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记协指國安法与基本法冲突籲人大撤有关条款

【博闻社综合】全国人大常委会1日以大比数通过新修订的《国家安全法》,即日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表示,新修订的国安法虽然两度提及香港,但由于新通过的国安法条例没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按基本法规定,不会于香港实施,香港需自行就二十三条立法。

早前人大网站公布了新修订的国安法草案,内容两度提及香港,包括第十一条以及第四十条,内容似乎不符香港基本法,引起各界关注,香港记者协会更就草案提出意见,建议将部分内容删除。

具体冲突的内容是:草案中的第十一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而第四十条则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香港记者协会认为,第十一条第二款提到香港的“共同义务”,但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这是基本法唯一一条提及香港居民须尽义务的条文。换句话说,香港居民无须遵守中国宪法所提及中国公民须履行的义务,例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五十二条)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第五十四条)等等。对这些关乎维护国家主权的义务,基本法没有规定香港居民、或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须要履行。鉴于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提法与基本法的规定不符,应予撤销。

郑淑娜表示,香港和澳门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维护国家安全责任不言而喻,形容有关条文符合国家宪法和两地的基本法,属原则性要求,由于新通过的国安法条例没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按基本法规定,不会于香港实施,香港需自行就二十三条立法。同时强调,通过新《国安法》法工委指出不会在香港实施。

新修订的国家安全法,将国家安全的定义,似乎有无限阐释,包括金融、政治、军事以及网络安全,此外又囊括了意识形态和宗教信仰,使得外界担心中国将进一步钳制公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一条就香港境内有关国家安全,即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等多项条文作出立法指引的宪法条文。其内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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