實行聯邦制,無論選舉是自上而下、還是自下而上逐級推進,那麼,選舉每抵達某一層級,這一層級的集權就被拆散了,而在這一層級的政府內形成一個小型扁平結構。當整個聯邦制建成後,全國政治架構的立體金字塔徹底解體,而且層層扁平、處處扁平、在全域層面出現的是一個巨型多元扁平結構,其間,中央政府向下無限擴權的觸鬚被完全實行民主自治的地方政府所斬斷,中央和地方的實質分權和分治大大縮減了中央政府暴政和集權暴君出現的幾率。而且,對於每一層次的政府來說,唯一的授權者就是人民,中央集權制中的上下級關係在此基本消失了。每一行政單元的人事管轄範圍,幾乎都是從哪裡開始,就到哪裡結束。中央、省(州)、縣之間的政令或法案上無法協調的衝突,都可訴諸司法途徑加以解決。以上司為導向、拼命向上爬、瘋狂爭權、欺淩弱者的官僚病和官場文化,在不存在上下權力通道的聯邦制中受到了致命的打擊。這是聯邦制的優勢之三。

大國特別適合於建立聯邦制。聯邦制大國一般在中央政府之下劃出眾多的省(州)。它的巨形扁平結構不僅存在二級政府多元,三級和四級政府多元,而且存在著社會各種力量的政治參與多元或利益博弈多元。它們的政治作用力越多元全域結構就越扁平,所有多元互動的總和越是趨於達成均衡狀態。在這種大多元、大競爭中,任何一股地方勢力或宗派集團都很難對中央政府實施長期操縱,政治機會和公共資源更易於走向均等分佈。所以,國家越大,實行聯邦制後,其政治生態就越容易走向公正、高效和穩定。這是聯邦制的優勢之四。

可以將聯邦制的本質理解為縱向的分權和人民對政府更多層、更近距離的控制。在永恆的官民博弈中,人民又多了一大批重要砝碼:地方政府。

(五)多黨制。多黨制是這樣一種政治操作結構,在人民享有政治主權並現實地行使選舉權的狀態下,由多個政黨在選舉中競爭並分享人民委託的政治事務治理權。

多党競爭推動了政治人才優化選拔和政治人力資源的最佳配置。主權的人民通過各黨競選人在選舉中“打擂比武”,可以挑選出最好的“管家”,因此實際上是多黨競爭的最大受益者。在公民擁有的政治權利中,選舉權體現著主權,被選舉權體現著對治權的可能分享權。如果某國當權者在推行選舉制時,只承認公民的選舉權,同時對所有公民或者僅僅對反對黨人士的被選舉權實施特殊限制,甚至乾脆禁止反對黨參選或存在,而將分享治權的機會僅僅向著某一特殊人群或政黨開放,那麼,選舉將既不自由,也不公正。參加投票的公民既然不能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來挑選公僕,他們的政治主權事實上在很大程度上失效了。由此可知,多党制是自由公正選舉的見證,是人民主權現實伸張的見證。

憲政民主政體下的政黨是人民行使結社自由權、依某種政治理念和合作規則而結成的政治團體。它以在選舉中競爭治權為主要導向,選舉前或敗選後它是為本次或下次競選作準備的政治俱樂部,勝選後它是人民進佔權力中心並有效控制政府的仲介。因此,政黨使選民捲入了國家政治生活,以權力鬥爭形式進行思想鬥爭,並且構成為人民政治手臂的延伸。麥迪森說,必須用野心對抗野心。多黨競爭導致的輪流執政鞏固了權力任期制,下次可能敗選的壓力迫使在任的公僕不得不高度注意兌現對選民的承諾,無負於主權者的委託。即使一党在某次行政首腦選舉中失敗,它也可通過議會選舉中的可能優勢,借助議會平臺對執政黨實施有力的牽制、批評和監督。現代憲政的制約平衡大多像這樣通過政府和議會裡的黨爭來推動。這種由多黨制支撐的政治家之間“用野心對抗野心”,就把憲政民主政體中的選舉、任期制衡等非人格的制度設置全面盤活了。為了贏得更多的執政機會,競爭中的政黨總是努力提出並施行更能尊敬民眾福祉和機會的政綱,比如一党提出和施行“福利國家”建設的政綱,它的競爭對手就不能不跟進,前者將會進而提出更高品質的公共服務,在雙方競相承諾和實踐服務於民的政策以爭取人民手中的選票的長期而激烈的賽程中,人民又一次成為這場“代理人競爭遊戲”的最大受益者。此外,兩黨或多黨的輪流執政也創造了一國內具有不同政治理念的各個公民流派輪流派代表佔據權力中心實施本黨或本流派的政治主張的機會,從而有力促進了本國政治社會的動態均衡。反過來,一個動態均衡、充滿活力的政治社會,則構成為多元均衡的憲政民主政體的穩固基礎。

在操作層面,一國的多黨競爭格局中,如果有五六個以上的政黨並立,那麼政黨之間複雜的合縱連橫將大大增加較小政黨的權重,政黨的真實代表性及其對主權的人民投標的能力可能會受到較多的遮蔽。比較而言,兩黨制更加單純、簡潔、透明,競爭更激烈、深刻、結果更均衡、穩定。此外,由於現代政黨主要是以選舉為導向的選舉黨,它面向社會本身的部分基本上是空心的,所以是兩黨還是多党並立,無關乎政治社會的多元。

政治社會是一國民眾在主權意願推動以及實力支持下進入謀求主導、控制、干預或影響政府行為的政治激發態勢所形成的各種政治行為結構的總和。公民在政治社會裡的活動,在順接性參與方向上,有行使結社自由權利的政黨、政團,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議政活動,行使最高立法權的公民創作活動,維護集團或階層利益的院外遊說活動等等。在民間制衡方向上,則有言論批評權、行動抗議權、法律訴訟反制權這三大補救程式性的反對權的行使活動。那種非程式性的武力反抗權的行使是有高度約束條件的,它只能發生在政府對民眾的和平抗議的大規模持續性的血腥鎮壓已在進行,致使國內事實上處於內戰狀態,或者其他形式的暴政使民眾面臨嚴重的生存絕境而各類程式性的制衡和補救程式性抗爭都歸於無效之時。補救程式性的和平反對權與非程式性的武力反抗權,構成了人民的最後反抗權。這些人民主權中減法性的內容,有力確保了人民主權中最高立法權、最高人事權、最高控制權等加法性內容的現實伸張。它是人民主權的基座,是主權者力量和尊嚴的見證。當然,在下次投票時選掉失去民心的領導人或當下在議會中彈劾罷免他,以及反對黨在議會等處對執政黨進行制衡、批評等程式性反制行為,在某種意義上也部分體現了人民的反抗權,但其主流應歸屬於主導制度運行的加法性內容。

與極權-後極權政體實存的暴力支持下的“一個黨、一個主義、一個領袖”和全面集權的巨型立體金字塔結構截然相反,憲政民主政體的階層多元、民族多元、宗教多元、文化多元、思想多元、利益集團多元、公民社會多元為社會基礎和政治參與變數,以一人一票展示的具有主權扁平結構和人民實力普遍崛起的國內戰略均勢為主導力量,以兩黨或多黨、政團多元或派系多元、無數職業政治家或參選人為仲介,以中央政府的小扁平結構和二三四級政府數以百計或者千計的小扁平結構在憲法或者法律規制、調整下的並立合作狀態為制度框架和運行平臺。它的宏觀主體結構是一個巨型扁平結構。這個巨型扁平結構以其起點的主體多元、權利平等、機會均等,過程的激烈競爭、動態輪流執政、政體均衡點的多極分配、多元分制的地方政府的散點分佈、政治參與變數和利益博弈變數的動態輪流受益等,達成了終點處長期而優化的均衡狀態。它就是憲政民主政體的多元均衡性。有著這一多元均衡的巨型扁平結構的憲政民主政體,相對于一元化、高集權的巨型立體金字塔結構的後極權政體,在合法性、參與性、活力性、規範性、專業性、公正性、高效性、穩定性、遠略性等方面,無不有著較大的制度優勢。

數千年飽受皇權專制奴役之苦、數十年來飽受極權專政奴役之苦的中華民族需要徹底制服政治獸性,從而由人民自主命運、過上文明理性的政治生活。在經歷了長期經濟高速增長後,這已現實地成為中國現代化、文明化事業的首要任務。作為迄今為止人類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理念的制度化和歷經近千年打熬的分權、制衡、限權體制或機制的綜合集成,作為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善”,憲政民主政體的確是高度適用於中國基本國情的治世良方。那些在後極權制度荒野中無限滋生的濫權症、貪腐症、世襲症、僵化症、冷血症、暴虐症、大頭症等,都只有通過人民主權下的正名術、籠頭術、牽鼻術、競標術,憲政下的分割術、制衡術、斷流術、彈劾術、曝曬術、法治術,聯邦制下的層層剝權術、分隔分治術等等的綜合施治,才能予以根除。肆虐已久的權力野獸,只有關進憲政民主政體的制度囚籠,才能予以徹底馴服。只有憲政民主政體才能使中國民眾徹底擺脫權力私有制的壓迫和極權主義思想的禁錮,真正成為政府的主人和政治制度的主體,才能使被集權專制顛倒了的官民關係返回到憲法和法律規制下的正常狀態,才能使中國民眾的政治生活走上人類文明的蕩蕩大道。

建設多元均衡的憲政民主政體就是培植中華民族的國之命脈,就是構築中華民族尊嚴、自由、幸福、輝煌的大本大源。億萬民眾的主權意願,他們對極權政治血腥、暴虐的歷史和濫權、貪腐、世襲、高壓的現實的厭棄,對政治理性和制度文明的渴求,他們普遍的實力崛起和向著理想不竭的生命衝擊力,決定了憲政民主政體革命在中國勢在必行。這一天道、人道支持下的天下大勢顯然是不可阻擋的,但仍有蒙昧、野蠻的政治勢力企圖阻擋。數十年來,極權主義者總是以單向資訊和獨斷教條愚化民眾,最終他們也成功的愚化了自己。

以貪腐特權共同體為主幹的中國反民主黑暗勢力,逆天道、人道而動,把普世公認的政治真理、中華民族必將擁抱並長期持守的制度文明——憲政民主政體視為“基本惡”。他們長期宣揚,憲政民主政體是西方舶來品,不符合中國國情。中國人口素質低,不適合搞民主。一旦實行民主,就會天下大亂,邊疆分裂。

我們已通過歷史反思和現實剖析闡明,在政體方面,中國的基本國情是,後極權政體沒有意願、也沒有能力用制度文明約束肆虐貪暴的政治獸性並還政於民。中國基本國情實質是,中國現行的政治是病態的,是奴役的、非正義的、不人道的政治。但「這一政治病態不應改變也永遠改變不了」絕不是中國的基本國情。有病求治、渴望文明才是社會的心理常態。有病求治是人的天性,追求自由和主權是人的天性,嚮往人道和正義是人的天性。任何時候,人民都不可能放棄人類尊嚴而自甘為奴。當力量懸殊之時,人民的沉默和忍耐見證了人民的明智;當人民已開化覺醒、人民的實力已普遍崛起之際,起而反抗後極權政體的奴役和特權階層對人民主權的篡奪,奮戰不已,直至徹底擺脫奴役實現命運自主,同樣見證了人民的明智,更見證了人民的道德勇氣。強霸無比的極權烏托邦運動已因違反人性而宣告歷史性的破產,日益蛻變的後極權政體更加難逃同樣的命運。在人民已具備進行根本政治變革的願望和能力的條件下,對症下藥、專治政治獸性和政治病態的憲政民主政體可謂高度契合中國的基本國情,而且,它的富有創造力的中國版的現實運作必將是未來中國長期的基本國情。

指憲政民主是西方舶來品,這中間暗含著一個種族主義預設,把在尊嚴和權利上與所有的人類同胞完全平等的西方人視為一個不道德的異類。這一論調是完全不值一駁的。事實上,極權主義也是從西方傳到中國的,但它的學理和道德缺陷與它的創始者、先行者的種族特徵和階級特徵無關,它的問題僅僅在於它選擇、繼承、發展了一條與自由、民主、人權、法治諸價值長期進行敵對性競爭的路線,這條路線在任何國家和民族中強制推行都將造成災難性的後果。鄙視西方“舶來品”意味著對本土文化的堅守。然而,殘酷的事實告訴人們的是,極權主義是1960年代毀滅中國傳統文化的千古浩劫的製造者,它在政體上也把中華民族數千年政治經驗和制度積累視為糟粕全盤拋棄。這中間實實在在透出了強權崇拜者內在的民族自卑感。理性文明從來都是普世的,全球一家,古今同理。塹斷了歷史的連續性無異於回歸蒙昧的起點。當代中國的自由民主理想主義者不可能不對包括中華民族在內的世界各民族歷經千百年累積的制度文明和多元文化懷抱深沉的敬意,未來的中國版憲政民主政體將充分吸納中國古代的言官禦史、決策三分等制度機制中的可行成分,也將敞開胸襟,向古希臘、羅馬、波斯、阿拉伯、印度、埃及等經典文明借鑒政治典章和操作理性。而對於過去數十年間中國極權政體和後極權政體內中性的政體進化萌芽和無害的操作模式,實踐者也會理性地予以鑒別,穩健地予以改造繼承。

在科學文化素質方面,今天的中國人會比1828年的美國人、1918年的英國人還低嗎?他們那時候就開始享有普選權,為什麼今天的中國人不行?目前中國每年有數百萬大學生畢業,整個社會正在步入知識社會,民眾的獨立人格、健全理智、道德情感、規則倫理、公益精神等都已有了充分的發展。即使常被官僚特權階層汙為“愚民”的農民階級,也經歷了幾十年的市場經濟風浪的磨練,普遍的獨立經營使他們視野遼闊,穩健經營,表現出很高的運籌管理能力,他們實際展示的智力絕不低於城市工人階級和市民階級,也絕不低於世界上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農民階級!至於他們的道德、信用、勤勞、務實品質,歷來備受尊敬。總而言之,中國民眾的人口素質相對于實行憲政民主的需要,早已綽綽有餘了。在這個普遍開化的資訊時代,中國啟動憲政民主進程所需要的社會條件不僅成熟,簡直早已熟透了!行使最重要的一人一票權以挑選合適的公僕,需要人民主要運用的是道德良知和常識判斷力——這些難道人民沒有?這些恰是人民所擅長的!誠然,長期被排斥在核心政治生活之外的民眾在參與社會管理的能力方面尚有一定欠缺,這將導致對於民眾相當重要的地方自治需要經歷一定年限的實驗、磨合方可成熟運營。但這絕不構成為不讓或延遲民眾學習參與地方自治的理由,相反,這恰恰構成為應當讓民眾早日投入民主實踐學習參與地方自治的理由!

在通過艱辛勞作和創造取得長足的經濟和文化發展後,對幸福生活的保守是中國民眾的主流心態。政治上正在崛起的一代覺醒的公民所要求的是尊嚴、主權和自由,是在物質生活進步基礎上進一步確立高尚而豐盈的精神生活、理性文明的政治生活。中華民族久已厭倦於血腥和動亂之苦,在和平、穩定、增長的大局下,有序推進憲政民主,實為全民共識。中國自由民主力量多年來堅守和平反對,十年來更通過維權運動推動公民堂堂正正履行政治權利,以人權法治行動幫助社會消除暴戾之氣。在中原大地上,沒有任何政治力量深刻地表現出意欲使中國陷入動亂和分裂,也沒有任何政治力量有能力將經濟發展、資訊發達、已達成高度共識的中國拉入動亂和分裂。說實行民主將引起天下大亂,不過是危言聳聽地對伸張主權的人民和推動憲政民主的先行者所作的惡毒的醜化,好像中國人天生不適合於天下為公、權力公有、自主命運,只有接受強權者的奴役才有安穩日子可享。至於邊疆分裂的問題,只要看一看中華民族的主流民意,看一看漢族人口占人口的百分之九十四的客觀現實,就知道任何力量以任何方式使邊疆脫離出去,在技術上都不可操作。在邊疆問題上,中國憲政民主事業推進者應學習英格蘭融合蘇格蘭的經驗,而汲取美國南北戰爭的教訓。人道和人權應作為壓倒一切的考量,義字當頭,利也在其中。解決邊疆困擾的根本之策在於真正的尊重人權,保障宗教自由,讓各族人民共用政治主權、經濟機會,而且對文化和教育作出適當加權。邊疆困擾不應成為阻撓中華民族嘗試創造長治久安的制度文明的攔路虎,相反,我們不妨把它的解決看作是激勵我們創造一種使盛唐胸襟或美國“種族熔爐”在今日中國產生成為可能的多元包容制度的機會。

對於反民主的黑暗勢力加在中國憲政民主事業身上的各種讕言,我們不能不據理批駁,以防其迷惑世人。但是,對於那些真誠肯定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價值,卻對憲政民主的操作策略表達不同意見的觀點,我們必須予以尊重,在相互砥礪中完善自己。多元競爭,首先是道義所需,同時也具有戰略價值。不僅不同的思想,而且不同的政治或社會力量,只要表現出一定的建設性,都應得到中國憲政民主事業的兼收並蓄。我們樂意看到中共內部的民主派、改革派、反腐派、強國派等健康力量能夠果決掙開貪腐特權共同體的裹挾,勇敢地迎接民主化的歷史機遇,學習臺灣國民黨的經驗,將中共改造成在憲政民主政體下仍能長期存身並不斷煥發勃勃生機的現代選舉黨。對於那些視憲政民主為萬丈深淵的後極權維穩體系,我們也有良言相送:因為有人道和正義的底線支撐,以善意、溫和、寬容為本質特徵的憲政民主對於任何對手或競爭者都不可能是萬丈深淵。當極權主義銅牆鐵壁在普世價值陽光照耀下冰銷雪融之際,所有向善者、立功者、有所節制者都有權利分享憲政民主政體下無限的發展機遇。

蒙天道所推,唯人道是從。這一代中國人承擔著為中華民族進行第二次民主實驗並將多元均衡的憲政民主政體化為中華大地上的制度現實的歷史使命。它需要一代覺醒的公民展示強勁的道德勇氣,向著極權主義不斷發起和平的反對和行動的啟蒙,以加速極權陣營的外融內變;它需要一代覺醒的公民表現出應有的政治智慧,召喚、團結絕大多數同胞,改變博弈雙方實力對比,以人民的主體力量促成憲政民主政體革命實現;它還需要一代覺醒的公民煥發自由的想像力,在系統集成古今中外政治典章和操作智慧基礎上,為憲政民主政體的中國版作出歷史性的原創。憲政民主政體作為現代政治文明“基本善”,僅僅是具體實踐中的規範導向,是設計工程圖紙的框架參考,而絕非工程圖紙本身。在政體革命之路上,中國不可能複製、照搬任何國家的制度。由於中央集權制與強束縛—弱自由—頻暴政之間的因果關係,拆散中央集權制對於中國的政體革命乃系勢所必然,為此我們需要學習借鑒美國聯邦制。但中國不應像早期美國那樣,令中央政府僅僅保留軍事、外交大權;在早期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央政府還保留相當部分的經濟調控佈局、福利國家安排、人權維護服務、科學技術文化系統運籌等權力,是非常必要的。小而強的政府更令人喜愛,但放任自由主義的政府哲學不應成為中國的教條。可行的政府哲學應當是在免於權力強制的前提下,在適度積極作用與高品質低成本方向找到某一均衡區間。制度原創的確是人們企盼而又很難現實抵達的夢想,但我們越是貼近地面,越是追溯大本大源,也就越有機會夢想成真。

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絕非由少數精英主導的幽靜而冰冷的制度框架搭建工程,而是主體公民親自參與操作的以伸張主權、實現權利為導向的制度安排、實驗、調適、凝固、運行工作。人民既是制度舞臺的搭建者,又是舞臺上的演出者。人民是制度的主體,人民的權利是制度的靈魂。在政體革命進程中,與客體性的制度革命同時發生的,是主體的權利革命。通過政體革命,人民由後極權政體下沒有政治權利、言論與行動處處受限、飽受官僚特權階層欺淩的草民,現實地轉變為擁有充分的政治權利、自由言說並自由地行進在大地上的真正主權者。在革命中,人民收穫的,不僅僅是奴役鎖鏈的徹底解脫和曾經被篡奪的、異己的、失控的政府的回歸,還有主體自身內個人權利方面的巨大增量——這不能不稱為權利革命。在憲政民主政體中,人民並非放手讓民選公僕行使治權、負責操辦三權分立下的制約平衡這一核心機器設備,而自己消極地退回到私人事務中。不,人民的政治生活是高度積極的!人民決策制憲、參加選舉,通過選舉授權,賦予政治權力以合法性;人民行使權利、對分立的政府和議會實施有效的大眾控制;當公僕出現懈怠或濫權時,人民有通過行使言論批評權、行動抗議權、司法訴訟反制權等,對公僕進行民間制衡;人民還通過層層地方自治平臺,加強自己直接參與攸關近距離公共利益和切身利益的地方事務治理的份額;人民還可以通過公民法律創制行動、全民公決行動,搭建人民參與並控制立法權的現實通道,等等。至於人民的經濟自由權、宗教自由權、遷徒自由權、獲得公正審判權等,也都會相應地得到充分保障和積極的行使。如果說,歷史累積的人道理性文明內化為主體的良心,那麼,主體的權利就是凝聚在個人身上的制度文明。什麼是權利?權利就是人道賦予的、正義規制的、制度文明尊重並保障的、個人主張並實力維護的個人自主活動及其範圍。權利革命是政體革命所結出的最重要的果實之一。憲政民主政體革命的核心,就是確立個人基本權利的絕對性和國家、政府指向的最大的公共利益,就是保障所有公民的個人基本權利。國家、政府又是什麼?它們不是無數個人結成的個體性的有機體,也不是個人的集合,而是一種眾多的個人互動的行為結構。作為次生的現象存在,它們沒有任何資格淩駕於活生生的、實體性的、主權的個人之上。革命必須回歸個人、解放個人、文明個人,絕不能用制度機器泯滅個人。憲政民主政體靠精神價值和制度框架凸顯了公民個人的主體性,在這一政體下,個人不僅是目的,而且是起點,主權的公民即是制度的起點,是立法者、授權者、更新者。憲政民主政體還開闢了前所未有的人道主義政治空間,它有效實現了用政治理性規制政治獸性的核心目標,迫使政治權力機器在“民有、民治、民享”範圍內運行,從而將這個長期違反人性地奴役民眾的異己存在改造成為保障個人自由的人性、人道的工具。政治生活是攸關每個人類個體命運的核心社會生活之一,政治性本是作為群居性、精神性生物的人類個體自然的人性的一個重要部分,政治主權和權利也是個人自由的重要內容。然而,過往的專制或極權政體卻通過暴力和謊言,不僅剝奪了民眾的政治權利,而且製造了民眾對政治的恐懼、麻木、被動、冷漠,從而在相當程度上閹割了人類個體的政治性,營造了普遍的病態、萎縮的人格。憲政民主政體通過喚起民眾對主權和權利的政治自覺、幫助民眾通過對主權和權利的現實伸張治癒普遍的政治恐懼症和政治冷漠症,將政治性重新返還于人類個體自然的人性中,從而實現了人格的主體自由和人性的完整性。在憲政民主政體中,公民個人在制度內外充分行使各項政治權利,積極參與選舉授權、政治競爭、言論自由、抗議示威、基層自治等各類政治活動,享受著主權者所應有的尊嚴、陽光、理性文明、活力四射的政治生活。這一自然的政治生活狀態,既是對人道的複歸,也是對人性的發展。

憲政民主政體革命所包含的這些內在的、豐富的人道和人權內容,給了中國這一代覺醒的公民、一代自由民主推動者以巨大的精神提升。相比如先進民主國家,我們的確需要在政治制度上進行歷史性的補課,但補課不能停留于功利的、浮表的層次。人民需要向上,人民渴望精神尊嚴,因為人在本質上就是歷史性的精神存在。人民對於人道和正義的嚮往、對於政治主權和理性文明的追求必須被納入制度運動的第一考量。政體革命的制憲階段不可避免地需要“頂層設計”,但授權者和批准者只能是主權的人民,而不應是代人民作主的政治強人。我們絕不接受任何勢力將主權的人民置於永遠的政治被動狀態、使他們又一次淪為被變革的對象而非真正的變革主體。中國未來的政體必須是由主權的人民現實主導、駕馭、控制的多元均衡的憲政民主政體,而絕不能是由李光耀、普京式強人操縱的不自由選舉下的實質威權政體。在中國未來的憲政民主政體中,公民將全面履權,積極參與各級各類政治生活,絕不能重蹈過往一些不完善的選舉國家中那種公民在實踐數年一次的投票活動後重返消極被動狀態的覆轍;公民將享有與制度革命同步發生的權利革命所帶來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巨大增量,將在以程式性或補救程式性方式主導最高政治事務的主權生活中自然、自由、健康地煥發人性中的政治性,將現實地享受自己的主權性政治生活的人道性和所有公民有效控制下的政治權力運作的人道性。人民崇高的精神向度要求我們的人道政治不僅能開拓道德價值上的向上性,而且能開拓出個人生命價值上的向上性。這就為我們提出了政體革命更高的努力方向:幫助億萬主權者將其富有鮮活性、原創性的政治參與予以制度——程式固化和理論昇華,幫助他們在憲政民主政體運行的深沉的全民狂歡中實現自由、主權的個體生命的崇高精神尊嚴、巔峰體驗和燦爛豐盈,幫助中國公民走向他們生命應有的高度,幫助中國文明走向它應有的高度。

以上就是我作為一名中國憲政民主事業推進者長期從事政治反對活動的深沉動機,也是我參加聲援南方週末的街頭政治抗議和推動宣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八城快閃”的深沉動機。至於這兩大直接行動的後果的良好、積極、正面,我已在《法庭辯護詞》中用事實予以充分證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們,你們究竟是依據事實與法理改判我無罪,還是欺天背理地加入中國反民主黑暗勢力的政治迫害合唱,罔顧事實地認定我有罪從而維持原判?請深思熟慮作出抉擇。

上訴人:楊茂東(郭飛雄)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來源:台灣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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